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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批行为,建立完善的广告审评机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复审制度(暂行)》,并于2006年9月30日发出了《关于建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复审制度的通知》。根据读者的要求,本刊特发表《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复审制度(暂行)》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