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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5日,证监会公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明确提出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制度。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实施主动退市时,"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同时规定"并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