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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中,要注意该类案件分别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管辖,要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还要注意“谋取利益”这一条件在不同商业贿赂犯罪构成中的不同作用。另外,商业贿赂的对象和商业贿赂犯罪的对象在立法规定上有所不同,司法认定中应有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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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商业贿赂案件涉及到单位犯罪的有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四个罪名。检察机关在查办单位实施的商业贿赂犯罪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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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见解。有的国家将这些都作为贿赂犯罪的对象,如日本刑法规定异性间的性交、提供地位等都能成为贿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贿赂犯罪对象为“不正当好处”。就我国司法实践而言,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当严格将贿赂犯罪的对象限定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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