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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生态环境治理已然融入国家发展的进程,但是法律本身所具有的滞后性的特点,致使环保法在调整该领域时偶显不足,其他相关法学学科的发展步伐也落后于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需求,如新型私权环境人格权迟迟未出现在民法法文中。生态环境治理离不开公民个体意识的觉醒及民法对公民环境人格权进一步确权的推力。笔者试图借民法绿色原则的确立为契机,以绿色原则与环境人格权的提出为出发点,探讨二者的关系以及指导构建环境人格权和如何在环境人格权的保护中贯彻绿色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