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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属性,具有明确的内涵和详细的判断标准。然而,证据属性的实践,却混淆了其和其他既定概念的区别,并对其判断规则进行了全新的阐释。这一方面是出于法律人的知识局限,另一方面,则是基于某些制度性的利益考量之下的理性选择。证据属性含义的误用,导致了理论和秩序的混乱,应当予以纠正;而对于证据属性的判断规则的重新诠释,则应予以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