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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上市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是分离的,在监督机制弱化、内部人控制严重的公司治理缺陷下,作为国有股东的代理人有动机和条件通过转让控制权谋取私利,处于劣势地位的受让方必然“贿赂”出让方,以期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控制权这种稀缺资源,结果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因此,有必要完善国有上市公司的监管机制和用人机制,在公开竞价下进行控制权转让,并且强化信息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