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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参加劳动的过程中,要受到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劳动规则的普遍约束;劳动争议发生后,在劳动仲裁和司法程序中,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又具有一定的裁判效力。这种约束力和裁判效力的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正在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如何界定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地位和效力,也是一个令人瞩目的焦点问题。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为什么会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在劳动仲裁和司法程序中其效力又来自何处,其法理基础是什么,对此,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契约说认为,内部劳动规则之所以具有拘束力,是因为这些规则是劳动契约的组成部分;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