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媒介对青少年发展的影响及社会干预机制

来源 :中国校外教育·理论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ongbeil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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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现代教育媒介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正日益成为现代社会青少年成长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为保证青少年的健康发展必须对现代媒介从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等多个方面进行社会干预。
  [摘要]现代媒介 青少年发展 干预机制
  
  对于尚未走入社会的青少年来说,影响其成长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大众文化。而在当前信息社会里,现代媒介运用它的“话语权力”,通过对人们的“生活政治”,可以迅速造就和形成一种大众文化。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媒介所生成的大众文化对青少年的影响是前所未有的,远远超过了正规的体制文化、学校教育或家庭教育的影响。社会学家将其列为除家庭、学校、同辈群体以外的影响青少年社会化的重要因素。在青少年可塑性最强的时期,大众媒介为他们提供了一幅现实世界与非现实世界交织的图景,提供了各种真实与虚幻并存的人生理想与模型。它一方面极大地丰富了青少年获取知识的途径、来源和内容;另一方面,它所传递内容的丰富性、活泼性以及不可控性已对传统的以学校教育为核心的正规社会教化的内容和方法构成了一种挑战。对青少年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顺利社会化产生着正反双重影响,因而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正如1982年罗马俱乐部在它完成的第12份报告中指出的:“微电子技术所带来的,改善人类处境和消灭贫穷的许诺,是相当有力的;而愚蠢地开发这项技术,所造成社会堕落的可能性也是同样巨大。”
  现代媒介对青少年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内容上,现代传播媒介所传递的内容涉及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社会规范与法律约束范围内,媒介所传递的内容通常是以日常生活中人们所理解与遵循的行为标准为基础的,其对青少年的影响也自然是朝向社会所期望的方向。而当传媒借助技术力量得以不断深化其内涵与外延,其家族成员得以不断扩展时,如当前网络等新媒介的出现,规范这些新的传媒的机制尚来不及确立;当传媒与市场运作和商业利益联姻时,它就专以迎合市场的口味,更大程度上满足人们感官及生物本能上的需要,以攫取最大的“一桶金”。色情与暴力等内容就在技术的支撑下,在利润的驱动下,把触角伸入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对青少年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特别是暴力游戏为青少年提供了一个全方位习得攻击行为的情境,成为诱发成瘾行为的最好范式。一是形式上,现代媒介在传播过程中,对图像、声音、动作等进行高科技处理,使传播过程本身就成为调动和激发受众者感官兴趣的一种方式。如高保真音响技术使声音的震撼与画面的刺激得到强烈的配合效果,形式的意义更加突出。这种强调感官刺激的传播形式,本身即已成为一种信息,思想反而退居到第二位,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受声像媒介的影响,青少年喜爱画面和色彩,习惯于通过形象的方法获取信息。为了适应青少年这种阅读兴趣,图书报刊也出现了“电视化”的倾向,即强化直观的图片信息,缩减抽象的文字信息。如《史记》连环画,不仅把“纪”、“传”等叙事体的内容全部翻译成图片,就是极其抽象深奥的《律书》、《天官书》也全部以画面形式呈现于读者面前。许多报刊也利用图片挤掉文字,少年儿童的阅读活动,正在由抽象的文字接受变为直观的图像吸收。长此以往,可能造成青少年想像力肤浅和思维能力减退的后果。
  基于上述原因并借鉴世界各国的成功干预经验,笔者以为,建立一种政府主导下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干预机制以及现代技术干预机制,是一种和谐媒介与青少年之间的关系比较可行的办法。
  一是从政策上。1997年动画片《小怪物》在日本电视台播放时,其所设计的灯光和声音曾引起当时观看此动画片的一万多儿童突发癔病,震惊日本朝野。时任日本首相桥本龙太郞在《小怪物》肆虐东瀛后发表讲话,检讨了日本在青少年媒体政策方面存在的缺陷,希望全面体察、审视电视、卡通片的社会功能,改进卡通片制作標准。一位动画节目制作人就事件指出,决策层及动画片商应深刻反思,设定更为严格的动画制作标准,及早涤除隐匿在少儿“精神食粮”中的种种毒素。1999年4月,在香港举办的“大众传媒对青少年的影响”研讨会上,与会者对政府的青少年媒体政策提出了多项建议,包括修订有关条例、加强执法、成立一个有公众人士参加的监察传媒委员会,以及要求传媒不可滥用新闻自由、建立公众对不良报道的公开投诉制度等。
  近几年来,有关青少年的媒体政策问题已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出台了一些相应的政策,采取了一些积极的措施。如在强调传媒对青少年的思想政治导向方面的影响,一直有层层的制度、组织措施做保证,但有时不免带有僵化和教条的倾向;对有益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优秀文化艺术作品及其创作、表演者,政府实行扶持、优惠或奖励政策(与此相应的是对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者的打击和惩治);将青少年的媒体保护问题,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发展战略联系起来,从国家发展的长远规划和战略目标来考虑和解决问题。这些政策措施的制定和施行一般都是比较适宜而有效的,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如宏观导向和微观指导有一定程度的脱节,弘扬民族文化传统和文化精神的力度和效度都明显不足,理论研究滞后带来决策缺乏科学性和时效性。
  从政策上来规范和改善媒介传播的内容和形式,从总体上说,要根据当代少年儿童发展需求来设计媒介内容和形式,并重点考虑如何使少年儿童能获得更多的发展他们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的资源。第一,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净化少年儿童所接收的媒介内容。第二,积极扶持和发展有利于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媒介节目与内容。第三,加强媒介及媒介工作人员的道德自律建设。另外,在规范与完善媒介内容和形式方面,还需要改善少年儿童对媒介的参与:(1)要充分尊重少年儿童的人格和权利,让他们在表达自己意见时成为主角,鼓励少年儿童说出他们真正的意见,不要将成人意见强加给少年儿童,使之成为成人“操纵”的对象;(2)建立一个较完善的机制来专门进行少年儿童的受众调查及处理、回复少年儿童来信,以保障大多数儿童有机会表达自己对媒介产品的意见;(3)注意平衡不同年龄段、不同地区、不同性别、不同民族的少年儿童利用媒介发表言论的机会;(4)借鉴国外经验,在评审少年儿童产品或制定有关少年儿童媒介政策时,成立少年儿童评审团或有计划地听取少年儿童意见。总之,应该努力使青少年成为少年儿童媒介的真正主人。
  二是从法律法规上。法律是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和预防犯罪的最有效的手段。一方面,要加强立法工作,以尽可能为青少年的媒体保护提供相对系统而完备的法制保障。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建立的与青少年媒介保护有关的规章主要有:《关于出版青少年读物的若干规定》(1994年11月15日)、《关于出版青少年期刊的若干规定》(1995年8月17日)、《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日16)、《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2001年4月3日)等,重新修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等等。这些法律法规对规范图书、音像和电子传媒制造与发行市场,以及规范网吧、游戏室、印刷等媒介的内容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从以上有关的保护性措施来看,主要还停留在部门性规章上,而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内容。因此,尚须在以下两方面来考虑:一是及时地把对青少年媒介保护方面的已成熟的做法纳入立法与司法程序;二是积极研究信息传播、文化市场、信息交往的跨地区和跨国际性,以及青少年自身发展变化,在预测未来发展的趋势上提前对青少年的媒介保护进行立法。另一方面,要加强执法。执法本身是法律发挥实际作用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依法保护青少年不受媒体不良信息的侵害,预防青少年的违法犯罪,不仅需要法律的依据,还需司法经验的积累,而这方面的司法经验恰恰是我们最为缺乏的。
  三是从技术上。早期对媒介传播不宜青少年信息的限制主要采取审查定级和特别准予制度,如美国将各类电影分成G、PG、R、X四级,分别表示:人人都可以看、未满十八岁的要父母陪同才能看、十八岁以上的成年人可以看、只有成年人才能看;R级和X级影片在专门影院放映,未成年人不准入内。这种分级限制的方法具有一定的专业或技术依据,较容易为社会所接受,能起到一定的效果。但实行起来也存在一些困难。一方面,由于经销商受商业利益的驱动,可能置等级规定于不顾,把不适于青少年等级的游戏、影片卖给儿童;另一方面,在媒介所传递的信息量每年以几何级数增长的情况下,要对所有传播内容进行分级管理也几乎不可能。因此,人们越来越寄希望于纯技术手段。经过多年研究,一种称为锁码装置(V-Chip)的新技术在美国面世。使用这一技术,电视台在播放电视节目的同时播放节目分类信息,观众可预先输入设定要求,例如,若接收到成人类别的节目,电视机便会自动转台或关机。在香港特区政府草拟的《广播条件案》中,包括一项新政策规定,即要求“本地收费电视服务”及“其他需领牌照的电视服务”,必须设有父母锁码装置。类似的应用于电脑网络系统的软件技术也不断得到开发和应用。如目前开发出的网络色情内容过滤软件有:“网中行”“过滤王”,“东方卫士”,“美萍反黄专家”,“护花使者”以及腾迅浏览器等,国外的“Webbeys Prowler”(WP),它既是一个保护学生不受黄毒侵害的软件,又是一个引导青少年学生利用成千上万个优秀网站的软件。实践证明,依据纯技术手段虽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在一定意义和范围上还是非常有效的,因而某些技术手段的应用也是不可缺少的。
  
  参考文献:
  [1]田杰.传媒、权力与权利——现代青少年社会问题的媒介背景及防护策略分析.当代青年研究,1999,(5):6.
  [2]全国少工委办公室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新发现,当代中国少年儿童报告.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2000.310.
  (作者单位:河南周口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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