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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技术措施进行版权保护,是国际互联网和数字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寻求版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平衡是版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2001年新版权法明确规定了对技术措施的版权保护,但没有对之规定适当的限制,有打破版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的危险.应借鉴美国、欧盟等国家版权立法和WCT、WPPT等版权国际公约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版权法,实现技术措施版权保护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