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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199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是职业教育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将职业教育带上了依法执教和依法行政的轨道。而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治文化教育建设呈现新形势、新阶段、新特点,职业教育从外部环境到自身发展发生很多变化,已走过18个春秋的《职业教育法》面临着修订的必然趋势。如何修订《职业教育法》,工作在职业教育一线的职业院校的管理者最有发言权。为此,就《职业教育法》修订的重要问题,笔者对60位职业院校的一线管理者进行了调查。其中,书记占3.51%,院长占45.61%,副书记占7.02%,副院长占40.35%,其他占3.51%。书记、院长所属管理部门中,省教育厅管辖的占20.34%,地方政府管辖的占54.24%,行业部门主管的占22.03%,企业主管的占3.39%。
调查的重要问题包括:职业教育法的名称与目标、职业教育的施教机构与管理体制、行业职责与校企合作机制、职业教育的经费拨款与投入体制以及应单列的章节等五大问题。调查显示了一线管理者对这些问题都有自己明确的主张和观点。
《职业教育法》名称和目标偏好
在对“您建议,职教法的名称最好是?”这一问题的调查中,44.26%的管理者选择“职业教育法”,47.54%的管理者選择“职业技术教育法”,4.92%的管理者选择“职业学校法”,3.28%的管理者对以上名称都不满意,选择了其他。可见,大部分一线管理者倾向于《职业教育法》或者《职业技术教育法》,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包含“技术”一词。
在对“您建议,职业教育目标的确切表述是?”的调查中,选择“培养技术型人才”的占8.77%,选择“培养技能型人才”的占8.77%,选择“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占71.93%,选择“培养实用人才”的占1.75%,选择“培养技能型应用型人才”的占5.26%,其他3.52%。由此可见,一线管理者对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定位比较明确,即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
在名称与目标的确定上,是否含有“技术”一词,涉及职业教育的内涵与外延,以及对职业教育一词的理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11版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将教育分为9个等级,分别为早期儿童教育、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中等后非高等教育、短线高等教育、学士或同等教育、硕士或同等教育、博士或同等教育。其中0~5级教育,分为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6~9级教育分为学术教育和专业教育,分别对应之前的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各级各类教育之间以课程为基础是互通的,虽然教科文组织采用了一种小职业教育概念,但其与专业教育相对应的划分,体现出了一种大职业教育理念,职业教育和专业教育是上下贯通的教育体系,只是采用了不同的名称而已。
因此,在《职业教育法》名称与目标的确定上,我们应充分考虑职业教育的内涵与外延,应持一种大职业教育的理念,选择有利于职业教育持续发展的名称,制定科学的培养目标。
职业教育的施教机构与管理体制
25.42%的一线管理者认为,职业教育的施教机构应为“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机构”;69.49%的一线管理者认为“开展技术和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各级各类院校和机构”应为职业教育的施教机构;5.09%的一线管理者认为应为其他机构。
在一线管理者的选择中,前两者之间的分歧一方面在于“技术”一项,职业教育是否包含“技术教育”困扰一些院校长、书记的办学实践,这一问题能够随职业教育法名称的确定而得以解决。笔者认为应持一种大职业教育理念,包含技术教育。分歧还表现在施教机构的范围上,除了各级各类学校,还应包含哪些?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人认为职业教育的施教机构是比较广泛的,包含各级各类开展技术和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院校和机构,其中企业作为职业教育的育人主体之一,应被纳入其中。
关于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7.02%的一线管理者认为可以维持现行管理体制;42.11%的一线管理者认为应地方政府统筹,教育、人社和其他行业部门归口管理;38.60%的人认为应归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1.75%的管理者认为应归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统一管理;7.02%的管理者认为应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自行制定职业教育管理体制;选择“其他”的管理者有3.50%。
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混乱是阻碍职业教育发展的一大问题,在《职业教育法》的修订中,应予以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由于职业教育施教机构的广泛性、职业教育的跨界性和职业教育问题的复杂性,任何单一部门都不能很好地解决职业教育的问题,因此,地方政府统筹,教育、人社和其他行业部门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可能更适合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机制与行业职责
对于《职业教育法》修订中关于校企合作的机制,21.88%的一线管理者认为应对行业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一视同仁,提供平等的政策待遇;31.25%的人认为应对企业参与单列一章,明确规定校企合作的激励和约束机制;3.13%的人认为企业参与不需要单列;42.19%的人认为应制定国家层面关于校企合作的条例及实施办法;1.55%的人选择其他。
对行业组织职责的规定,也是一线管理者比较关注的问题,行业组织作用的发挥对于职业教育的发展意义重大。33.90%的一线管理者认为应将“行业指导和企业参与”单列一章;61.02%的一线管理者认为应在总则中规定国家建立行业指导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制度,行业组织与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职责和义务,在分则中单列一章,明确规定行业指导的权力;5.08%的人选择“其他”。
从以上两个问题的调查中可以看出,大部分一线管理者都认为应该在《职业教育法》中明确行业组织的职责,制定行业指导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制度;应明确校企合作的相关职责,在职业教育法中单列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一章,或者制定单独的校企合作条例及实施办法。 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体制与生均拨款
经费投入是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职业院校一线管理者对此问题的态度也非常明确,大部分(64.41%)校长和书记认为应将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都统一纳入公共服务和财政保障范围;一部分校长和书记(18.64%)认为应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体,由政府统筹,将中等职业教育纳入公共服务和财政保障范围;还有一部分校长和书记(15.25%)认为政府应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行业、企业和社会组织、个人等非政府组织举办职业教育,政府主管部门发挥监管作用。1.70%的校长和书记选择了“其他”。
生均拨款一直是让职业教育管理者“可望而不可即”的事,对此,88.14%的校长和书记认为,修法中应当规定将生均经费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
核指标中,同时明确教育附加费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仅有6.78%的人认为保留原(职教法)中的规定,落实比修法更重要;5.08%的校长和书记选择了“其他”。
由此可见,大部分校长和书记认为,政府具有对职业教育投资的职责,在目前不能做到对职业教育投资倾向的情况下,至少应将职业教育纳入公共服务和财政保障范围,将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同等对待,尤其是高等职业教育,给予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同等的生均经费拨款,保障职业教育的持续发展。
《职业教育法》的单列章节
对于《职业教育法》修订中,应重点强调或单列一章的内容,校長和书记们提出了三点,第一,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责任与义务。校长和书记们指出,《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应明确规定行业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责、权、利,企业作为职业教育的育人主体之一,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然,也应保障企业的各项利益不受侵犯;行业作为桥梁纽带,应积极发挥其作用。第二,地方政府的财政保障责任,校长、书记们指出,应强调政府的统筹,明确职责义务。在某种程度上,职业教育是一种国家公益事业,政府应保障职业教育的投资,统筹各种资源、规划和保障职业教育的持续发展。第三,企事业单位用工制度的同等性与责任性。企事业单位是职业教育培养出来的人才的使用者,他们的用工制度的同等性,以及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职业发展道路、社会地位等,直接关系到职业教育的吸引力问题,应在增强社会公平的前提下,实现各类单位用工的平等性,以保障各类人才,学有所用、各尽其才。
当然,也有校长或书记提出了职业教育的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职教制度设计、经费投入机制达到普通本科标准,等等。这些都是《职业教育法》修订中应注意的问题。
调查的重要问题包括:职业教育法的名称与目标、职业教育的施教机构与管理体制、行业职责与校企合作机制、职业教育的经费拨款与投入体制以及应单列的章节等五大问题。调查显示了一线管理者对这些问题都有自己明确的主张和观点。
《职业教育法》名称和目标偏好
在对“您建议,职教法的名称最好是?”这一问题的调查中,44.26%的管理者选择“职业教育法”,47.54%的管理者選择“职业技术教育法”,4.92%的管理者选择“职业学校法”,3.28%的管理者对以上名称都不满意,选择了其他。可见,大部分一线管理者倾向于《职业教育法》或者《职业技术教育法》,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包含“技术”一词。
在对“您建议,职业教育目标的确切表述是?”的调查中,选择“培养技术型人才”的占8.77%,选择“培养技能型人才”的占8.77%,选择“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占71.93%,选择“培养实用人才”的占1.75%,选择“培养技能型应用型人才”的占5.26%,其他3.52%。由此可见,一线管理者对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定位比较明确,即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
在名称与目标的确定上,是否含有“技术”一词,涉及职业教育的内涵与外延,以及对职业教育一词的理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11版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将教育分为9个等级,分别为早期儿童教育、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中等后非高等教育、短线高等教育、学士或同等教育、硕士或同等教育、博士或同等教育。其中0~5级教育,分为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6~9级教育分为学术教育和专业教育,分别对应之前的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各级各类教育之间以课程为基础是互通的,虽然教科文组织采用了一种小职业教育概念,但其与专业教育相对应的划分,体现出了一种大职业教育理念,职业教育和专业教育是上下贯通的教育体系,只是采用了不同的名称而已。
因此,在《职业教育法》名称与目标的确定上,我们应充分考虑职业教育的内涵与外延,应持一种大职业教育的理念,选择有利于职业教育持续发展的名称,制定科学的培养目标。
职业教育的施教机构与管理体制
25.42%的一线管理者认为,职业教育的施教机构应为“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机构”;69.49%的一线管理者认为“开展技术和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各级各类院校和机构”应为职业教育的施教机构;5.09%的一线管理者认为应为其他机构。
在一线管理者的选择中,前两者之间的分歧一方面在于“技术”一项,职业教育是否包含“技术教育”困扰一些院校长、书记的办学实践,这一问题能够随职业教育法名称的确定而得以解决。笔者认为应持一种大职业教育理念,包含技术教育。分歧还表现在施教机构的范围上,除了各级各类学校,还应包含哪些?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人认为职业教育的施教机构是比较广泛的,包含各级各类开展技术和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院校和机构,其中企业作为职业教育的育人主体之一,应被纳入其中。
关于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7.02%的一线管理者认为可以维持现行管理体制;42.11%的一线管理者认为应地方政府统筹,教育、人社和其他行业部门归口管理;38.60%的人认为应归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1.75%的管理者认为应归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统一管理;7.02%的管理者认为应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自行制定职业教育管理体制;选择“其他”的管理者有3.50%。
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混乱是阻碍职业教育发展的一大问题,在《职业教育法》的修订中,应予以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由于职业教育施教机构的广泛性、职业教育的跨界性和职业教育问题的复杂性,任何单一部门都不能很好地解决职业教育的问题,因此,地方政府统筹,教育、人社和其他行业部门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可能更适合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机制与行业职责
对于《职业教育法》修订中关于校企合作的机制,21.88%的一线管理者认为应对行业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一视同仁,提供平等的政策待遇;31.25%的人认为应对企业参与单列一章,明确规定校企合作的激励和约束机制;3.13%的人认为企业参与不需要单列;42.19%的人认为应制定国家层面关于校企合作的条例及实施办法;1.55%的人选择其他。
对行业组织职责的规定,也是一线管理者比较关注的问题,行业组织作用的发挥对于职业教育的发展意义重大。33.90%的一线管理者认为应将“行业指导和企业参与”单列一章;61.02%的一线管理者认为应在总则中规定国家建立行业指导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制度,行业组织与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职责和义务,在分则中单列一章,明确规定行业指导的权力;5.08%的人选择“其他”。
从以上两个问题的调查中可以看出,大部分一线管理者都认为应该在《职业教育法》中明确行业组织的职责,制定行业指导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制度;应明确校企合作的相关职责,在职业教育法中单列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一章,或者制定单独的校企合作条例及实施办法。 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体制与生均拨款
经费投入是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职业院校一线管理者对此问题的态度也非常明确,大部分(64.41%)校长和书记认为应将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都统一纳入公共服务和财政保障范围;一部分校长和书记(18.64%)认为应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体,由政府统筹,将中等职业教育纳入公共服务和财政保障范围;还有一部分校长和书记(15.25%)认为政府应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行业、企业和社会组织、个人等非政府组织举办职业教育,政府主管部门发挥监管作用。1.70%的校长和书记选择了“其他”。
生均拨款一直是让职业教育管理者“可望而不可即”的事,对此,88.14%的校长和书记认为,修法中应当规定将生均经费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
核指标中,同时明确教育附加费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仅有6.78%的人认为保留原(职教法)中的规定,落实比修法更重要;5.08%的校长和书记选择了“其他”。
由此可见,大部分校长和书记认为,政府具有对职业教育投资的职责,在目前不能做到对职业教育投资倾向的情况下,至少应将职业教育纳入公共服务和财政保障范围,将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同等对待,尤其是高等职业教育,给予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同等的生均经费拨款,保障职业教育的持续发展。
《职业教育法》的单列章节
对于《职业教育法》修订中,应重点强调或单列一章的内容,校長和书记们提出了三点,第一,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责任与义务。校长和书记们指出,《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应明确规定行业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责、权、利,企业作为职业教育的育人主体之一,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然,也应保障企业的各项利益不受侵犯;行业作为桥梁纽带,应积极发挥其作用。第二,地方政府的财政保障责任,校长、书记们指出,应强调政府的统筹,明确职责义务。在某种程度上,职业教育是一种国家公益事业,政府应保障职业教育的投资,统筹各种资源、规划和保障职业教育的持续发展。第三,企事业单位用工制度的同等性与责任性。企事业单位是职业教育培养出来的人才的使用者,他们的用工制度的同等性,以及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职业发展道路、社会地位等,直接关系到职业教育的吸引力问题,应在增强社会公平的前提下,实现各类单位用工的平等性,以保障各类人才,学有所用、各尽其才。
当然,也有校长或书记提出了职业教育的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职教制度设计、经费投入机制达到普通本科标准,等等。这些都是《职业教育法》修订中应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