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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日前发出通知。明确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