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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国内一些院校的诊所法律教育存在课程安排不合理、师资力量薄弱、缺乏案源及资金支持等问题。为破解上述难题,我们应当将法律诊所课程设置为专业选修课、开课时间前移、增加课时量;提高“双师型”教师比重、建立教师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多渠道拓展案源并争取资金支持。
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困境;出路
截至2014年底,全国已有183所院校成为“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CCCLE)成员院校,并且绝大多数院校已经开设了与诊所法律教育相应的“法律诊所”课程。虽然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已经开展了15年,但其作为“舶来品”在进行中国“本土化”的过程中难免有“水土不服”的情况发生。笔者针对诊所法律教育所处的现实困境进行了思考,力图为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寻求出路。
1 诊所法律教育面临的困境
尽管学生对诊所课程相较于传统理论课程更乐于接受且评价较高,但作为诊所法律教育的一线教师,笔者却较为深刻地体会到诊所法律教育面临的困境。
1.1课程安排不合理
1.1.1课程性质不明确
有学者认为,如果将诊所课程定位为专业选修课,则只能由部分较为优秀的学生参与其中,使得诊所法律教育成为“小众教育”而非“大众教育”,悖离了诊所教育意在普遍提高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初衷。因此,有些学校甫一开课即设定为专业必修课。但笔者认为,我国开展诊所教育的时间较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诊所课程的师资力量较为匮乏,且大多数院校存在开课初期案源匮乏的难题。因此,不应过早地将诊所课程设置为专业必修课。
1.1.2开课时间较晚影响教学效果
目前,大多数院校法律诊所课程开课时间较晚。这样安排固然有其优势,如学生已经基本学完全部的专业必修课程,具备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理论基础。但其弊端亦显而易见。学生或忙于准备司法考试、研究生考试,或忙于找工作以及实习。如此一来,对法律诊所课程的重视和参与程度大打折扣,影响了教学效果。
1.1.3课时设置较少
多数院校法律诊所课时设置较少。而学生在办案过程中,要接待当事人、小组讨论分析、撰写文书、立案、调查取证、开庭等,且某些环节可能要往复多次,没有较多学时根本无法完成全部过程。即使学生出于兴趣在规定课时外坚持参与,但对于指导教师而言,规定的课时量与其实际付出难成正比,难免影响指导教师的教学热情。
1.2师资力量薄弱
1.2.1“双师型”教师匮乏
诊所法律教育要求教师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各高校担任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师均同时具有教师资格和司法资格(律师资格)。但客观地讲,受高校职称评定、科研压力和教学任务所迫,很多取得司法资格(律师资格)的教师没有时间和精力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实践经验并不比学生多多少,难免在法律诊所这一实践性课程中力不从心。
1.2.2诊所专任教师人数太少
诊所教师中有相当部分是来源于公、检、法系统的兼职教师,诊所专任教师与学生的师生比极不合理。以笔者所在高校为例,目前承担诊所课程的专任教师只有笔者1人,已经结课的两届学生均为六七十人,尚未开课的一级学生甚至有一百余人。失衡的师生比例导致的直接后果,要么教师只能采取大班授课,要么无暇对诊所学生的全部问题一一给予细致解答,总而言之,无法保证诊所课程应有的效果。
1.3缺乏案源
与传统的理论教学相比,法律诊所课程最大的特色即在于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办理真实案件,在此过程中提升学生的专业技能,培养职业伦理道德,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案件代理部分除了要保证充足的课程时间和富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指导外,还需要以真实案件作为学生实践对象和教师指导素材。但就目前来看,大多数院校都面临真实案件匮乏的困境,学生上课只能利用授课教师以前办理的案件或者网络搜集的案例进行讨论或者模拟,使得法律诊所课程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
1.4缺乏经费支持
相比较传统的法学理论课程,诊所课程还需要实实在在的硬件设施和资金支持,用于学生办理真实案件。现实情况是,除了少数重点院校能够获得福特基金的支持以外,大多数院校的诊所法律教育所需资金只能靠自己“化缘”。即使获得了校外单位如律师事务所等的捐助,这种资金来源一是数额不高,二是不够稳定,长此以往必将制约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
2 改进诊所法律教育的对策
上述难题可以说是绝大多数开设诊所课程的院校正在或至少是曾经面临的问题,但一些院校已经在某些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改革。
2.1科学设置法律诊所课程
2.1.1将法律诊所课程设置为专业选修课
前已述及,在师资力量薄弱、案源匮乏等现实困境下,强行将诊所课程设置为专业必修课,难以实现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初衷。较为现实的方案是现阶段将诊所课程设置为专业选修课,由学生和教师进行双向选择,小班授课。这样既能解决目前师生比例失调、案源不足的问题,同时赋予学生选择的权利,保障将来有志于从事实务工作且对法律诊所课程感兴趣的学生能够接受诊所教师更多的指导,通过诊所课程得到实务技能的提升。
2.1.2开课时间适当前移
目前开课时间较晚的现状难以保障法律诊所课程的效果。在学生办理真实案件的过程中,难免会因为时间有限、精力投入不够而影响办案质量,降低当事人对法律诊所的信任。因此,应将法律诊所开课时间适当前移。结合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法学本科学生在第6学期以前已经学完了主要实体法和程序法课程,在知识储备上已经完全可以应对法律诊所一般案件的需要。因此,笔者建议将法律诊所的开课时间设置在第6学期以前,以彰显诊所教育的教学效果。
2.1.3增加法律诊所课时量 目前,国内某些高校已经设置了较多的诊所课程时间,如北京建筑大学共计128学时,北京物资学院共计70学时,河北北方学院共计72学时,河北科技大学共计64学时等等,在课时设置上保证了诊所课程的顺利完成。因此,对于大多数诊所课程课时较少的高校而言,下一步应增加法律诊所课时量,使得学生有充足的时间参与真实案件的办理,提高办案质量,既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当事人满意,同时又尽可能地使学生通过诊所课程在实务技能上有所提高。
2.2强化实务型教师培养
2.2.1提高“双师型”教师比重
美国法学院系的法律诊所教师队伍主要从实务界延聘,且大部分为专职,无须承担诊所之外的其他课程的教学任务,其职称晋升上也有一套不同于其他教师的评价体系。对于大多数院校来讲,尚不具备配备法律诊所专任师资队伍的条件,只能提高“双师型”教师比重,引导教师“内外兼修”,同时提升理论水平与实践能力。对于现有教师,应鼓励他们尽可能多地参与实践活动,增加实践经验。
2.2.2建立教师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
在目前尚不具备建立专门师资队伍负责诊所教育的情况下,“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提出的“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为我们提供了解决师资力量薄弱这一难题的新思路。应坚持“请进来,走出去”,聘请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参与诊所法律教育,鼓励支持法学专业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以增加实践经验。在这方面,西北政法大学等高校已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该校从2008年开始,35岁以下的法学专业青年教师开始全部轮流在司法机关兼任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1年,使青年法学教师在研究法学理论的基础上,获得了与司法实践紧密接触的机会,切实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2.3多渠道拓展案源
可以说,没有真实案件的法律诊所课程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难以发挥该门课程与其他实践类课程相比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方面的优势。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拓展案源:
2.3.1依托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活动获得案源
以华北科技学院为例,该院人文学院已经组建了以法学专业学生为主要成员的法律援助中心,并积极组织、参加了多次校内外的法律宣传活动。法律援助中心还借助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开展网络法律援助服务,为校内外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有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和网络值班。法律诊所课程应当依托法律援助中心和网络法律援助,积极通过互联网以及校内外活动扩大自己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还可以把他们受理的当事人咨询等转移到法律诊所课堂,为我所用。
2.3.2积极利用校外实践基地等资源获得案源
目前,各高校多在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等建立了校外实践基地。我们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资源,争取从校外实践基地获得案源。例如,妇联往往有很多婚姻家庭方面的案件线索,司法局也掌握了大量的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线索,而且这两类案件一般也较为适合法律诊所的学生办理。这样一来,既可以为更多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又能为法律诊所争取案源,还可以帮助相关部门解决问题,可谓一举多得。
2.3.3服务社区获得案源
高校可以组织学生深入社区,在服务社区居民的同时拓展案源。一些同样面临案源难题的院校已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例如,大连大学法学院自2007年起在14个社区设立了“社区法律诊所”,获得了大量的非诉讼案件(家事纠纷等)和较为稳定的(每学期至少1件)法律援助案件(以农民工索要工资案件为主)。这样一来,将学生培养与服务社会相结合,在拓展法律诊所案源的同时,满足了法学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要。
2.4争取学校、律所等的资金支持
缺乏资金也是未来制约法律诊所发展的瓶颈之一。只有解决了资金问题,才能解决法律诊所办公场地、办案经费等问题,才能聘请校外实务人员进行指导,支持现有诊所教师参加培训和交流。而法律诊所为当事人代理案件均是无偿的,这就决定了其不具备自身“造血功能”。在无法取得福特基金支持的情况下,唯有学校从资金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才能使得法律诊所成活乃至成长。作为法律诊所教师,应当积极申报精品课程和各级项目,争取获得经费支持。我们还应当积极争取来自于校外实务部门如律师事务所的资金支持,在对外宣传、深入社区、组织大型活动时对给予资金支持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冠名等。
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困境;出路
截至2014年底,全国已有183所院校成为“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CCCLE)成员院校,并且绝大多数院校已经开设了与诊所法律教育相应的“法律诊所”课程。虽然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已经开展了15年,但其作为“舶来品”在进行中国“本土化”的过程中难免有“水土不服”的情况发生。笔者针对诊所法律教育所处的现实困境进行了思考,力图为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寻求出路。
1 诊所法律教育面临的困境
尽管学生对诊所课程相较于传统理论课程更乐于接受且评价较高,但作为诊所法律教育的一线教师,笔者却较为深刻地体会到诊所法律教育面临的困境。
1.1课程安排不合理
1.1.1课程性质不明确
有学者认为,如果将诊所课程定位为专业选修课,则只能由部分较为优秀的学生参与其中,使得诊所法律教育成为“小众教育”而非“大众教育”,悖离了诊所教育意在普遍提高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初衷。因此,有些学校甫一开课即设定为专业必修课。但笔者认为,我国开展诊所教育的时间较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诊所课程的师资力量较为匮乏,且大多数院校存在开课初期案源匮乏的难题。因此,不应过早地将诊所课程设置为专业必修课。
1.1.2开课时间较晚影响教学效果
目前,大多数院校法律诊所课程开课时间较晚。这样安排固然有其优势,如学生已经基本学完全部的专业必修课程,具备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理论基础。但其弊端亦显而易见。学生或忙于准备司法考试、研究生考试,或忙于找工作以及实习。如此一来,对法律诊所课程的重视和参与程度大打折扣,影响了教学效果。
1.1.3课时设置较少
多数院校法律诊所课时设置较少。而学生在办案过程中,要接待当事人、小组讨论分析、撰写文书、立案、调查取证、开庭等,且某些环节可能要往复多次,没有较多学时根本无法完成全部过程。即使学生出于兴趣在规定课时外坚持参与,但对于指导教师而言,规定的课时量与其实际付出难成正比,难免影响指导教师的教学热情。
1.2师资力量薄弱
1.2.1“双师型”教师匮乏
诊所法律教育要求教师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各高校担任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师均同时具有教师资格和司法资格(律师资格)。但客观地讲,受高校职称评定、科研压力和教学任务所迫,很多取得司法资格(律师资格)的教师没有时间和精力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实践经验并不比学生多多少,难免在法律诊所这一实践性课程中力不从心。
1.2.2诊所专任教师人数太少
诊所教师中有相当部分是来源于公、检、法系统的兼职教师,诊所专任教师与学生的师生比极不合理。以笔者所在高校为例,目前承担诊所课程的专任教师只有笔者1人,已经结课的两届学生均为六七十人,尚未开课的一级学生甚至有一百余人。失衡的师生比例导致的直接后果,要么教师只能采取大班授课,要么无暇对诊所学生的全部问题一一给予细致解答,总而言之,无法保证诊所课程应有的效果。
1.3缺乏案源
与传统的理论教学相比,法律诊所课程最大的特色即在于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办理真实案件,在此过程中提升学生的专业技能,培养职业伦理道德,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案件代理部分除了要保证充足的课程时间和富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指导外,还需要以真实案件作为学生实践对象和教师指导素材。但就目前来看,大多数院校都面临真实案件匮乏的困境,学生上课只能利用授课教师以前办理的案件或者网络搜集的案例进行讨论或者模拟,使得法律诊所课程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
1.4缺乏经费支持
相比较传统的法学理论课程,诊所课程还需要实实在在的硬件设施和资金支持,用于学生办理真实案件。现实情况是,除了少数重点院校能够获得福特基金的支持以外,大多数院校的诊所法律教育所需资金只能靠自己“化缘”。即使获得了校外单位如律师事务所等的捐助,这种资金来源一是数额不高,二是不够稳定,长此以往必将制约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
2 改进诊所法律教育的对策
上述难题可以说是绝大多数开设诊所课程的院校正在或至少是曾经面临的问题,但一些院校已经在某些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改革。
2.1科学设置法律诊所课程
2.1.1将法律诊所课程设置为专业选修课
前已述及,在师资力量薄弱、案源匮乏等现实困境下,强行将诊所课程设置为专业必修课,难以实现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初衷。较为现实的方案是现阶段将诊所课程设置为专业选修课,由学生和教师进行双向选择,小班授课。这样既能解决目前师生比例失调、案源不足的问题,同时赋予学生选择的权利,保障将来有志于从事实务工作且对法律诊所课程感兴趣的学生能够接受诊所教师更多的指导,通过诊所课程得到实务技能的提升。
2.1.2开课时间适当前移
目前开课时间较晚的现状难以保障法律诊所课程的效果。在学生办理真实案件的过程中,难免会因为时间有限、精力投入不够而影响办案质量,降低当事人对法律诊所的信任。因此,应将法律诊所开课时间适当前移。结合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法学本科学生在第6学期以前已经学完了主要实体法和程序法课程,在知识储备上已经完全可以应对法律诊所一般案件的需要。因此,笔者建议将法律诊所的开课时间设置在第6学期以前,以彰显诊所教育的教学效果。
2.1.3增加法律诊所课时量 目前,国内某些高校已经设置了较多的诊所课程时间,如北京建筑大学共计128学时,北京物资学院共计70学时,河北北方学院共计72学时,河北科技大学共计64学时等等,在课时设置上保证了诊所课程的顺利完成。因此,对于大多数诊所课程课时较少的高校而言,下一步应增加法律诊所课时量,使得学生有充足的时间参与真实案件的办理,提高办案质量,既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当事人满意,同时又尽可能地使学生通过诊所课程在实务技能上有所提高。
2.2强化实务型教师培养
2.2.1提高“双师型”教师比重
美国法学院系的法律诊所教师队伍主要从实务界延聘,且大部分为专职,无须承担诊所之外的其他课程的教学任务,其职称晋升上也有一套不同于其他教师的评价体系。对于大多数院校来讲,尚不具备配备法律诊所专任师资队伍的条件,只能提高“双师型”教师比重,引导教师“内外兼修”,同时提升理论水平与实践能力。对于现有教师,应鼓励他们尽可能多地参与实践活动,增加实践经验。
2.2.2建立教师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
在目前尚不具备建立专门师资队伍负责诊所教育的情况下,“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提出的“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为我们提供了解决师资力量薄弱这一难题的新思路。应坚持“请进来,走出去”,聘请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参与诊所法律教育,鼓励支持法学专业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以增加实践经验。在这方面,西北政法大学等高校已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该校从2008年开始,35岁以下的法学专业青年教师开始全部轮流在司法机关兼任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1年,使青年法学教师在研究法学理论的基础上,获得了与司法实践紧密接触的机会,切实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2.3多渠道拓展案源
可以说,没有真实案件的法律诊所课程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难以发挥该门课程与其他实践类课程相比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方面的优势。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拓展案源:
2.3.1依托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活动获得案源
以华北科技学院为例,该院人文学院已经组建了以法学专业学生为主要成员的法律援助中心,并积极组织、参加了多次校内外的法律宣传活动。法律援助中心还借助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开展网络法律援助服务,为校内外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有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和网络值班。法律诊所课程应当依托法律援助中心和网络法律援助,积极通过互联网以及校内外活动扩大自己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还可以把他们受理的当事人咨询等转移到法律诊所课堂,为我所用。
2.3.2积极利用校外实践基地等资源获得案源
目前,各高校多在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等建立了校外实践基地。我们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资源,争取从校外实践基地获得案源。例如,妇联往往有很多婚姻家庭方面的案件线索,司法局也掌握了大量的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线索,而且这两类案件一般也较为适合法律诊所的学生办理。这样一来,既可以为更多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又能为法律诊所争取案源,还可以帮助相关部门解决问题,可谓一举多得。
2.3.3服务社区获得案源
高校可以组织学生深入社区,在服务社区居民的同时拓展案源。一些同样面临案源难题的院校已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例如,大连大学法学院自2007年起在14个社区设立了“社区法律诊所”,获得了大量的非诉讼案件(家事纠纷等)和较为稳定的(每学期至少1件)法律援助案件(以农民工索要工资案件为主)。这样一来,将学生培养与服务社会相结合,在拓展法律诊所案源的同时,满足了法学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要。
2.4争取学校、律所等的资金支持
缺乏资金也是未来制约法律诊所发展的瓶颈之一。只有解决了资金问题,才能解决法律诊所办公场地、办案经费等问题,才能聘请校外实务人员进行指导,支持现有诊所教师参加培训和交流。而法律诊所为当事人代理案件均是无偿的,这就决定了其不具备自身“造血功能”。在无法取得福特基金支持的情况下,唯有学校从资金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才能使得法律诊所成活乃至成长。作为法律诊所教师,应当积极申报精品课程和各级项目,争取获得经费支持。我们还应当积极争取来自于校外实务部门如律师事务所的资金支持,在对外宣传、深入社区、组织大型活动时对给予资金支持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冠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