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工学结合是教育系统和生产系统的结合,如何科学运作新的合作机制,是保证人才培养方案实施的关键。本文探讨了如何在在制度层面上规范校企双方责权关系,为长久、稳固、实质性的校企合作培养人才提供制度保障,从而形成一套完善的保障机制。
摘要:技工;培养;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G710
校企合作培养人才的机制是指学校与企业合作培养人才过程中的内在运作方式,主要包括相互之间的关系和联系,它具有互动介入性、目标一致性、相对稳定性和共守协议性等特征,机制会影响效率。一种机制优于另一种机制,是因为它对应一种较高的效率水平。要促进我国校企合作教育的发展,就必须在教育机制创新上下功夫。
目前国内工学结合培养模式建立多是在学校和企业之间建立的,主要是学校和企业人员的参与,尚缺乏高一级部门的指导和规划、审核,难以使工学结合形成规模。因此,工学结合培养模式需要政府、行业、企业和学校的多方参与,成立不同层次、不同级别的专门组织机构,共同建立起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保障机制,在模式运行中各级组织分工明确、职责到位、制度健全、保证工学结合的顺利实施。
一、宏观层面的保障机制
主要是一级机构,包括政府、行业部门、教育部门(含中央和地方两级)。对工学结合培养模式进行领导和规划,政府的支持是校企结合培养人才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加强对内对外的宣传,营造社会氛围,为工学结合培养模式提供适宜、宽松的政策、法制、资金和社会环境。
(1)从政策层面,建立健全政策激励机制。
根据国外的经验,政府通过制定政策、法规和条例来协调和支持工学结合教育模式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在这方面几乎是空白。具体地说,我国工学结合中涉及的学生安全、技术保密、成果分配和学生待遇等方面的立法还不健全。各级政府在人事、财务、奖惩、信贷、税收、考核等方面尚未制定配套的支持工学结合的倾斜政策和鼓励性措施。各级地方政府应该高度关注国家对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有关工学结合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方针政策,对技工学校与企业的合作给予更密切的关注,应创造条件使技工学校在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才结构优化上发挥更活跃、更直接的作用,使技工学校对企业更有吸引力。
(2)从立法层面,明晰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法律地位。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给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就是它的法制化。没有法律基础,"双元制"就失去了它健全和发展的环境。同样要保证中国技工教育工学结合、校企结合的成功运行,必须建立发展职业教育的良好法律基础。我国关于校企结合,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政策法规,有以下特点:一是政策性文件较多,法律法规性文件较少,政策多出自教育管理部门,由企业管理部门出台的很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享有更充分的自主权,行政手段的权威性弱化,政府政策得不到很好的落实。二是缺乏可操作性法规,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立法起步较晚,政府相关文件中倡导性政策和宏观指导性意见较多,具体责任义务和措施较少,缺乏操作性法律。政府因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模式运行的监控反馈、模式理论实践研究成果,组织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联合研制技工学校工学结合、校企结合条例,以法规的形式对工学结合人才培养的地位和性质作出原则的规定,规范双方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通过法制保障双方的利益,使责权利相对应。在工学结合运行过程中,一切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且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进一步加大对工学结合给予政策性、财政性投入。
在德国等很多发达国家职业教育被纳入义务教育的范畴,全部由政府实行免费,但根据我国国情完全做到这样的财政支持是不现实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要进一步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营利性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积极组织行业、企业、社会等各方面建立专项基金制度,制定合理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政策,按照教育机构参加工学结合人数增加政府补贴标准,对参与工学结合的企业,政府实行直接财政补贴或实行税收优惠等政策性补贴。对不参加或不配合工学结合的企业,征收一定的职业教育培训费。同时还可通过建立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金融机构助学贷款等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多种形式,对贫困家庭学生和选学艰苦行业职业教育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贴。政府应将此通过文件立法予以保障和具体化。另一方面,由企业资助设立奖励金和培训室。企业在学校设立专项奖励金,每年奖励优秀专业教师、优秀学生若干名。对双方而言,奖金的数量都不是一个问题,关键是奖励制度对双方的共同促进、加深协作。专用培训室的建立,既对企业的特殊规格人才培养有很大的帮助,又为学校紧贴生产技术提供了条件。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职业学校应大胆使用贷款。还可通过有效方式发掘可利用的社会闲置资源,比如破产企业、旧厂房收购改建等。
二、中观层面的保障机制。
中观层面主要是二级组织机构,成立专门机构,分级成立包括政府、行业专家、职业教育专家、企业代表、学校代表组成的专业协会。
专门机构的成立,尤其是一级和二级机构,在工学结合中应起到重要作用:通过信息平台的建立,加大劳动市场信息和人才培养信息的交流,及时了解行业发展和企业需要的最新动态,减少学校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盲目性,增加学校和企业结合的机会;对工学结合进行主导和调控,利用行业和部门的优势,依据企业和职业学校的发展需求,制定相应的制度、措施,如参与企业和学校注册制度或备案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学校和企业结合的效果,利用这些反馈信息,不断完善工学结合的程序和措施,使学校和企业结合能更快捷、更顺利、更有效;通过各种教学文件的起草和审定,提高工学结合的水平和质量,使学校与企业的结合能持久开展;通过定期组织召开不同层次机构的联席会议,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交流,增加政府、行业、企业、和学校之间的沟通,增加企业和学校双方人员的交流,为双方结合和合作创造更多的机会,提供更多的信息,促进企业和学校双方的交流,为工学结合培养模式提供规范、便利的制度、信息和交流环境。 三、微观层面的保障机制
微观层面主要是三级组织机构,即学校和企业,进行工学结合的实践操作,操作的核心是制定具体的培养方案,包括:培养目标、培养规格、模式类型、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配备、课程设置、课程编排、教材编写、教学方法、评价考核、实习就业安排等细则,操作过程中体现学校和企业双主体的结合、企业教师和学校教师双师资的结合、课堂和现场双场所的结合、课堂学习和现场学习双过程的结合。学校把人才培养的重点放在实践环节的技能培养上,采取灵活的学制,保证学生边在校学习,边实际接触生产实践过程,为贫困学生提供边打工边学习的条件,也为在职人员的间歇性培训提供便利。在课程设置与教学环节上,按照突出职业能力培养,满足就业需求的导向,重新设置课程结构和培训内容,改革教学和培训方法,研制符合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需要的教学方案,使工学结合有章可循。
在工学结合的过程中,通过成立由学校和企业共同参加的第三级组织机构,让企业以多样化的方式参与职业教育。企业既可以间接参与职业教育,也可以直接参与职业教育;既可以以人力资源、技术资源的方式参与,也可以以物质资源方式参与;既可以以合作、合资的方式参与,也可以以捐资、独资的方式参与,给企业创造参与职业教育的宽松环境。
在普遍研究的基础总结典型经验的基础上,抽取共性,才能建立具有典型意义的不同类型的工学结合培养模式,让各类职业院校和各种专业都能共享成功的经验,形成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专业有参考价值的、规范的工学结合培养模式。
参考文献
[1]马树超.工学结合:职业教育模式转型的必然要求.教育与发展研究,2005,8:8
[2]林伦伦、郑国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6-13
[3]李栋学.工学结合的动因分析及其有效实施.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6,19、29
[4]丘文,李贵胜.工学结合的案例、分析和若干思考.职教论坛,2006,9:44
[5]张容.以行业为主导,构建"大订单式"的人才培养模式.职教论坛.2006,01:20
[6]耿洁.我国职业教育工学结合模式的历史发展和实践.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7,3:27
[7]于仕斌,邓育年,潘伟荣.构建一体化教学课程模式的研究.中国职业教育,2007
摘要:技工;培养;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G710
校企合作培养人才的机制是指学校与企业合作培养人才过程中的内在运作方式,主要包括相互之间的关系和联系,它具有互动介入性、目标一致性、相对稳定性和共守协议性等特征,机制会影响效率。一种机制优于另一种机制,是因为它对应一种较高的效率水平。要促进我国校企合作教育的发展,就必须在教育机制创新上下功夫。
目前国内工学结合培养模式建立多是在学校和企业之间建立的,主要是学校和企业人员的参与,尚缺乏高一级部门的指导和规划、审核,难以使工学结合形成规模。因此,工学结合培养模式需要政府、行业、企业和学校的多方参与,成立不同层次、不同级别的专门组织机构,共同建立起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保障机制,在模式运行中各级组织分工明确、职责到位、制度健全、保证工学结合的顺利实施。
一、宏观层面的保障机制
主要是一级机构,包括政府、行业部门、教育部门(含中央和地方两级)。对工学结合培养模式进行领导和规划,政府的支持是校企结合培养人才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加强对内对外的宣传,营造社会氛围,为工学结合培养模式提供适宜、宽松的政策、法制、资金和社会环境。
(1)从政策层面,建立健全政策激励机制。
根据国外的经验,政府通过制定政策、法规和条例来协调和支持工学结合教育模式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在这方面几乎是空白。具体地说,我国工学结合中涉及的学生安全、技术保密、成果分配和学生待遇等方面的立法还不健全。各级政府在人事、财务、奖惩、信贷、税收、考核等方面尚未制定配套的支持工学结合的倾斜政策和鼓励性措施。各级地方政府应该高度关注国家对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有关工学结合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方针政策,对技工学校与企业的合作给予更密切的关注,应创造条件使技工学校在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才结构优化上发挥更活跃、更直接的作用,使技工学校对企业更有吸引力。
(2)从立法层面,明晰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法律地位。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给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就是它的法制化。没有法律基础,"双元制"就失去了它健全和发展的环境。同样要保证中国技工教育工学结合、校企结合的成功运行,必须建立发展职业教育的良好法律基础。我国关于校企结合,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政策法规,有以下特点:一是政策性文件较多,法律法规性文件较少,政策多出自教育管理部门,由企业管理部门出台的很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享有更充分的自主权,行政手段的权威性弱化,政府政策得不到很好的落实。二是缺乏可操作性法规,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立法起步较晚,政府相关文件中倡导性政策和宏观指导性意见较多,具体责任义务和措施较少,缺乏操作性法律。政府因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模式运行的监控反馈、模式理论实践研究成果,组织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联合研制技工学校工学结合、校企结合条例,以法规的形式对工学结合人才培养的地位和性质作出原则的规定,规范双方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通过法制保障双方的利益,使责权利相对应。在工学结合运行过程中,一切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且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进一步加大对工学结合给予政策性、财政性投入。
在德国等很多发达国家职业教育被纳入义务教育的范畴,全部由政府实行免费,但根据我国国情完全做到这样的财政支持是不现实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要进一步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营利性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积极组织行业、企业、社会等各方面建立专项基金制度,制定合理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政策,按照教育机构参加工学结合人数增加政府补贴标准,对参与工学结合的企业,政府实行直接财政补贴或实行税收优惠等政策性补贴。对不参加或不配合工学结合的企业,征收一定的职业教育培训费。同时还可通过建立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金融机构助学贷款等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多种形式,对贫困家庭学生和选学艰苦行业职业教育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贴。政府应将此通过文件立法予以保障和具体化。另一方面,由企业资助设立奖励金和培训室。企业在学校设立专项奖励金,每年奖励优秀专业教师、优秀学生若干名。对双方而言,奖金的数量都不是一个问题,关键是奖励制度对双方的共同促进、加深协作。专用培训室的建立,既对企业的特殊规格人才培养有很大的帮助,又为学校紧贴生产技术提供了条件。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职业学校应大胆使用贷款。还可通过有效方式发掘可利用的社会闲置资源,比如破产企业、旧厂房收购改建等。
二、中观层面的保障机制。
中观层面主要是二级组织机构,成立专门机构,分级成立包括政府、行业专家、职业教育专家、企业代表、学校代表组成的专业协会。
专门机构的成立,尤其是一级和二级机构,在工学结合中应起到重要作用:通过信息平台的建立,加大劳动市场信息和人才培养信息的交流,及时了解行业发展和企业需要的最新动态,减少学校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盲目性,增加学校和企业结合的机会;对工学结合进行主导和调控,利用行业和部门的优势,依据企业和职业学校的发展需求,制定相应的制度、措施,如参与企业和学校注册制度或备案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学校和企业结合的效果,利用这些反馈信息,不断完善工学结合的程序和措施,使学校和企业结合能更快捷、更顺利、更有效;通过各种教学文件的起草和审定,提高工学结合的水平和质量,使学校与企业的结合能持久开展;通过定期组织召开不同层次机构的联席会议,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交流,增加政府、行业、企业、和学校之间的沟通,增加企业和学校双方人员的交流,为双方结合和合作创造更多的机会,提供更多的信息,促进企业和学校双方的交流,为工学结合培养模式提供规范、便利的制度、信息和交流环境。 三、微观层面的保障机制
微观层面主要是三级组织机构,即学校和企业,进行工学结合的实践操作,操作的核心是制定具体的培养方案,包括:培养目标、培养规格、模式类型、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配备、课程设置、课程编排、教材编写、教学方法、评价考核、实习就业安排等细则,操作过程中体现学校和企业双主体的结合、企业教师和学校教师双师资的结合、课堂和现场双场所的结合、课堂学习和现场学习双过程的结合。学校把人才培养的重点放在实践环节的技能培养上,采取灵活的学制,保证学生边在校学习,边实际接触生产实践过程,为贫困学生提供边打工边学习的条件,也为在职人员的间歇性培训提供便利。在课程设置与教学环节上,按照突出职业能力培养,满足就业需求的导向,重新设置课程结构和培训内容,改革教学和培训方法,研制符合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需要的教学方案,使工学结合有章可循。
在工学结合的过程中,通过成立由学校和企业共同参加的第三级组织机构,让企业以多样化的方式参与职业教育。企业既可以间接参与职业教育,也可以直接参与职业教育;既可以以人力资源、技术资源的方式参与,也可以以物质资源方式参与;既可以以合作、合资的方式参与,也可以以捐资、独资的方式参与,给企业创造参与职业教育的宽松环境。
在普遍研究的基础总结典型经验的基础上,抽取共性,才能建立具有典型意义的不同类型的工学结合培养模式,让各类职业院校和各种专业都能共享成功的经验,形成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专业有参考价值的、规范的工学结合培养模式。
参考文献
[1]马树超.工学结合:职业教育模式转型的必然要求.教育与发展研究,2005,8:8
[2]林伦伦、郑国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6-13
[3]李栋学.工学结合的动因分析及其有效实施.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6,19、29
[4]丘文,李贵胜.工学结合的案例、分析和若干思考.职教论坛,2006,9:44
[5]张容.以行业为主导,构建"大订单式"的人才培养模式.职教论坛.2006,01:20
[6]耿洁.我国职业教育工学结合模式的历史发展和实践.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7,3:27
[7]于仕斌,邓育年,潘伟荣.构建一体化教学课程模式的研究.中国职业教育,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