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盗窃”问题研究

来源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incaijua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笔者首先结合几种关于“使用盗窃”之概念的学说提出了自己认为的关于“使用盗窃”的概念。其次,笔者又对国内外刑法关于“使用盗窃”行为的规定进行了比较分析,总结提出了“使用盗窃”行为的概念和特点。再次,笔者对国内刑法学界关于“使用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学说进行了分析,并最终依据盗窃罪和“使用盗窃”行为之间的重大区别,提出了“使用盗窃”行为构成犯罪并且不应被定为盗窃罪而应被单独定罪的结论。
  关键词:使用盗窃;盗窃罪;单独定罪
  中图分类号:DF7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1-0119-02
  一、“使用盗窃”的概念
  最高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第三款规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该规定的出台再次引起了国内刑法学界对“使用盗窃”的讨论。目前,关于“使用盗窃”的定义有下面几种:关于“使用盗窃”的概念,一般有以下两种观点:(一)“使用盗窃”一般是指以临时非法使用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二)“使用盗窃”是指把他人之物随意加以临时使用后,将原物返还的情形。[1]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虽然规定了行为人要以非法使用为目的,但是它没有说明行为人在使用财物后是否会将财物进行返还,如果不说明行为人要返还财物就不足以表明行为人之非法使用之目的。相比之下,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
  二、我国刑法关于“使用盗窃”的规定
  《解释》第12条第四项规定:“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弄丢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定是犯罪。”笔者认为,该解释存在的缺陷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司法解释对“使用盗窃”的规定非常混乱,缺乏体系性。在司法解释中,仅仅列举了几种“使用盗窃”,并分情形加以评价,缺乏对“使用盗窃”行为一般性规定;(二)该司法解释在对所列的几种“使用盗窃”行为进行评价的过程中,有的以盗窃罪论处,有的作为量刑情节进行考虑,有的就不构成犯罪,这样的评价不利于告诫外界我国刑法关于“使用盗窃”的态度,进而也不利于引导和规范公民的行为;(三)司法解释中关于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的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因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而行为人在偷开机动车辆在主观上并非是要故意毁坏机动车辆。因为,如果行为人要想毁坏机动车辆,在机动车辆停放时即可实施破坏行为,偷开机动车辆以后再实施破坏行为实在是不合逻辑。
  三、国外刑法关于“使用盗窃”的规定
  《德国刑法典》第248条b规定:“违背汽车或自行车所有人之意思,擅自使用的,处三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但其他条款处罚较重的,依该条款。”[2]德国刑法典与我国刑法典相比,虽然也是将“使用盗窃”行为的主要犯罪对象限定为汽车(德国还包括自行车),但是德国刑法典已经明确规定了盗用罪,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只是将上述违法行归入盗窃罪之中。“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中多规定有盗用罪,即财物受委托人采取欺骗手段挪用或滥用他人财产的行为,加拿大、马来西亚、印度等国的刑法典将违反信托罪、未经同意使用机动车或船只罪、背信罪视为盗用罪性质。”[3]通过比较我们会发现,显然在英美法系,“使用盗窃”的犯罪对象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汽车等交通工具了,还可以是其他贵重物品,这样就扩大了对“使用盗窃”行为的打击范围。
  四、“使用盗窃”行为的特点
  根据文中对“使用盗窃”行为的定义,笔者认为,“使用盗窃”行为应该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使用盗窃”行为的目的是对他人财物进行非法使用,在主观方面上行为人在使用他人财物完毕后有返还财物的意图。这种主观意图使得“使用盗窃”和传统的盗窃罪之间有了明确的界限,行为人在实施“使用盗窃”行为的过程中随着主观意图的变化是可能由“使用盗窃”变为普通盗窃的。
  (二)“行为人获得公私财物的手段是通过秘密窃取行为。这种秘密性必须贯穿于行为人整个行为的始终,即在窃取财物的全部过程中,行为人主观上只有秘密窃取的意图,客观上其行为也具有秘密性。”[4]这种客观行为和通说坚持的盗窃罪中要求的秘密窃取行为是一样的,这一特点使得两者之间有很相似,区别点仅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不同而已。
  五、“使用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学关于犯罪的理论,笔者认为“使用盗窃”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应该被归入刑法规范调整的范围。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首要特征,而“使用盗窃”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目前,我国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相对来说,资源的稀缺性却日益增强,人们更加重视的是对财物的占有、利用,而非并不是对财物的所有。因为人们的目的是通过对财物的占有而获得利用财物的机会进而取得一定的收益,而无需拥有财物的所有权,这也直接导致用益物权在现今社会中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因此“‘使用盗窃’虽然只是临时地排除权利人依法行使占有、使用甚至收益的权利,而非法将他人价值较高的财产窃取擅自使用,其行为对他人合法权利已经造成严重侵犯,对社会良好秩序也造成了严重破坏,这足以显示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5]另外,“使用盗窃”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当今社会人们重视对财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还仍然非法转移占有他人财物,排斥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权,这也足以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因此,笔者认为国家应该将“使用盗窃”行为入罪。
  六、“使用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到目前为止,刑法学界对于“使用盗窃”行为能否构成盗窃罪还没有达成一致性意见。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从原始财产和财产派生出来的可得财产和利益入手,认为这种可得财产和利益,是原始财产的组成部分,是原始财产的转化,与一般盗窃财产的实质是一样的,因此使用盗窃可以构成盗窃罪。”[6]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使用盗窃的行为实施者,其主观上并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使用盗窃表现为‘窃用’财产,而盗窃罪是直接‘窃取’财产。使用盗窃不符合盗窃罪所规定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不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7]笔者认为,虽然“使用盗窃”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在客观方面也表现为秘密窃取,但对“使用盗窃”行为仍不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首先,“使用盗窃”行为和盗窃行为在主观上有着很大差别。盗窃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使用盗窃”行为人在主观上仅仅是非法临时使用他人财物而且在使用完财物后还有归还该物的意图。其次,从客观方面上讲“使用盗窃”行为侵犯了财物的控制者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权。而盗窃罪则侵犯了财物所有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因此,笔者认为“使用盗窃”行为不应该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既然“使用盗窃”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应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但又不能归入盗窃罪之中,那么笔者认为国家就应该针对“使用盗窃”行为单独设立罪名,以适应维护社会财产流通安全的需要。笔者认为应该在刑法典中增设盗用财物罪,该罪名应归入侵犯财产犯罪中。盗用财物罪是指以非法使用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使用后予以归还或者因不可抗力不能归还的行为。盗用财物罪的犯罪构成包含以下方面:(一)盗用财物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占有、使用权;(二)行为人采取了不为外界发觉的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使用后加以归还,或者因不可抗力不归还的行为;(三)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四)行为人具有使用他人财物的故意,而且行为人在使用完毕之后有将财物归还于他人的主观意图。
  参考文献:
  [1]王礼仁.盗窃罪定罪与量刑[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24-70.
  [2]徐久生,庄敬华.德国刑法典[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76.
  [3]王芳.盗窃犯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9,(4).
  [4]赵秉志.海峡两岸刑法各论比较研究[M].中国人民出版社,2001:79.
  [5]刘惠.微探使用盗窃犯罪[J].法制观察,2007,(5):33.
  [6]魏东.刑法各论若干前沿问题要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231.
  [7]吴大华.盗窃罪犯罪主观特征研究[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1999,(6):37.
其他文献
摘要:本文借由具体案例分析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工伤应该如何赔偿。  关键词:实习;在校学生;工伤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1-0122-01  案情回放:王某某系江苏省徐州市工程学院的学生,经学校与实习单位协商,王某于2011年3月被安排到徐州市某机械公司参加定向实习,并领取一定的实习补助,实习期为半年,如实习合格即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同年7月
期刊
摘要:乡镇检察室作为检察院在基层的派驻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扎根乡镇、立足基层的特点,不但要承担自侦案件的查办任务,更要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及时下沉、充分延伸,为人民群众化解矛盾,并积极参与到社会管理创新中去。  关键词:社会功能;法律监督;创新社会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1-0120-02  “检察室是干什么的?”我想这句话是所有在检察室工作的同
期刊
摘要:艺术教育是高等教育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传统思维和观念的影响,艺术教育在公安院校当中长时间受到忽视,这不仅影响了公安院校教学水平的提升,对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也造成了一定的阻碍。本文从艺术教育的特征出发,结合现有的研究资料详细论述艺术教育在公安院校素质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并就公安院校开展艺术教育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能够提高公安院校艺术教育水平。  关键词:艺术教育;公安院校;素质教育 
期刊
摘要:应用型人才培养以提高实践技能为培养目标,教材是实现教育教学目标的基本保证,实训教材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学生专业实践技能的培养。因此,应加强实训教材建设,选用正确合理的教材内容,构建突出理论联系实际的知识体系,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注重教材的适用性和创新性,注重提高教师教学的综合能力。  关键词: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实践技能;实训教材  中图分类号:G7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
期刊
摘要:双语教学是我国教育领域的新举措,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与国际接轨,教育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双语教学课程建设在现实中还存在诸多问题,要真正实现双语教学的目标,就必须解决好双语教学课程建设问题。明确双语教学课程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根本,理清思路是进行双语教学课程建设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双语教学;课程建设;课程体系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1
期刊
摘要:随着高校扩招的不断推行,大班授课已经成为了很多高校不得不选择的授课方式。针对目前一些高校英语听说课程中普遍存在的大班授课情况,本文客观地分析了听说课程大班授课的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地解决策略,为大学英语教学中学生综合技能的培养提出了一些具有建设性的建议。  关键词:听说课程;大班授课;教学现状;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H31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
期刊
摘要:计算机组成原理是软件工程专业一门专业核心课程,但由于其理论性强、内容抽象及教学内容“偏硬”等特点学生难以掌握。本文从对学生的引导、教学内容和教学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相同或相类似专业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软件工程;计算机组成原理;教学改革;虚拟实验  中图分类号:G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1-0142-02  计算机组成原理在我院的软件工程系被
期刊
摘要:关于“教学技能”的概念有众多表述,虽然表述各异,但是却都有一个共同的中心,那就是都将教学技能视为教师的教学行为或活动方式,在行为或活动的展开中需要教师具备相应的知识、经验、智慧等以此来达到相应的目标。这样看来教学技能应是教师职业专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职业专业化的进程,伴随的是教师技能的规范化。随着地理新课程的实施,对地理教师的教学技能也有了全新的理解和认识,将新课程的理念创造性地运用于教
期刊
摘要:文章介绍了台湾中央大学通过阅读赏析《爱丽丝漫游奇境记》来成功开设的数学通识类课程。根据目前大学文科数学教学的现状,详细分析了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革的必要性。结合大学文科数学的特点以及“数学阅读”课程的宝贵经验,本文就大学文科数学改革的思路提出了自己初步的看法。  关键词:大学文科数学;教学改革;数学修养;通识课程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
期刊
摘要:低碳旅游是一种可持续的发展模式,旅游人才的培养在这种背景之下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回顾了低碳旅游教育的相关文献,主要分析并提出了低碳旅游教育在企业与学院融合、专业突破、课程设置方面的路径。  关键词:低碳;旅游;教育  中图分类号:F5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1-0128-02  “低碳教育”是一种伴随“低碳经济”而出现的教育理念。低碳经济的主要特点就是“低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