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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国民政府准备颁行新《公司法》。在这个过程中,利益的涉及方,美国跨国大企业,特别是以美孚石油公司为首的企业做出强有力的反应。美国国务院对此事也极为关注,并有自己的考虑。美国大企业与国务院步调一致地对中国《公司法》的修订施加了影响,使此事的结果远超出了事件本身,清晰地反映了美国跨国大企业对华压力机制的运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