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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吴某于2004年5月至2017年7月就职于四川省某公司,其间,该公司未依法为吴某办理社会保险的参保和缴费手续。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吴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比照当地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向其支付失业保险待遇。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后,作出支持吴某的裁决,即公司一次性支付吴某失业保险待遇,计算月份数为自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起至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结束前或未经劳动仲裁实体审理的案件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