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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支配的本质,是人的外在化意志对物的支配.但以法律事实为实证,以物之行为支配为公示的物权,其外在化意志对物的支配却发生断裂.为此,限制物上意志对峙中既存意志的排斥力,成为物权变动理性判断的必然选择.意思主义和折衷主义均以蕴涵双重理性意义的合意为基础,而形式主义则以独立的物权合意作为物权变动的理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