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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云政办发[2015]9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69号)精神,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