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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存在许多缺陷:拘传的规定不具体;没有财物取保侯审;监视居住不易执行;逮捕的条件过于严格等。针对这些问题,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强制措施作了修改和补充:对拘传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增设了财物取保候审;明确了保证人的义务和责任;取消了收容审查;放宽了逮捕的条件,这些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尽管现在仍然有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但《决定》的通过,标志着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发展达到了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