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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6月合法获得了歌曲《两只蝴蝶》的专有使用权,并授权他人出版发行了名称为《两只蝴蝶》的录音带及CD光盘。其后,原告发现市场上销售的由被告九州音像出版公司、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出版发行的《我是超级女生》光盘中使用了原告享有专有使用权的歌曲作品《两只蝴蝶》,遂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请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