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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务院于2003年2月19日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并于2003年6月1日施行。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