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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源于德国民法,强调物权行为相对于债权行为而言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并由此认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法律效力应相互分离。但是,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不可回避的漏洞和缺陷。事实上,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都有相对性。我们应在充分研究和分析物业行为理论的基础上,对其采取批判的采纳,使其符合我们民族的思维习惯和法律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