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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我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