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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下简称《决定》)第四条二款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是《决定》对我国法律补充内容之一。本文试就收容教育作几点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