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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少数民族的丧葬礼仪表现了较强烈的地方民族色彩,缺乏统一性与规范性,主要体现了与社会形态和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思想文化及伦理道德观念。
丧葬礼仪,是指在丧葬民俗文化活动中所表现的各种仪式礼制活动。大陆丧葬礼仪一般包括葬前礼仪与葬后礼仪。葬前礼仪包括招魂、告丧、洗尸、易服、送魂、停殡、出殡等。台湾少数民族的葬前礼仪,大体上也包括类似的内容,而在具体的问题上,则主要表现了其地方民族特色。
葬前礼仪
告丧,主要是把死讯知会亲人或族人。台湾各地的少数民族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彰化地区,“人死,结彩于户,鸣钟舁尸,诣亲属之门,各酹酒其口,抚摩再三,志永诀也。既遍,然后归家,瘗之。”若某些少数民族的土官死亡,其告丧仪式更为隆重,还需游尸社内,以知会族人或社人。而其他人告丧,则与土官之死有所区别,一般不能举尸而游。即“余番有丧,悉如土官,惟不敢游尸耳。”从告丧仪式中反映了台湾少数民族的封建等级观念比较强。
告丧后,一般是进行洗尸装饰。洗尸的目的,大概是让死者干干净净地走向另一个世界,这也是对死者一种尊重与悼念的方式。台湾有些少数民族以干尸的方法替代。有谓其“人死,以荆榛烧地,刳尸烘之,环匍而哭,既干,将归以藏。”类似的干尸处理方法,虽为原始,也是一种注重环境卫生的办法。台湾少数民族盛行室内葬,葬式较为开放,在台湾的湿热天气下,若尸体不进行干尸处理,容易腐臭,势必污染生活环境,危害生者的身体健康。
易服,即给死者换上送终衣服。内地对这方面比较讲究。台湾少数民族对此并无严格规制。或以兽皮裹尸,如鹿皮等。这种以兽皮殓尸的习俗,显然与中原传统的习俗相悖。古代有“殓葬忌裘”的习惯,这是受佛教来世转生之说的影响,意思谓死者穿着兽服上西天,来世投胎会成禽兽之辈。
停殡,台湾少数民族的丧葬礼仪中,其停殡时间并不长。“人死,结彩于门,所有器皿、衣服,生人与死者均分。三日后,会集同社之人,将死者各灌以酒,然后出葬,向不用棺,会有用者,掘出地面埋之。富者上选小屋一间,周植树竹,不便日光、风雨、淋炙。”有些地区的少数民族则在地下停殡,先埋后葬。凤山县地区的少数民族,“所有器皿衣服与生人均分,将死者所得之数同其尸埋于门内之右,三日后会集同社启土取死者出,各酹以酒,然后葬,葬无棺。”
出殡,台湾少数民族一般以死者所遗衣物、杂物随葬。北路诸罗番大武郡等社,“父母死,服白衣,守丧三月,尸瘗厝边,富者棺木,贫者草席,或鹿皮衬土而殡,生前杂物,俱殉其半。”也有以生产工具或作战工具随葬。嘉庆二十一年,曾有汉人开垦番地,与番人发生;中突,相持不下,后汉人攻杀番人,番人逃入深山,“得番串鼻熟牛数百,未出串野牛数千,粟数百石,器物无数。闻社中风俗,番死以物殉葬,乃发掘番百余,每得枪刀各一。”
跳丧舞
台湾少数民族出殡之时,多有歌舞之戏,让死者入土之前尽情与亲人享受人间欢乐。花莲县阿美族就有所谓“跳丧舞”。“尸体安放后,遗族及来吊丧亲友均起立而向死者作跳丧舞。舞步歌调皆单纯,反覆跳唱。死者父母不参加跳丧舞。”嘉义地区少数民族,“临丧则将死尸扶出庭中,群番歌舞以为戏,以赠死者,既毕,哭泣悲哀,将葬之日,视家贫富,分一半物业为葬费。”葬前载歌载舞,反映了台湾少数民族十分重视葬前礼仪。
丧后礼仪
比起葬前礼仪,台湾少数民族的丧后礼仪则显得简单。没有像汉族丧葬文化传统中具有严格的五服制度与居丧定制。按照古代封建礼制,死者入土,并不意味着丧葬活动的结束,家人和亲戚还要为死者服丧守孝。守孝的时间或长或短,根据其亲疏关系而定,而且还必须身穿特制的丧服。
但是,台湾少数民族的丧服定制一般没有严格的规范,有些地区的少数民族甚至没有丧服之制。台东地区少数民族,“死无棺殓,以布缚扎其身,并以其生平所有器物,如刀枪、手钏、钉带、番珠之类,附于身旁,掘地埋于居室,之后及旁左右,惟埠南及木爪等社,则缚其手足为一团,就室内挖一圆洞坐而埋之,顶覆以锅,盖以石板,加土于其上,不知为丧服。”
台湾少数民族则多以黑青之布为丧服。噶玛兰地区,“熟番近亦备棺木,一社之中往吊焉,但制服不以素而为青。”北路诸罗番新港诸社,“番死曰马歹,不论贫富,俱用棺埋厝内,以平日衣服器皿之半殉之,丧家俱著色,以示不变。”又有彰化地区少数民族,“父母丧,无衰,衣皂,略如海青,腰有劈帧甚繁,云自荷兰相传而然。然斜束一幅白于肩臂,妇人以麻染红黄色,多刺为纹,缝贴衣背,早时青布束腓,至是亦加刺纹其上,属者色稍淡。丧服最重,披发,皂布裹其头面,止露两目,怜尽乃除,如汉人之卒哭也。”
也有不制丧服,披布以代。北路诸罗番诸罗山诸社,“丧服披布于背,或绊乌带于肩,服三月满。夫死,妇亦守丧三月即改适,先告父母,后自择配,与新港等社期年除服,先后择配不同。”表明了台湾少数民族,虽然其聚居活动范围不大,而其丧服之制则缺乏统一与规范,反映了其文化开放与交融,尚缺乏凝聚统一。
其居丧之制也无严格的标准,显得较为随意松散。如新竹县少数民族,“居丧七日,剪其发,用乌布巾蒙头,仍与死者同居一室,周一月而后,移居别处,葬后不设柱,不致祭。”
守丧期
或有节制饮食,不举炊火。淡水地区少数民族,“既葬,家人及舁丧者三日不出户,不舂不歌,所亲供给饮食。”台东地区,“南路则丧立不出,人入穴之,则垂头不言语,三、五日不等,北路则其家一、二日,不举作炊,饮食皆亲邻馈之。”
或有淡妆素衣,不事娱乐。尽管台湾少数民族较为盛行葬前歌舞之俗。但有些地区不流行此俗,在出殡后严禁娱舞。桃县地区少数民族,亲人死后五四日,“全家休息服丧,丧期一日至四十日,丧内停止一切娱乐,不得出外访友及穿红色衣服。”南投地区泰雅族,“丧家于死者断气后,立即将炉上之火与木灰弃之野外,另改新火。全家人禁到户外活动,不梳洗,不华服,饮食由近亲、邻人供给,亦不能歌舞、饮宴,是为守丧忌,守丧忌时间长短,因亲属关系而异。”
居丧时间长短,也因其亲缘关系远近而定,一般以夫妇守丧期为最长。“凡居丧,父母兄弟半月,夫妇一月。一月后妇不带耳珠,著敞服,他适方如常。”有些地区,则守丧统一为一年,但服丧期后,寡妇也可自由再嫁。北路诸罗番新港诸社,“父母兄弟之丧,俱一年,夫死一年后改适,必自为择定,告前夫父母及所生父母而后嫁。”说明了台湾少数民族具有较大的婚姻自由度,也反映了其葬后礼仪意识较为淡薄,显然与中原正统封建伦理道德相悖。
有些地区少数民族举礼统一居丧,停止全社的生产活动。淡水地区少数民族,社中若有举丧,丧家“一月后赴园耕种,通社亦三日不赴园,以社有不吉事也。”这大概是台湾少数民族原始氏族公社残余制在丧葬民俗文化中的体现。
台湾少数民族的丧葬礼仪,总的情况显然与中原汉族正统封建思想文化的发展水平尚有较大的差距,表现了较强烈的地方民族色彩,主要体现了与社会形态和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思想文化及伦理道德观念。
丧葬礼仪,是指在丧葬民俗文化活动中所表现的各种仪式礼制活动。大陆丧葬礼仪一般包括葬前礼仪与葬后礼仪。葬前礼仪包括招魂、告丧、洗尸、易服、送魂、停殡、出殡等。台湾少数民族的葬前礼仪,大体上也包括类似的内容,而在具体的问题上,则主要表现了其地方民族特色。
葬前礼仪
告丧,主要是把死讯知会亲人或族人。台湾各地的少数民族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彰化地区,“人死,结彩于户,鸣钟舁尸,诣亲属之门,各酹酒其口,抚摩再三,志永诀也。既遍,然后归家,瘗之。”若某些少数民族的土官死亡,其告丧仪式更为隆重,还需游尸社内,以知会族人或社人。而其他人告丧,则与土官之死有所区别,一般不能举尸而游。即“余番有丧,悉如土官,惟不敢游尸耳。”从告丧仪式中反映了台湾少数民族的封建等级观念比较强。
告丧后,一般是进行洗尸装饰。洗尸的目的,大概是让死者干干净净地走向另一个世界,这也是对死者一种尊重与悼念的方式。台湾有些少数民族以干尸的方法替代。有谓其“人死,以荆榛烧地,刳尸烘之,环匍而哭,既干,将归以藏。”类似的干尸处理方法,虽为原始,也是一种注重环境卫生的办法。台湾少数民族盛行室内葬,葬式较为开放,在台湾的湿热天气下,若尸体不进行干尸处理,容易腐臭,势必污染生活环境,危害生者的身体健康。
易服,即给死者换上送终衣服。内地对这方面比较讲究。台湾少数民族对此并无严格规制。或以兽皮裹尸,如鹿皮等。这种以兽皮殓尸的习俗,显然与中原传统的习俗相悖。古代有“殓葬忌裘”的习惯,这是受佛教来世转生之说的影响,意思谓死者穿着兽服上西天,来世投胎会成禽兽之辈。
停殡,台湾少数民族的丧葬礼仪中,其停殡时间并不长。“人死,结彩于门,所有器皿、衣服,生人与死者均分。三日后,会集同社之人,将死者各灌以酒,然后出葬,向不用棺,会有用者,掘出地面埋之。富者上选小屋一间,周植树竹,不便日光、风雨、淋炙。”有些地区的少数民族则在地下停殡,先埋后葬。凤山县地区的少数民族,“所有器皿衣服与生人均分,将死者所得之数同其尸埋于门内之右,三日后会集同社启土取死者出,各酹以酒,然后葬,葬无棺。”
出殡,台湾少数民族一般以死者所遗衣物、杂物随葬。北路诸罗番大武郡等社,“父母死,服白衣,守丧三月,尸瘗厝边,富者棺木,贫者草席,或鹿皮衬土而殡,生前杂物,俱殉其半。”也有以生产工具或作战工具随葬。嘉庆二十一年,曾有汉人开垦番地,与番人发生;中突,相持不下,后汉人攻杀番人,番人逃入深山,“得番串鼻熟牛数百,未出串野牛数千,粟数百石,器物无数。闻社中风俗,番死以物殉葬,乃发掘番百余,每得枪刀各一。”
跳丧舞
台湾少数民族出殡之时,多有歌舞之戏,让死者入土之前尽情与亲人享受人间欢乐。花莲县阿美族就有所谓“跳丧舞”。“尸体安放后,遗族及来吊丧亲友均起立而向死者作跳丧舞。舞步歌调皆单纯,反覆跳唱。死者父母不参加跳丧舞。”嘉义地区少数民族,“临丧则将死尸扶出庭中,群番歌舞以为戏,以赠死者,既毕,哭泣悲哀,将葬之日,视家贫富,分一半物业为葬费。”葬前载歌载舞,反映了台湾少数民族十分重视葬前礼仪。
丧后礼仪
比起葬前礼仪,台湾少数民族的丧后礼仪则显得简单。没有像汉族丧葬文化传统中具有严格的五服制度与居丧定制。按照古代封建礼制,死者入土,并不意味着丧葬活动的结束,家人和亲戚还要为死者服丧守孝。守孝的时间或长或短,根据其亲疏关系而定,而且还必须身穿特制的丧服。
但是,台湾少数民族的丧服定制一般没有严格的规范,有些地区的少数民族甚至没有丧服之制。台东地区少数民族,“死无棺殓,以布缚扎其身,并以其生平所有器物,如刀枪、手钏、钉带、番珠之类,附于身旁,掘地埋于居室,之后及旁左右,惟埠南及木爪等社,则缚其手足为一团,就室内挖一圆洞坐而埋之,顶覆以锅,盖以石板,加土于其上,不知为丧服。”
台湾少数民族则多以黑青之布为丧服。噶玛兰地区,“熟番近亦备棺木,一社之中往吊焉,但制服不以素而为青。”北路诸罗番新港诸社,“番死曰马歹,不论贫富,俱用棺埋厝内,以平日衣服器皿之半殉之,丧家俱著色,以示不变。”又有彰化地区少数民族,“父母丧,无衰,衣皂,略如海青,腰有劈帧甚繁,云自荷兰相传而然。然斜束一幅白于肩臂,妇人以麻染红黄色,多刺为纹,缝贴衣背,早时青布束腓,至是亦加刺纹其上,属者色稍淡。丧服最重,披发,皂布裹其头面,止露两目,怜尽乃除,如汉人之卒哭也。”
也有不制丧服,披布以代。北路诸罗番诸罗山诸社,“丧服披布于背,或绊乌带于肩,服三月满。夫死,妇亦守丧三月即改适,先告父母,后自择配,与新港等社期年除服,先后择配不同。”表明了台湾少数民族,虽然其聚居活动范围不大,而其丧服之制则缺乏统一与规范,反映了其文化开放与交融,尚缺乏凝聚统一。
其居丧之制也无严格的标准,显得较为随意松散。如新竹县少数民族,“居丧七日,剪其发,用乌布巾蒙头,仍与死者同居一室,周一月而后,移居别处,葬后不设柱,不致祭。”
守丧期
或有节制饮食,不举炊火。淡水地区少数民族,“既葬,家人及舁丧者三日不出户,不舂不歌,所亲供给饮食。”台东地区,“南路则丧立不出,人入穴之,则垂头不言语,三、五日不等,北路则其家一、二日,不举作炊,饮食皆亲邻馈之。”
或有淡妆素衣,不事娱乐。尽管台湾少数民族较为盛行葬前歌舞之俗。但有些地区不流行此俗,在出殡后严禁娱舞。桃县地区少数民族,亲人死后五四日,“全家休息服丧,丧期一日至四十日,丧内停止一切娱乐,不得出外访友及穿红色衣服。”南投地区泰雅族,“丧家于死者断气后,立即将炉上之火与木灰弃之野外,另改新火。全家人禁到户外活动,不梳洗,不华服,饮食由近亲、邻人供给,亦不能歌舞、饮宴,是为守丧忌,守丧忌时间长短,因亲属关系而异。”
居丧时间长短,也因其亲缘关系远近而定,一般以夫妇守丧期为最长。“凡居丧,父母兄弟半月,夫妇一月。一月后妇不带耳珠,著敞服,他适方如常。”有些地区,则守丧统一为一年,但服丧期后,寡妇也可自由再嫁。北路诸罗番新港诸社,“父母兄弟之丧,俱一年,夫死一年后改适,必自为择定,告前夫父母及所生父母而后嫁。”说明了台湾少数民族具有较大的婚姻自由度,也反映了其葬后礼仪意识较为淡薄,显然与中原正统封建伦理道德相悖。
有些地区少数民族举礼统一居丧,停止全社的生产活动。淡水地区少数民族,社中若有举丧,丧家“一月后赴园耕种,通社亦三日不赴园,以社有不吉事也。”这大概是台湾少数民族原始氏族公社残余制在丧葬民俗文化中的体现。
台湾少数民族的丧葬礼仪,总的情况显然与中原汉族正统封建思想文化的发展水平尚有较大的差距,表现了较强烈的地方民族色彩,主要体现了与社会形态和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思想文化及伦理道德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