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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9日任某驾驶桑塔纳轿车搭乘妻子、同事夫妻参加庆典晚会,次日凌晨1时20分,任毅饮酒后驾驶该车搭乘三人回家。途中任某驾驶的车在高速公路上,前方货车左前轮胎破裂,货车在减速停车过程中,行驶在后面的任某的与货车相撞,造成四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当日任某的血样经检测,结果为任某血中检出乙醇,浓度为81.8mg/100ml。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任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货车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搭乘的三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对这一起因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案件,驾驶员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没有争议,在事故赔偿责任问题上,三名乘客李某是否要承担责任?笔者认为三名乘客应当知晓任某当晚饮酒过量的事实,作为成年人,三人没有对任某能否醉酒后驾车作出正确判断,不仅没有阻止任某酒后驾车,放任了任某的违法行为,同时明知驾驶员醉酒驾驶仍乘坐该车,未对自身安全尽注意义务,三名乘客对于自身的损害存在重大过失,应当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对事故发生后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对赔偿责任的确定要根据“侵权法”的规定,综合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以及原因力大小来确定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是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只是一种对事故发生本身应承担的责任,并不等同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给人们的安全出行敲响了警钟。在众多的交通事故中有相当一部分都是由于酒后驾车而引起的。酒后驾车危险性大,酒后驾车是将生命放于赌桌,不仅是对自己的生命不负责任,更是对他人安全的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对酒后驾车也是明令禁止,对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者做出明确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醉酒驾驶的任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货车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搭乘的三人明知驾驶员醉酒仍乘车的行为不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搭乘的三人明知任某饮酒仍乘坐其所驾驶车辆,将自己置身危险中,放任危险的发生,其行为本身没有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害,三人是有过错的,应自己承担因自己过错所产生的那部分损害结果,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让搭乘醉车的乘客自行承担一定责任,适用过失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依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实行过失相抵原则,应当通过过错的比较和原因力的比较,在此基础上,依比例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责任比例,依此减轻加害人的责任,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受害人主观上要有过错,受害方要有不当行为,受害方的不当行为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民事责任具法律上的可抵性,加害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得为惩罚性赔偿,不得违背公平及保护弱者原则。
就本案而言,三名乘坐者明知任某饮酒违规驾驶车辆,却还乘坐该车,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并且该因素是交通事故损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因此法院最终依据“过失相抵”原则,认定其对自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让搭乘醉车的乘客自行承担一定责任,有一定警示教育作用,有助于提醒广大乘客,加强交通安全意识,主动自觉抵制司机酒后驾车,拒绝搭乘醉车,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杜绝酒后驾车这样的危险行为。
杜绝酒后驾车已经摆上了政府的日常议程。从中央到地方都加大了对交通安全的整治力度,尤其是对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行为的处罚。修改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只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一次性扣12分,大大提高了驾驶员的违法成本,在很大程度上更能对抱有侥幸心理的酒司机们起震慑作用。处罚的出发点不是为了处罚,而是通过处罚的方式唤醒驾驶者的安全意识。
对这一起因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案件,驾驶员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没有争议,在事故赔偿责任问题上,三名乘客李某是否要承担责任?笔者认为三名乘客应当知晓任某当晚饮酒过量的事实,作为成年人,三人没有对任某能否醉酒后驾车作出正确判断,不仅没有阻止任某酒后驾车,放任了任某的违法行为,同时明知驾驶员醉酒驾驶仍乘坐该车,未对自身安全尽注意义务,三名乘客对于自身的损害存在重大过失,应当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对事故发生后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对赔偿责任的确定要根据“侵权法”的规定,综合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以及原因力大小来确定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是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只是一种对事故发生本身应承担的责任,并不等同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给人们的安全出行敲响了警钟。在众多的交通事故中有相当一部分都是由于酒后驾车而引起的。酒后驾车危险性大,酒后驾车是将生命放于赌桌,不仅是对自己的生命不负责任,更是对他人安全的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对酒后驾车也是明令禁止,对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者做出明确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醉酒驾驶的任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货车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搭乘的三人明知驾驶员醉酒仍乘车的行为不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搭乘的三人明知任某饮酒仍乘坐其所驾驶车辆,将自己置身危险中,放任危险的发生,其行为本身没有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害,三人是有过错的,应自己承担因自己过错所产生的那部分损害结果,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让搭乘醉车的乘客自行承担一定责任,适用过失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依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实行过失相抵原则,应当通过过错的比较和原因力的比较,在此基础上,依比例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责任比例,依此减轻加害人的责任,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受害人主观上要有过错,受害方要有不当行为,受害方的不当行为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民事责任具法律上的可抵性,加害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得为惩罚性赔偿,不得违背公平及保护弱者原则。
就本案而言,三名乘坐者明知任某饮酒违规驾驶车辆,却还乘坐该车,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并且该因素是交通事故损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因此法院最终依据“过失相抵”原则,认定其对自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让搭乘醉车的乘客自行承担一定责任,有一定警示教育作用,有助于提醒广大乘客,加强交通安全意识,主动自觉抵制司机酒后驾车,拒绝搭乘醉车,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杜绝酒后驾车这样的危险行为。
杜绝酒后驾车已经摆上了政府的日常议程。从中央到地方都加大了对交通安全的整治力度,尤其是对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行为的处罚。修改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只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一次性扣12分,大大提高了驾驶员的违法成本,在很大程度上更能对抱有侥幸心理的酒司机们起震慑作用。处罚的出发点不是为了处罚,而是通过处罚的方式唤醒驾驶者的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