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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自治区煤炭资源有偿配置与勘查开发转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首次提出在新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采煤炭资源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煤炭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一)动力煤15元/t。(二)焦煤及配焦用煤20元/t。开采煤炭资源用于疆内煤电、煤化工等转化项目的,地方经济发展费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的40%收取。凡以申请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