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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七年春,解放战争进入了第二个年头。中共闽浙赣区党委遵照党中央关于开展游击战争的指示精神,联系福建省民主爱国运动和敌我斗争的实际,于一九四七年一月十二日作出了《关于发动爱国游击战争的决定》。区党委指示:要先在闽中地区经济比较繁荣的地方发动公开的革命武装斗争,以扩大政治影响,大量吸引敌人,以便配合闽北、闽东北建立游击根掘地的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