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首先做到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确保检察权始终在法治轨道内规范正确运行。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根在基层。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行为;规范
按照最高检统一部署,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规范司法行为,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进一步解决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迫切需要。曹建明检察长指出,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必须切实把规范司法行为的要求落实到基层,要坚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把基层作为司法规范化建设的重点和基石,推进规范司法行为与基层建设的深度融合。基层检察院处在法律监督的前沿阵地,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基层检察院是检察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窗口,是检察工作的基础,其行为规范性的不仅体现了检察机关规范执法的总体水平,还直接关系到检察工作的社会公信度和群众公认度。基层检察院如何规范司法行为,笔者认为要在制度管理、信息化建设、自身监督等方面实现深刻转变,才能使检察机关形象更好地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司法公正。
一、强化干警学习。提升队伍素质效能
人才强检,提高司法行为规范性的智力支持。出台相关政策,吸引高学历高水平的法律人才和网络信息技术人才进入西部基层检察机关,为西部基层检察机关提供司法行为规范性的智力支持。加大对在职人员过强化法律学习和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整体执法素质和水平,采取集中培训和个人指导相结合,学习教育和案例剖析相结合的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干警进行法律业务培训。同时,针对不同层次干警的执法需要和实践中遇见的问题,积极开展法律培训和专题辅导讲座,及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交流执法中的好做法和好经验,提高学习效果。积极鼓励、支持干警参加各类法律知识培训,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浓厚氛围。
资金支持,规范基层检察机关司法形象。仪表是一个人、一个集体外在形象的最直接展示。检察干警的着装,接待当事人或出庭时的言谈举止、目光表情都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传递着检察干警官的职业和职责,传递着对当事人诉求的重视与负责的职业态度。因此,应当明确规范检察干警的穿着、语言、动作、态度等司法礼仪,树立法官司法形象。但是由于西部基层检察机关资金短缺,无法及时的为检察干警配置服装,即使配置了服装也仅仅只有一套,不能满足日常工作更换需求,这些就需要加大对西部基层检察机关的资金支持。
“公生明、廉生威”,检察人员必须始终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才能让群众信服。要把干警不规范司法的行为记入干警执法档案,纳入其个人年度绩效考评。要加大不规范司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干警的不规范司法的行为要发现一起,约谈一起,处理一起。对有不规范司法行为记录者年终不得评先评优,对达到一定程度的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对违法犯罪的要坚决依法处理,使干警不敢为。
二、强化法律监督。以监督树立检察威信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对检察机关办案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侦查、审查起诉所形成的证据材料,都必须在法庭上接受调查和质证,法庭调查前所有的证据证明力都处于待定的状态;以审判为中心,还要求案件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必须统一到与审判相同的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上来,而不是习惯上认为的侦查终结、起诉、审判证明标准依次升高的错误认识。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要求,对检察机关的证据审查方式、把握证据规格和证明的能力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检察办案人员不能沉于以往的“卷宗中心”,积极适应审判中心的新要求,将审查、收集、判断、固定证据作为检察业务建设的核心和重点,既注重审查“在卷”的案件证据,也注重审查其他“在案”证据,通過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当面提讯犯罪嫌疑人、询问关键证人等方式,加大对关键言词证据的固化,避免在后续环节被依法排除或不予认定。严格把握立案、批捕、起诉的条件,努力从源头上把牢案件质量关口,避免“带病案件”进入后续环节后难以处理。
随着司法改革任务的实施,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外部环境将越来越好。《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刑事、民事、行政监督的法律制度,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制度等等,这些要求为检察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我们要转变以前重配合轻监督的观念,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一方面,从主观上强化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识,排除畏难情绪,对诉讼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错误裁判敢于监督,敢于碰硬。加大监督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有罪不究以及违法立案等问题的力度;依法追捕追诉漏罪漏犯,监督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问题;认真监督纠正量刑畸形化等裁判不公问题,特别要加大抗诉力度,以抗诉手段增强法律监督的权威性;注重监督纠正超期羁押、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注重审查羁押必要性等问题;有力监督纠正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司法腐败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导致错误裁判的民事行政案件;监督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依法查办司法和行政执法不公背后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保证执法、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另一方面,要善于监督,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理念,在诉讼监督过程中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诉求,正确处理法、理、情的关系,充分运用各种监督方式,采取事后监督与事前预防相结合,个案监督与综合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加强专门培训和实践锻炼,切实提高干警主动发现问题、攻坚克难的能力。
三、坚持规范办案流程,构建信息化检务工作
构建信息化检务工作和监督平台,着力在办案全程动态监督管理上下功夫,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规范,将检察权行使的过程和方式公开化,加大对司法不规范问题的曝光力度,倒逼干警规范司法行为。
一是构建网上检务办事平台,方便当事人监督。构建网上检务大厅限期办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律师等对处于检察环节案件办理情况的预约、查询,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限时答复。
二是构建检务公开平台,方便群众监督。构建互联网站、微信微博、电子触摸屏、LED显示屏等网络媒体平台,高效合理利用本地报纸、电台、电视台传统媒体公开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申请、申诉事项流程、时限和案件信息、法律文书等检务信息,引导群众监督检察干警的司法行为。
三是构建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动态监管平台,强化办案过程监督。充分发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功用,突出监督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是否依法合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否严格落实,律师执业权利是否依法保障,退回补充侦查等延长、重新计算办案期限规定是否随意滥用,法律监督职责是否怠于履行等办案重点环节。
四是构建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监督平台,确保外部监督到位。建立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参与搜查扣押讯问等制度,通过召开不捕、不诉听证会、办理答复议案、业务竞赛、旁听庭审、参与搜查、扣押、讯问等形式,保障外部监督到位。通过内外部的办案全程监督,引导干警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行为;规范
按照最高检统一部署,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规范司法行为,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进一步解决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迫切需要。曹建明检察长指出,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必须切实把规范司法行为的要求落实到基层,要坚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把基层作为司法规范化建设的重点和基石,推进规范司法行为与基层建设的深度融合。基层检察院处在法律监督的前沿阵地,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基层检察院是检察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窗口,是检察工作的基础,其行为规范性的不仅体现了检察机关规范执法的总体水平,还直接关系到检察工作的社会公信度和群众公认度。基层检察院如何规范司法行为,笔者认为要在制度管理、信息化建设、自身监督等方面实现深刻转变,才能使检察机关形象更好地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司法公正。
一、强化干警学习。提升队伍素质效能
人才强检,提高司法行为规范性的智力支持。出台相关政策,吸引高学历高水平的法律人才和网络信息技术人才进入西部基层检察机关,为西部基层检察机关提供司法行为规范性的智力支持。加大对在职人员过强化法律学习和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整体执法素质和水平,采取集中培训和个人指导相结合,学习教育和案例剖析相结合的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干警进行法律业务培训。同时,针对不同层次干警的执法需要和实践中遇见的问题,积极开展法律培训和专题辅导讲座,及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交流执法中的好做法和好经验,提高学习效果。积极鼓励、支持干警参加各类法律知识培训,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浓厚氛围。
资金支持,规范基层检察机关司法形象。仪表是一个人、一个集体外在形象的最直接展示。检察干警的着装,接待当事人或出庭时的言谈举止、目光表情都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传递着检察干警官的职业和职责,传递着对当事人诉求的重视与负责的职业态度。因此,应当明确规范检察干警的穿着、语言、动作、态度等司法礼仪,树立法官司法形象。但是由于西部基层检察机关资金短缺,无法及时的为检察干警配置服装,即使配置了服装也仅仅只有一套,不能满足日常工作更换需求,这些就需要加大对西部基层检察机关的资金支持。
“公生明、廉生威”,检察人员必须始终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才能让群众信服。要把干警不规范司法的行为记入干警执法档案,纳入其个人年度绩效考评。要加大不规范司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干警的不规范司法的行为要发现一起,约谈一起,处理一起。对有不规范司法行为记录者年终不得评先评优,对达到一定程度的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对违法犯罪的要坚决依法处理,使干警不敢为。
二、强化法律监督。以监督树立检察威信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对检察机关办案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侦查、审查起诉所形成的证据材料,都必须在法庭上接受调查和质证,法庭调查前所有的证据证明力都处于待定的状态;以审判为中心,还要求案件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必须统一到与审判相同的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上来,而不是习惯上认为的侦查终结、起诉、审判证明标准依次升高的错误认识。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要求,对检察机关的证据审查方式、把握证据规格和证明的能力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检察办案人员不能沉于以往的“卷宗中心”,积极适应审判中心的新要求,将审查、收集、判断、固定证据作为检察业务建设的核心和重点,既注重审查“在卷”的案件证据,也注重审查其他“在案”证据,通過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当面提讯犯罪嫌疑人、询问关键证人等方式,加大对关键言词证据的固化,避免在后续环节被依法排除或不予认定。严格把握立案、批捕、起诉的条件,努力从源头上把牢案件质量关口,避免“带病案件”进入后续环节后难以处理。
随着司法改革任务的实施,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外部环境将越来越好。《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刑事、民事、行政监督的法律制度,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制度等等,这些要求为检察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我们要转变以前重配合轻监督的观念,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一方面,从主观上强化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识,排除畏难情绪,对诉讼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错误裁判敢于监督,敢于碰硬。加大监督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有罪不究以及违法立案等问题的力度;依法追捕追诉漏罪漏犯,监督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问题;认真监督纠正量刑畸形化等裁判不公问题,特别要加大抗诉力度,以抗诉手段增强法律监督的权威性;注重监督纠正超期羁押、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注重审查羁押必要性等问题;有力监督纠正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司法腐败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导致错误裁判的民事行政案件;监督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依法查办司法和行政执法不公背后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保证执法、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另一方面,要善于监督,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理念,在诉讼监督过程中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诉求,正确处理法、理、情的关系,充分运用各种监督方式,采取事后监督与事前预防相结合,个案监督与综合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加强专门培训和实践锻炼,切实提高干警主动发现问题、攻坚克难的能力。
三、坚持规范办案流程,构建信息化检务工作
构建信息化检务工作和监督平台,着力在办案全程动态监督管理上下功夫,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规范,将检察权行使的过程和方式公开化,加大对司法不规范问题的曝光力度,倒逼干警规范司法行为。
一是构建网上检务办事平台,方便当事人监督。构建网上检务大厅限期办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律师等对处于检察环节案件办理情况的预约、查询,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限时答复。
二是构建检务公开平台,方便群众监督。构建互联网站、微信微博、电子触摸屏、LED显示屏等网络媒体平台,高效合理利用本地报纸、电台、电视台传统媒体公开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申请、申诉事项流程、时限和案件信息、法律文书等检务信息,引导群众监督检察干警的司法行为。
三是构建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动态监管平台,强化办案过程监督。充分发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功用,突出监督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是否依法合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否严格落实,律师执业权利是否依法保障,退回补充侦查等延长、重新计算办案期限规定是否随意滥用,法律监督职责是否怠于履行等办案重点环节。
四是构建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监督平台,确保外部监督到位。建立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参与搜查扣押讯问等制度,通过召开不捕、不诉听证会、办理答复议案、业务竞赛、旁听庭审、参与搜查、扣押、讯问等形式,保障外部监督到位。通过内外部的办案全程监督,引导干警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