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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政不分的中国古传统使我国立法实践表现为一种富有诗人情结的浪漫主义立法实践。这不仅直接导致了我国法律的抽象性与社会不适应性,而且由这种抽象性衍生出的众多司法解释也正在事实上日益排挤并架空立法权,同时也在侵蚀着我国《宪法》所确定的权力配置法治框架。因而,应提倡一种注重细腻规则的实用的立法观与最高司法机关在法律解释上的克己与守法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