网络时代涉赌犯罪特征与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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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基层检察院受理的涉赌犯罪案件逐年增加,且随着时代变迁,赌博的形式、赌场的开设、涉赌罪名等都不断发生着变化。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八条,在1997年《刑法》规定的赌博罪后增设开设赌场罪,该罪名现已成为司法实践中打击赌博犯罪的主要罪名。本文以2015年至2019年X区检察院受理的275件涉赌案件为研究样本,对涉赌犯罪在时代变化下的新形势、产生原因进行厘定和分析,并提出可行的治理建议。

X院涉赌犯罪基本情况


  审查逮捕案件情况。2015年至2019年X院受理的涉赌犯罪审查逮捕案件共计128件290人,其中赌博罪仅1件1人,其他均为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现已成为司法实践中打击涉赌犯罪的主要罪名。具体数据如下:2015年3件8人;2016年15件20人;2017年20件52人;2018年51件129人;2019年39件81人,呈每年增长态势,其中2018年较于上一年度案件数量增长155%,涉案人数增长148%,2019年继续高位运行。
  审查起诉案件情况。2015年至2019年X院受理的涉赌犯罪审查起诉案件共计147件308人。具体数据如下:2015年18件35人;2016年24件53人;2017年23件43人;2018年41件72人;2019年41件105人。在2015年至2019年期间,案件数量与涉案人数均逐年攀升,其中2018年较于上一年度增长近70%。
  涉赌犯罪刑罚较轻。2015年至2019年经X院审查起诉由该区法院判决的案件合计138件270人。具体数据如下:2015年15件26人;2016年20件34人;2017年26件48人;2018年33件52人;2019年44件110人。其中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48人,占已判决人数的17.8%。其中2015年1人,占当年已判决人数的3.8%;2016年3人,占比8.8%;2017年16人,占比33.3%;2018年7人,占比13.5%;2019年21人,占比19.1%。数据显示,涉赌犯罪的刑罚较轻,且近两年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数在已判决人数中所占比重较2017年呈下降趋势。

涉赌犯罪案件特点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纳入“开设赌场”的行为范畴,至此网络赌场逐步纳入涉赌犯罪案件范围。近年来,传统型线下赌场(以下简称“传统赌场”)与新型网络赌场(以下简称“网络赌场”)均呈现出了新的特点。

▲ 传统赌场涉案人数多、金额大、组织严密


  传统赌场需要人力及场地成本维持其运营,为达盈利目的,传统赌场通常规模大、涉案金额高,涉案人数众多,常以团伙犯罪形式出现,组织内部结构严密、分工明确。如X院办理的杨某甲等21人开设赌场一案,犯罪嫌疑人杨某甲、杨某乙经事先预谋,先后租赁本市多处固定场地组织百家乐赌博。在其组织下,仅其中一处赌场就内设总经理1人,赌场内部管理人员8人,分别负责赌场内日常运营、监控护场、招揽客源、赌资结算、账目管理、荷官管理等各项事务,又聘13人负责具体工作。公安机关查处时,在两处赌场抓获赌场工作人员、参赌人员、围观人员分别共计160余人、50余人,涉案金额达数亿元。

▲ 涉赌犯罪案件中,网络赌场占比已超传统赌场


  网络技术迅猛发展在改变着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成为犯罪分子利用和牟利的工具。数据显示,2015年X院受理涉赌审查逮捕案件3件,无网络赌场;2016年X院受理涉赌审查逮捕案件15件,其中网络赌场6件,占比40%;2017年至2019年该数据分别为55%、64.7%、59%。
新类型网络赌场犯罪案件出现

▲ 网络赌场犯罪模式多样


  目前已被查处的网络赌场案件中,主要有两种模式:一为“寄附型”(朱雯勖:《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刑法适用研究》),该类案件是通过在合法娱乐对局类App开设专门房间组织人员参赌,并通过资金结算平台进行赌资结算的方式开设网络赌场牟利。目前合法娱乐对局类App种类繁多,此种犯罪模式已基本覆盖麻将和纸牌,如“上海明星麻将”“哈灵斗地主”等多种App。2016年至2019年×区院受理的此类审查逮捕案件分别为1件、2件、19件、8件,占同年网络赌场犯罪审查逮捕案件的16.7%、18.2%、57.6%、34.8%;二为“代理型”,该类案件是通过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获取网络赌博网站的账号及密码,组织参赌人员通过该账号进行网络下注、结算,并从中抽头牟利。目前被查处的此类案件多为网络百家乐赌场案件。2016年至2019年X院受理的此类审查逮捕案件分别为5件、9件、13件、15件,占同年网络赌场犯罪审查逮捕案件的83.3%、81.8%、39.4%、65.2%。

▲ 新类型网络赌场犯罪案件开始出现


  除前述两种网络赌场外,还出现了一种新类型网络赌场犯罪案件。此类案件系通过设立计算机网络公司,为网络赌场开发软件、提供技术支持,并负责网站日常维护,从中收取服务费牟利。同前述两种方式相比,此类案件中涉案人员具备专业的计算机技术能力,且案件具有涉境外、涉案金额大的特点。如2018年X院办理的首例此类案件:丁某某等12人开设赌场一案。犯罪嫌疑人丁某某以“上海××软件有限公司”为名,在本市租赁固定场所设立办公地点,并招募多名员工为投资方“台湾××公司”开发一款赌博手机应用软件提供技术支持,公司员工分工负责程序开发、游戏策划、游戏测试、游戏运营维护等,收取服务费200余万元。该赌博软件内设有“百家乐”“抢庄牛牛”“斗地主”等多种赌博游戏,通过设置代理系统供参赌人员在软件内对游戏账号进行充值、提现,进行网络赌博,并按比例抽头牟利。本市多区均有使用该手机应用软件的参赌人员。经鉴定,从该公司检出的15万余条订单记录中订单总额达7000余万元。

▲ 反侦查手段多样化


  经过连续多年对涉赌犯罪的高压打击,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也逐步变强,如有犯罪分子将违法赌场开设在合法经营的棋牌室、网吧、彩票投注站等地;频繁更换赌场地点,采取专人望风、接赌客、要求进赌场关手机、赌场工作人员使用无线电联系等手段;多起开设赌场的首要犯罪分子开设有合法经营项目的公司为其资金流向做掩护;涉赌犯罪团伙多有相对固定的合作伙伴,甚至招揽的赌客多为老乡、朋友、生意伙伴或经上述人介绍的熟人,有些事前已经同谋订立攻守同盟;赌博微信群、QQ群经常清群后重新建群等。犯罪分子的上述反侦查手段使案件侦查难度增大。

▲ 涉赌犯罪常引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赌场运营过程中存在为参赌人员提供借贷、收取高额利息的人,俗称“放水”。借贷行为的存在,客观上使赌博活动时间延长、赌注提高、规模扩大,赌博活动的社会危险性进一步增强。同时上述行为也常与涉黑犯罪密切相关,成为黑恶势力的敛财手段。另外,为使赌场能够顺利开业运营,涉赌犯罪团伙会拉拢公务人员为其通风报信,以逃避处罚,故涉赌犯罪可能引发行贿罪、受贿罪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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