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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蒋清华在《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4期撰文认为,公民的宪法义务是指为维护宪法权利和宪法秩序、应由宪法予以确认的、公民必须履行的、建立保护公民权利的国家并保证这个国家持续发展所必不可少的责任和约束。公民宪法义务的研究是对宪法研究中“权利主导”研究范式的重要补充,是理性审视宪法的重要尝试。权界式宪法义务是宪法权利的限制规定,是公民宪法义务的必要组成部分,分为概括限制型与具体限制型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