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悔权”在实践中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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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常言道,世间没有“后悔药”,但是,这句话对于网购消费者来说是不成立的。2014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为了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立了“后悔权”制度,即“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所谓“后悔权”,又称反悔权、撤回权,在国外被叫做(cooling-off period)消费者冷静期,是指消费者在购买符合法律规定的某类商品或服务之后,依照法定的期限和程序,享有无条件退货或退出服务的权利。[新《消法》的后悔权未适用于网购服务,网购服务的情况比较复杂,而且退换本身也难于操作,有很多特殊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立法明确。]它性质属于法定的合同解除权,也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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