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霍费尔德权利分析理论学习所受到的启示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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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主要从分析法学理论学习引发的关于理论学习的思考和启示有感而发,引入霍费尔德权利分析理论,并结合最新案例判决进行理论试用及分析,并得出受精胚胎属物的结论。
  关键词:霍费尔德权利分析理论;相关关系
  一、启发
  实事求是地说,此前工作10年关口,顿觉律师业务不敢说熟到巧,也自认为始终以勤补拙。但是,不知是瓶颈来的有点早,还是可用实践检验的沉淀少,某一天突然觉得,得上学,读博士,但是能学到什么心存疑惑。对于没有过硬学术背景,无可辩驳,只怪当年不努力。至于不够层次的问题,坦率说,不服气都可以放一边,主要是,不明白。
  方法论这门课,最开始不知道要讲什么,可见层次确实低,等上了课更发现即便听了(而且还只是这门学科的冰山一角)也未见得明白,于是知道了层次低的程度。可以说,这是我上这门课最大的收获之一。
  在《私权的分析与建构》中引述道:在法学中,对法律现象进行分析或划分,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法律目的论,或称法律实质论,另一是法律形式论,法律目的论侧重从法律所保护的实质的利益即法律的目的之角度对法律现象进行分析与划分,这种方法本质上是社会学的方法,而不是法学本身的方法,虽然它可以加深我们对某一法律制度的理解,但是,它在法律的建构与推理中却无法起到根本的作用;而法律形式论则不考虑法律的实质目的,而只是忠诚地遵循法律形式上的标准,对法律现象进行分析与划分,可以说,法学基本上是通过法律形式论的方法建构起来的。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说:“公法和私法、物法与人法,这些法律制度的基本划分恰恰不是出于法律的目的,而是出于法律的形式。”[1]
  这引发了我深深的共鸣和反思。共鸣的是,从实战经验来看,确实存在着理论和实践不衔接的情况,这或许和中国法律基础教育有关、和实务工作者的水平有关,或者更关乎法律人对于法律态度。反思的是,作为一个律师,做过几个号称有影响力的项目(非诉讼),自认为对于个别部门法及相关规定的理解融会贯通,甚至有时候会在和客户阐述法律问题的时候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时代发展导致的差异性、执行方向的预判等角度深入浅出,并窃以为,这是提升,这才是进阶。如今,却有一种落寞,原来忽略了些根本性的问题,不知道本质却在给别人阐述内涵。
  从方法论短短的一学期课程粗学后的感受来看,也印证了季羡林先生在其《牛棚杂忆》附录自传里面提到的观点,“我认为,要想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应该在四个方面下工夫:①理论;②知识面;③外语;④汉语。唐代刘知几主张,治史学要有才、学、识。我现在勉强套用一下,理论属识,知识面属学,外语和汉语属才……”深以为然。[2]
  二、霍菲尔德权利分析理论简述
  1.思想背景
  韦斯利霍菲尔德(Wesley Newcomb Hohfeld,1879年~1918年)美国法学家,始做律师,以后是斯坦福大学和耶鲁大学的法学教授。霍菲尔德在法律科学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系统的和逻辑的分类与安排方面做出了重要努力。他的目标就是要分析那些被他称之为“法律最小公分母”的东西,其中包括法律关系、权利、权力、特权、责任和豁免等概念,并且对该等概念间的逻辑关系进行了解释。[3]
  随着学习和对部分专题研究的深入、对社会现象的感知和观察,笔者越发感到对于任何事物,我们在某一时刻所看到的未必客观,而在某一时期研究的结果也未必符合事物起源时的本质或倡导者的本意。所以,对于大师所处时代背景的了解和思想背景的起源,也作为学习和研究内容之一吸引着我。我也相信,任何一思想都不会是断代的凭空出世。
  18世纪以来,以“遵循先例”为基本原则的英美普通法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整个法律体系却因为缺乏精确的法律概念和系统的逻辑结构而显得杂乱无章。同时,在霍菲尔德时代,随着西方社会逐渐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方向发展,诸如社会权利的意识已经开始兴起,使得原有的权利体系已经很难解释与包容这些信的权利诉求。在这种形势下,古典自由主义所标榜为利器的权利与自由已经面临着本根本性动摇的危机。当时,许多法学流派已经认识到了普通法的这一状况是对资本主义发展的严重阻碍,开始了对普通法的梳理工作,其中贡献最为卓著的始于边沁并被奥斯汀发扬光大的分析法学派。
  霍菲尔德的权利理论从诞生起便在理论界存在着不同声音,有人赞美他的全新视野,也有人认为只是对前人的重述。在《权利的分析与建构》中便已有系统描述。“……霍菲尔德的权利分析思想就是权利的形式类型分析的集大成者,他所提出的权利的四种形式类型在逻辑上囊括了权利所有可能的形式类型,但是他的工作也是建立在边沁以及其他分析法学家的工作基础上的最终成功。”霍菲尔德一生短暂,但是其权利理论却是分析法学对于法律自由和法律权利长期争论的巅峰之作。霍菲尔德并非只对传统的法律权利推理中的自由思想作最少量的更正,而是完全清除了边沁和奥斯汀对于法律权利和自由的观念。
  2.霍菲尔德权利分析理论的主要思想
  霍菲尔德认为,阻碍我们进行清晰的法律思维和有效地解决法律问题的最大的障碍之一就是将所有的法律关系都仅仅化约为权利(right)和义务(duty)的关系,即使像奥斯汀这样的分析法学大师,他所使用的权利概念实际上也烧一个含混的概念,包含了多种含义。当然,用权利和义务两个概念来分析比较复杂的法律现象,如信托、期待权等,也能说明一些问题。但它所造成的法律术语的匮乏和混乱等严重后果,仍然需要法学家认真对待和不断消除。[4]
  霍菲尔德认为,严格意义上的基本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应当是独具特质自成一类的。霍菲尔德在一个由“相反关系”和“相关关系”组成的表示中,展示了他所提炼出的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
  法律上的
  Jural 权利
  right 特权 privilege 能力
  power 豁免immunity   相反关系
  Opposite 无权利
  no-right 义务
  duty 无能力
  disability 责任
  liability
  法律上的
  Jural 权利
  right 特权
  privilege 能力
  power 豁免
  immunity
  相关关系
  Correlative 义务
  duty 无权利
  no-right 责任
  liability 无能力
  disability
  他认为上述的法律概念和关系是其他所有的法律概念和关系的“最小公分母”,其他所谓复杂的法律概念和关系只不过是它们的不同组合而已。
  法律上的相反关系是指同一主体的相反关系,法律上的相关关系是指相对主体的对应关系。L*W*Sumner认为:“霍菲尔德的关联项就是不同主体而言的逻辑的等价物。霍菲尔德的对立项,相反的,是就同一主体而言的逻辑的矛盾物。”
  (1)严格意义的权利和严格意义的义务。霍菲尔德认为,人们在用权利这一概念时总是将特权,权力,豁免的含义也包括进来,而不是使用严格意义上的权利含义。他在以往的案例判词中找到了佐证,如Strong法官在People v. Dickman一案中“Right被此点编纂者定义用来表示财产权,利益股权,权力,优先权,豁免,特权在法律上它最常用做财产权作为其严格意义,但是它也常常用来表示权力,优先权,特权,……”
  既然权利一词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被滥用了,那么在法律话语中如何限制这一词的使用,并给予其特定的含义呢?霍菲尔德发现,尽管人们在很宽泛的程度使用权利一词,但是他们都习惯地认为义务就是权利的相关关系,他引用了Lake Shore&M.S.R Co. v. Kurtz。
  “义务(duty)或法定义务(是指一个人应当做或不应当做什么。义务和权利是一组相关的词。当一个人的权利被侵犯,相对人就被违反了义务。”
  霍菲尔德采用确定权利的相关概念义务的内涵来确定权利的内涵的办法。他认为义务是指一个人应当做成或不应当做什么。例如,在X与Y之间的法律关系中,Y具有离开土地的义务,那么,与此相关的就是,X具有要求Y离开其土地的权利。霍菲尔德在英语中寻找了一个近义词来说明严格意义上的权利。
  (2)特权和无权利。霍菲尔德认为,特权的确定的法律含义是指一个人可以做某事的自由。特权的相反概念是义务,相关概念是无权利。霍菲尔德仍举上述的关于土地的例子:X有权利要求Y离开土地,则X有进入土地的特权,也就是说X没有离开土地的义务,进入土地的特权就是对离开土地的义务的否定。特权的相关的概念是无权利,X的“进入土地”的特权的相关概念显然是Y无权利“要求X不进入”。霍菲尔德认为,在英语中与特权的意思最为相近的词是自由。
  例如,A袭击了B,则B就有自我防卫的特权。在特许经营中,许可人所授予被许可人的一种法律利益也是特权。霍菲尔德认为,在英语中与特权的意思最为相近的词是自由。
  (3)权力和责任。权力的相关概念是责任,相反概念是无权力。所谓权力就是指A与B之间存在一种法律关系,A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创设A与B或B与其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那么,所谓责任就是指B应当承受A通过自己行为所创设的A与B之间或B与其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4)豁免与无权力。豁免的相关概念是无权力,而相反概念是责任。所以豁免-无能力的关系就是指存在于A与B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B不具有法律权力去改变A与B或A与其他人的法律关系,此种法律关系对于A来说即豁免,而对于B来说即无权力。
  以上便是霍菲尔德所提炼的八个“最小公分母”的法律概念,沈总玲教授曾经将这四对关联的概念关系用汉语简单地表述为:
  “权利义务的关系”是:我主张,你必须。
  “特权无权利的关系”是:我可以,你不可以。
  “权力责任的关系”是:我能够,你必须接受。
  “豁免无权力的关系”是:我可以免除,你不能。[5]
  读了王涌老师的论文《私权的分析与建构》,其认为沈宗灵先生对“权利义务”和“权力责任”的关系表述是正确的,但其对“特权无权利”和“豁免无权力”的表述却是不恰当的,因为“你不可以”实际上表明是一种义务,而是“无权利”,而“你不能”表明是一种责任,而不是无能力。所以,王勇老师认为如下表述或更为妥当:
  “权利义务的关系”是:我要求,你必须。
  “特权无权利的关系”是:我可以,你不能要求我不可以。
  “权力责任的关系”是:我能够强加,你必须接受。
  “豁免无权力的关系”是:我可以免除,你不能够强加。
  三、从实务中引发的一点思考尝试
  以上,重温了霍费尔德权利分析理论的一些基本思想,但是还远远做不到放之于具体问题分析游刃有余的境地,但又总跃跃欲试地想在实践中去验证这一理论。恰巧近日出行,在飞机上读到这样一则轶事,引发了我的思考,题目为《伤心的争夺》[6]。这是两个失去独生孩子的家庭,他们的儿女去年双双车祸去世。车祸当天,这对小夫妻刚获知一个喜讯,5天后妻子将进行人工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孩子们没能留下后代,唯一能让老人感到些许安慰的,只有冷冻在医院的4枚胚胎。4位老人为争夺子女留下的冷冻受精胚胎诉诸法院。今年5月15日,这起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在江苏宜兴法院一审宣判。4位老人,谁都无法获得那些胚胎的继承权。回家的路上,老人们坐在同一辆车里,恸哭流泪……如今他们最担心的,是医院可能会在到达协议约定的一年保存期后,抛弃胚胎。那将是最可怕的结果。   此一文初读并不觉得特别,此案对于胚胎究竟属人或是属物、代孕的合法性问题都是值得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探讨的问题。但是最后一句话吸引了我,即医院可能会在保存期后抛弃胚胎。如果医院曾于小夫妻签署了受精胚胎保存协议,且保存期限为1年,则笔者仅从文义推断出该受精胚胎的所有权并不属于医院,而属于医院代为保存的对方,即小夫妻所有。试套用霍费尔德权利分析理论,
  从权利义务的角度来看,小夫妻根据协议要求医院保存,则医院应承担相应保存义务。如果小夫妻尚在,小夫妻在保存期内可以要求抛弃该受精胚胎,但是医院则不能要求小夫妻不抛弃。假设小夫妻同意将该等受精胚胎捐献给其他夫妻,则医院不能反对。假设小夫妻意图放弃该受精胚胎而要求医院终止保存,则医院不得基于自身而坚持保存或他用。如果从权利义务分析可以得出上述结论的话,笔者从该等权利分析理论得出受精胚胎更类似于物的属性。当然,这一番思考就如同做实验,可能对于假设的边界条件以及求证的逻辑存在问题,仅做尝试和思考,尚需要推敲。
  综上,经过这一阶段的学习和思考,对霍费尔德权利分析理论产生了一定兴趣。正如文首启示章节所提到的,理论层面的学习和思考是作为一门学科必不可少的。现在更深刻体会到,无论是霍费尔德权利分析理论,亦或是法学理论这门学科,并不不是装点生活或学术生涯的一点装饰物,更像一杯浓茶,对于不喜茶的人而言,入口苦涩而未必顿时喜爱更或心生抵触,但是随着时间慢慢体会,足够令你沉醉和回味。
  参考文献:
  [1]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第172页
  [2]季羡林:《牛棚杂忆》,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0年,第213页
  [3]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488页
  [4]Wesley Newcomb Hohfeld, Fundamental Legal Conceptions As Applied in Judicial Reasoning and Other Legal Essays, ED. Whlter Wheeler Cook(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23)
  [5]沈宗灵.对霍菲尔德法律概念学说的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1期
  [6]张渺.青年商旅报.第312期第6版时事新闻眼栏目
  作者简介:
  冯晓奕,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12级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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