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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了2004年第81号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案终裁公告.公告裁定,自2004年11月3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以及韩国、美国、印度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率为税率在32%~96%,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自2004年11月30日起5年.公告还指出,对德国LⅡ欧洲有限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法国阿托菲纳公司(现更名为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和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5家企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的公司,不再适用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