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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多元化主体参与社区治理成为一种趋势,但在广大农村社区中,多元主体治理的缺失却成为农村社区治理的一大困境。在此背景下,志愿服务组织作为社会组织的一部分,在农村社区治理中释放出巨大活力,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政府作为核心主体,应积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其中,给予其一定的支持,使志愿服务组织更加有力,农村社区治理更加有效,社会能够平稳转型。
关键词:志愿服务组织 农村社区治理 必要性 路径
目前我国农村社区治理的主体概括来说包括乡镇党委和政府组织、各种形式的民间组织、半官半民组织三类,各类治理主体都是促进农村社区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2014年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注重运用法治方式,实现多元主体共同治理”,“通过良好的社会治理来实现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日益成为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议题之一,而鼓励和推动民间组织的参与则被视为在农村地区实现良治的重要途径”,但在目前的农村社区治理中依旧存在多元治理主体缺失、政府占绝对主导地位的问题,极不符合当下我们所倡导的新型的农村治理模式。另外,志愿服务组织作为社会组织的一部分,在农村社区治理中能更有效率、更有针对性、更加灵活的为村民提供服务、协助政府进行管理。2016年7月, 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等8部门印发《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第十三条表明:“有关单位和社区要积极向志愿服务组织开放更多公共资源,鼓励街道(乡镇)、城乡社区为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场所”,“支持和鼓励社会志愿服务组织走进社区,了解和征集群众需求”。但目前政府对于志愿组织进入农村社区治理仍存在排斥的情况,因此探索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农村社区治理的必要性与路径具有极大意义。
一、多元治理主体的缺失:农村社区治理的困境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强政府弱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政府作为“全能型政府”包办一切事务,不仅造成政府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低效率现象,甚至难以满足公众的社会需求,随着改革的推进,我们强调“小政府大社会”,建设成服务型政府,社会理念也由“管理”转变为“治理”,更加强调多元主体的参与。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为“合作伙伴关系,政府是公共服务资金的提供者和监管者,社会组织则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两者的角色分工虽不同,但双方地位平等”但目前在我国农村社区中,多元治理主体缺失,政府对于基层拥有绝对掌控权,政府主要透过以乡镇政府和其在农村的代理人——村中国共产党员支部委员会和村民自治委员会进行农村社区治理,缺少其他社会主体的参与,村两委“几乎成了一些行政机关的下设机构,种种活动、检查、会议、材料令干部疲于应付,而且多为行政事务性工作”,村两委的政权化程度与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程度呈现出一种零和博弈的状态,政府交给村两委的工作越来越多,农民要求村两委提供更多、更良好的服务,村两委“代理人”与“当家人”的双重角色期待存在较大的内在冲突,民主化治理也难以实现。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其他主体的优势作用,充分利用其他主体在农村社区服务与管理中的优势作用,才能建成一个更好的社区。
二、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农村社区治理的必要性
志愿服务组织作为民间、公益、志愿性的社会组织对新型农村社区治理具有良好的补充、推动作用。
1.利于政府减负的微力量参与者。协同治理要求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作为主体之一的志愿服务组织能有效的发挥微观的社会服务与管理职能。一方面志愿服务组织能够更有效率、有针对性的提供社会服务,如开展精准扶贫活动、吸引大量师范类学生志愿者进行助学活动、关注留守儿童、失独老人等特殊群体、联系社会赞助加强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等;另一方面辅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如今对于农村社区,政府迟迟不愿放权,原因不外乎三点,第一,制度实施拥有惯性;第二,一定的社会控制利于政府政策实行;第三、农村社区事务的复杂性与志愿服务组织的民间性使得志愿服务组织在活动中缺乏权威和规范。但政府的臃肿低效、事务的纷杂、公民参与意识的觉醒使得政府必须正视自身角色,摆正自身的位置。志愿服务组织的微观力量不容小觑,比如在社会控制方面,志愿服务组织在经过相关培训后完全可以视作一股强有力的政策宣传与推动改革的力量,个体组织力量微小却能真正深入到农村社区中,作为群众与政府之间上下互动的桥梁,推动农村社区治理中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
2.农村社区的经济发展的補充推动者。志愿服务组织推动新型农村社区的经济发展体现在:一方面“引进来”,新型农村治理模式中其中一种模式为村企共建模式,指的是以企业为主体建设农村社区,借助企业给予的资金支持对农村社区住宅进行统筹规划,形成一种村居改善条件、企业拥有资源的互惠互利的模式,从中志愿服务组织的力量不容忽视,志愿服务组织相对于村民个人来说对外的联系更多、掌握的资源更多;另一方面“走出去”,专业化的志愿服务组织利用现今的技术,在扶贫方面大有作为,桂阳农业专业合作志愿组织帮助桂阳进行农产品电商销售,2016年端午节,许多农民包的粽子远销各大城市,专业合作志愿组织在农村精准扶贫、服务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3.农村社区文明进步观念形成的强有力促进者。中国处于社会转型关键时期,农村社区转型作为重要的一环必须予以重视,营造出一种文明、和谐的农村环境是转型的关键因素,需要志愿服务组织强有力地推动。一方面,专业性志愿者如宣讲团、指导队等,将现代公民道德、公民礼仪直接通过宣讲方式传播到农村社区当中;另一方面,志愿精神和志愿行动对于人的社会化发挥特有功能,人们通过志愿者日常化、生活化的社会服务中深刻感受志愿精神,塑造起社会化的价值取向,起到社会教化的功能。目前许多地区借助创建“文明社区”的契机来将志愿服务活动融入到其中,发挥其良好的示范引导作用。“牵一发而动全身”,农村社区文明观念的进步同时为政治、经济环境的改善提供了支柱性支持。
4.社区村民参与意识提高的引导者。人们的观念意识是社会环境的产物,农村地区相对城市地区来说,较为闭塞的环境使人们的观念意识在社会变迁中具有滞后性,但一切问题的解决需要从观念意识入手。新公共管理与新型治理模式倡导公民参与,首先公民应有参与意识。公民社会中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本该掌握话语权,一方面,每个农村社区长期以来都会积淀下来一种软文化(即我们所说的乡村民约)制约着人们的行为,村民们不自觉的去顺从,既有敢怒不敢言的心理,又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但即使“绝大多数农民或许不言不语,但他们对于发生在身边的事情是关注的。”;另一方面,政府施政和宣传的不到位、基层自治组织的不作为使一部分村民难以找到正规的参与渠道,村民对于农村社区治理的参与程度低。通过志愿服务组织的活动,如大学生志愿服务中政策宣讲的内容占有很大一部分比重,让中国志愿者深入到农村社区中,以组织或个体为单位,贴近村民的生产生活才能真正有效。 三、政府支持志愿服務组织参与农村社区治理路径分析
1.政府牵头,促进志愿服务组织建立人事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估,实现组织自我管理。志愿服务组织自身存在问题既有内因又有外因。一方面从外部社会大环境来说,政府监管主体的模糊,越位、错位现象的存在,社会监管的缺失,使劣质志愿服务组织光明正大的打着良民旗号做坏事,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是志愿服务组织内部机制的不健全、不系统,导致出现“凑起几个人就上,一次活动就解散”的现象,目前中国政府在农村社区治理中扮演的是引导者的角色,政府有其他主体没有的权威性、公信力,因此政府应牵头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制度建设给予指导。人事管理制度是规范志愿服务组织的最基本的制度,志愿服务组织的注册必须有完整的人事管理制度,进行人员的招聘、志愿者培训,使组织正规化、专业化,志愿服务组织活动进行组织内个人绩效评估,提高组织的活力、积极性,这就需要政府发挥作用,着重审核组织的制度完整、正规性,对于制度完整、具备自我管理能力的组织给予支持,在活动过程中充分放权,发挥志愿服务组织自我管理的作用,加大对组织活动的资金、政策、法律方面的支持力度,并在组织活动结束后进行活动地区走访审核。
2.轻入口管理,重过程监督,大力支持农村社区志愿服务项目。当前中国政府重视志愿服务组织的入口管理而轻过程管理,这一管理模式本身无可厚非,但对于管什么、如何管的问题需要重新审视。目前,注册难、申请资金难成为志愿服务组织面临的两大难题,政府应加大放权力度,鼓励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组织进入志愿服务队伍,尤其鼓励进入农村社区的专项志愿服务项目,鼓励农村扶贫型志愿服务组织活动,实施针对性项目,整合社会资源包括民政厅,财政厅,基金会,赞助,募集,内部捐赠等给予其资金、政策支持,如对于赞助活动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着重审核组织的制度体系建设,对组织的活力进行系统评估,在组织活动过程、结束后从被帮扶者角度进行走访访谈,对组织活动进行监督。
3.将志愿精神的推广与农村地区扶贫的宣传相结合。目前,我们能看到的志愿服务组织大部分出现在如“12·5国际志愿者日”、中国的“3·5学雷锋日”、奥运会、世博会等志愿服务日或大型的活动中,志愿服务组织宣传做不到日常化,另外,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农村扶贫要更加精准,但目前精准扶贫的理念在农村社区并未根深蒂固,致使进一步推进农村社区扶贫力度的进程较为缓慢,农村社区扶贫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力度也较弱。如今多媒体盛行,政府可以通过官方网络、新闻媒体形成持久性宣传,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建设宣传网站、公众号、微博等宣传组织活动,建立专门的农村社志愿活动网站,一方面使志愿精神“融入社区、融入生活、融入人性”,另一方面加大对农村社区的宣传力度,使更多志愿者进入到农村社区帮贫助贫,提高基层社区领导干部、农村村民的扶贫意识,推进实施我国精准扶贫政策,切实帮助农村贫困群体脱贫。另外,志愿精神的推广能够激发志愿者的志愿精神,助于志愿活动去形式化、功利化,纯洁志愿服务组织的队伍,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互助风尚。
参考文献:
[1]徐勇.朱国云. 农村社区治理主体及其权力关系分析[J].理论月刊,2013.
[2][美]莱斯特·M.萨拉蒙:公共服务中的伙伴——现代福利国家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田凯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
[3]詹成付.王景新.中国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研[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4]胡荣.农民上访与政治信任的流失[J].社会学研究,2007.
[5]汪彩霞 谭建光.中国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对策分析[J].广东青年职业学院报,2012.
关键词:志愿服务组织 农村社区治理 必要性 路径
目前我国农村社区治理的主体概括来说包括乡镇党委和政府组织、各种形式的民间组织、半官半民组织三类,各类治理主体都是促进农村社区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2014年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注重运用法治方式,实现多元主体共同治理”,“通过良好的社会治理来实现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日益成为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议题之一,而鼓励和推动民间组织的参与则被视为在农村地区实现良治的重要途径”,但在目前的农村社区治理中依旧存在多元治理主体缺失、政府占绝对主导地位的问题,极不符合当下我们所倡导的新型的农村治理模式。另外,志愿服务组织作为社会组织的一部分,在农村社区治理中能更有效率、更有针对性、更加灵活的为村民提供服务、协助政府进行管理。2016年7月, 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等8部门印发《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第十三条表明:“有关单位和社区要积极向志愿服务组织开放更多公共资源,鼓励街道(乡镇)、城乡社区为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场所”,“支持和鼓励社会志愿服务组织走进社区,了解和征集群众需求”。但目前政府对于志愿组织进入农村社区治理仍存在排斥的情况,因此探索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农村社区治理的必要性与路径具有极大意义。
一、多元治理主体的缺失:农村社区治理的困境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强政府弱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政府作为“全能型政府”包办一切事务,不仅造成政府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低效率现象,甚至难以满足公众的社会需求,随着改革的推进,我们强调“小政府大社会”,建设成服务型政府,社会理念也由“管理”转变为“治理”,更加强调多元主体的参与。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为“合作伙伴关系,政府是公共服务资金的提供者和监管者,社会组织则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两者的角色分工虽不同,但双方地位平等”但目前在我国农村社区中,多元治理主体缺失,政府对于基层拥有绝对掌控权,政府主要透过以乡镇政府和其在农村的代理人——村中国共产党员支部委员会和村民自治委员会进行农村社区治理,缺少其他社会主体的参与,村两委“几乎成了一些行政机关的下设机构,种种活动、检查、会议、材料令干部疲于应付,而且多为行政事务性工作”,村两委的政权化程度与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程度呈现出一种零和博弈的状态,政府交给村两委的工作越来越多,农民要求村两委提供更多、更良好的服务,村两委“代理人”与“当家人”的双重角色期待存在较大的内在冲突,民主化治理也难以实现。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其他主体的优势作用,充分利用其他主体在农村社区服务与管理中的优势作用,才能建成一个更好的社区。
二、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农村社区治理的必要性
志愿服务组织作为民间、公益、志愿性的社会组织对新型农村社区治理具有良好的补充、推动作用。
1.利于政府减负的微力量参与者。协同治理要求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作为主体之一的志愿服务组织能有效的发挥微观的社会服务与管理职能。一方面志愿服务组织能够更有效率、有针对性的提供社会服务,如开展精准扶贫活动、吸引大量师范类学生志愿者进行助学活动、关注留守儿童、失独老人等特殊群体、联系社会赞助加强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等;另一方面辅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如今对于农村社区,政府迟迟不愿放权,原因不外乎三点,第一,制度实施拥有惯性;第二,一定的社会控制利于政府政策实行;第三、农村社区事务的复杂性与志愿服务组织的民间性使得志愿服务组织在活动中缺乏权威和规范。但政府的臃肿低效、事务的纷杂、公民参与意识的觉醒使得政府必须正视自身角色,摆正自身的位置。志愿服务组织的微观力量不容小觑,比如在社会控制方面,志愿服务组织在经过相关培训后完全可以视作一股强有力的政策宣传与推动改革的力量,个体组织力量微小却能真正深入到农村社区中,作为群众与政府之间上下互动的桥梁,推动农村社区治理中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
2.农村社区的经济发展的補充推动者。志愿服务组织推动新型农村社区的经济发展体现在:一方面“引进来”,新型农村治理模式中其中一种模式为村企共建模式,指的是以企业为主体建设农村社区,借助企业给予的资金支持对农村社区住宅进行统筹规划,形成一种村居改善条件、企业拥有资源的互惠互利的模式,从中志愿服务组织的力量不容忽视,志愿服务组织相对于村民个人来说对外的联系更多、掌握的资源更多;另一方面“走出去”,专业化的志愿服务组织利用现今的技术,在扶贫方面大有作为,桂阳农业专业合作志愿组织帮助桂阳进行农产品电商销售,2016年端午节,许多农民包的粽子远销各大城市,专业合作志愿组织在农村精准扶贫、服务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3.农村社区文明进步观念形成的强有力促进者。中国处于社会转型关键时期,农村社区转型作为重要的一环必须予以重视,营造出一种文明、和谐的农村环境是转型的关键因素,需要志愿服务组织强有力地推动。一方面,专业性志愿者如宣讲团、指导队等,将现代公民道德、公民礼仪直接通过宣讲方式传播到农村社区当中;另一方面,志愿精神和志愿行动对于人的社会化发挥特有功能,人们通过志愿者日常化、生活化的社会服务中深刻感受志愿精神,塑造起社会化的价值取向,起到社会教化的功能。目前许多地区借助创建“文明社区”的契机来将志愿服务活动融入到其中,发挥其良好的示范引导作用。“牵一发而动全身”,农村社区文明观念的进步同时为政治、经济环境的改善提供了支柱性支持。
4.社区村民参与意识提高的引导者。人们的观念意识是社会环境的产物,农村地区相对城市地区来说,较为闭塞的环境使人们的观念意识在社会变迁中具有滞后性,但一切问题的解决需要从观念意识入手。新公共管理与新型治理模式倡导公民参与,首先公民应有参与意识。公民社会中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本该掌握话语权,一方面,每个农村社区长期以来都会积淀下来一种软文化(即我们所说的乡村民约)制约着人们的行为,村民们不自觉的去顺从,既有敢怒不敢言的心理,又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但即使“绝大多数农民或许不言不语,但他们对于发生在身边的事情是关注的。”;另一方面,政府施政和宣传的不到位、基层自治组织的不作为使一部分村民难以找到正规的参与渠道,村民对于农村社区治理的参与程度低。通过志愿服务组织的活动,如大学生志愿服务中政策宣讲的内容占有很大一部分比重,让中国志愿者深入到农村社区中,以组织或个体为单位,贴近村民的生产生活才能真正有效。 三、政府支持志愿服務组织参与农村社区治理路径分析
1.政府牵头,促进志愿服务组织建立人事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估,实现组织自我管理。志愿服务组织自身存在问题既有内因又有外因。一方面从外部社会大环境来说,政府监管主体的模糊,越位、错位现象的存在,社会监管的缺失,使劣质志愿服务组织光明正大的打着良民旗号做坏事,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是志愿服务组织内部机制的不健全、不系统,导致出现“凑起几个人就上,一次活动就解散”的现象,目前中国政府在农村社区治理中扮演的是引导者的角色,政府有其他主体没有的权威性、公信力,因此政府应牵头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制度建设给予指导。人事管理制度是规范志愿服务组织的最基本的制度,志愿服务组织的注册必须有完整的人事管理制度,进行人员的招聘、志愿者培训,使组织正规化、专业化,志愿服务组织活动进行组织内个人绩效评估,提高组织的活力、积极性,这就需要政府发挥作用,着重审核组织的制度完整、正规性,对于制度完整、具备自我管理能力的组织给予支持,在活动过程中充分放权,发挥志愿服务组织自我管理的作用,加大对组织活动的资金、政策、法律方面的支持力度,并在组织活动结束后进行活动地区走访审核。
2.轻入口管理,重过程监督,大力支持农村社区志愿服务项目。当前中国政府重视志愿服务组织的入口管理而轻过程管理,这一管理模式本身无可厚非,但对于管什么、如何管的问题需要重新审视。目前,注册难、申请资金难成为志愿服务组织面临的两大难题,政府应加大放权力度,鼓励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组织进入志愿服务队伍,尤其鼓励进入农村社区的专项志愿服务项目,鼓励农村扶贫型志愿服务组织活动,实施针对性项目,整合社会资源包括民政厅,财政厅,基金会,赞助,募集,内部捐赠等给予其资金、政策支持,如对于赞助活动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着重审核组织的制度体系建设,对组织的活力进行系统评估,在组织活动过程、结束后从被帮扶者角度进行走访访谈,对组织活动进行监督。
3.将志愿精神的推广与农村地区扶贫的宣传相结合。目前,我们能看到的志愿服务组织大部分出现在如“12·5国际志愿者日”、中国的“3·5学雷锋日”、奥运会、世博会等志愿服务日或大型的活动中,志愿服务组织宣传做不到日常化,另外,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农村扶贫要更加精准,但目前精准扶贫的理念在农村社区并未根深蒂固,致使进一步推进农村社区扶贫力度的进程较为缓慢,农村社区扶贫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力度也较弱。如今多媒体盛行,政府可以通过官方网络、新闻媒体形成持久性宣传,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建设宣传网站、公众号、微博等宣传组织活动,建立专门的农村社志愿活动网站,一方面使志愿精神“融入社区、融入生活、融入人性”,另一方面加大对农村社区的宣传力度,使更多志愿者进入到农村社区帮贫助贫,提高基层社区领导干部、农村村民的扶贫意识,推进实施我国精准扶贫政策,切实帮助农村贫困群体脱贫。另外,志愿精神的推广能够激发志愿者的志愿精神,助于志愿活动去形式化、功利化,纯洁志愿服务组织的队伍,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互助风尚。
参考文献:
[1]徐勇.朱国云. 农村社区治理主体及其权力关系分析[J].理论月刊,2013.
[2][美]莱斯特·M.萨拉蒙:公共服务中的伙伴——现代福利国家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田凯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
[3]詹成付.王景新.中国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研[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4]胡荣.农民上访与政治信任的流失[J].社会学研究,2007.
[5]汪彩霞 谭建光.中国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对策分析[J].广东青年职业学院报,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