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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严重的家庭暴力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由于制度保障的缺失,家庭暴力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家庭暴力需要综合的预防、制止、处理等相关制度的配套保障。防治家庭暴力,需要我们理念和措施的更新:预防为先,兼并制止,着重处理,事后回访。
关键词家庭暴力 预防 处理 回访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44-02
家是人类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让人们寄予了深切的希望。家庭被人们视为安全的避风港、幸福的绿洲。然而,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据报道,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残酷的现实表明,在享受天伦之乐的家庭里时常会发生暴力事件,家庭暴力极大程度上困扰着各国的受害人、社会管理人、国家统治者。各国对此问题各有招数,我国也不例外,在政治层面、法律层面、民间力量层面已经制定了很多政策、出台了很多的法律法规、实施了强有力的措施,但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一、家庭暴力的表现形态及主要成因
(一)家庭暴力的表现形态
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家庭成员彼此之间的伤害,其负面影响或创痛不容低估,较多家庭是多种暴力手段交织在一起。
1.身体上的攻击或强制,拳打脚踢只是基础形式,针扎、火烧、刀砍、油烫这些极端的事例也不鲜见。
2.威胁、恐吓;施暴者威胁要杀死受暴人,杀死她的全家,以此来掌控她的行为。
3.以破坏家具、殴打宠物等方式伤害对方。
4.限制人身自由,如不让参加社会活动、不给提供交通工具等。
5.情感上、心理上的伤害,如羞辱、任意贬低人格、恶骂、训斥、羞侮、冷漠、过度役使,同时还有各种手法的心理虐待和情感虐待。
6.经济上的暴力,即以剥夺财产、剥夺工作机会使其生活受到威胁等等。
7.婚内强奸,性暴力是一个比较隐秘的话题,性生活中受到强迫或不作为等都是性暴力的表现。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
关于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学术界、社会各界探讨较多。例如,人们往往强调传统文化的影响(历史原因)、心理疾病、社会救助不当等诸多因素:
1.酒精的刺激作用。酗酒的丈夫容易在酒精的刺激下对家人挥拳动刀。
2.生活压力过大。丈夫由于在外面承受过重的生活压力,对压力的排解缺乏渠道或排解不畅,回家对家人不顺眼引发家庭暴力。
3.男权主义导致家庭暴力成为正常现象。在有些家庭,丈夫的大男人主义根深蒂固,妻子稍有不顺便雄性大发,显示其家庭主控地位。
4.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方法不得当,孩子稍有不听话,父母便使用家庭暴力。
5.因从属地位而产生的敌意。有些表面上看似性情温和的丈夫可能因为自己地位不高而对妻子心怀怨恨,从而以发怒和暴力的方式表现出来。
6.偏见。对妻子的行为举止抱有成见也易于导致暴力的产生。
7.“社会认可”。有的丈夫觉得社会认可殴妻的行为,并据此认为自己的暴力行为没有过错。
8.社会经济原因。失去作为家庭顶梁柱地位并处于经济压力之下的男性可能会将自己的失意发泄在妻子的身上。
9.一时动怒。研究表明,有相当数量的家庭暴力起先是一场口角,之后突然升格为拳脚相加。
10.曾经受过虐待。研究表明,受伤的人容易将潜意识的暴力发挥出来,对外报复。
二、反家庭暴力的实践与不足
(一)制度的缺失
在法律层面,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此外,至少16个省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执法主体不明确,可操作性较差,制度缺乏保障,很多条文的规定不能落实,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如《妇女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但实践中无法操作。从暴力范围和认定上看,我国现行立法只是强调对身体的暴力,而对精神暴力、心理暴力、经济暴力、性暴力和冷暴力,或是规定不充分或是完全没有规定;片面强调“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导致大部分暴力行为得不到相应惩处,而“造成一定伤害后果”标准笼统,实践中无法确定。在程序上也存在惩治不力的问题,如举证责任归属上看,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实际上是加重了受害人的负担。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缺失也是导致受害人得不到有力保护的原因。家庭暴力总是可以游离于法律之外。
(二)执法经验的不足
在行政层面,目前在我国,除了妇联组织有几万名维权信访干部专为妇女“当家作主”以外,在社区、公安机关、社会团体,还有无数人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帮助受暴妇女。一个反家暴的社会网络已基本在我国构建起来。多个省建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妇女避护中心。各级妇联干部担任了人民法院特邀陪审员,在涉及妇女儿童的案件审判中依法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十几个省的妇联组织、公安机关联合建立了“110”家庭暴力报警服务中心,在基层建立了妇女权益投诉站。
一些民间组织如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将反家暴的工作落实到社区,据红枫中心介绍,在2001年到2005年,与天津市妇联合作,在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道创建了社区妇女维权的载体半边天家园,使该地区家庭暴力投诉案件从37%下降到14%。
这些都是进步的、卓有成效的举措,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反家庭暴力的工作,维护社会的和谐。但这些措施仍然只是部分省市的单一做法,没有普及和推广,没有综合的到位措施。
三、反家庭暴力理念的更新与措施的跟进
凡是要解决问题,都需要我们思想先行,并且制度保障,才能附诸实践。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我们的思路也不例外,先确定理念,再予以制度设计,然后实践检验。
(一)理念的更新
预防为先,兼并制止,着重处理,事后回访。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学术界和实践部门已有很多的研究成果和措施践行。但我们不得不注意的是,家庭暴力具有临时性、快速性的突发性,对受害人造成长久的精神伤害、身体伤害。对受害人来讲,最紧迫需要的是“暴风雨”后及时的救助、恢复、维权、回访,这才是重中之重的,尤其回访制度的设立和实施,会让受伤的当事人心里温暖而平静,释放精神压力,消除以暴制暴的极端想法。而目前较为缺乏的是家庭暴力发生后的综合处理机制。因此,对家庭暴力,我们的理念需要更新,不仅预防、制止,最重要的是处理。因此,本人的观点是“四驾马车”长驱家庭暴力—预防为先,兼并制止,着重处理,事后回访。
(二)措施的跟进
理念的提出需要制度的保障和实施,具体如下
1.预防为先:预防家庭暴力是一项综合的社会治理工程,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如:
(1)法律体系的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缺乏具体化和可操作性,应加强完善,另外,出台家庭暴力防治法也是另一种途径。
(2)人文教育的深入:普及人权教育、家庭伦理教育、人性教育、心理学教育等。
(3)政府部门的推行:如政府部门的法制宣传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项目的推广、关爱老人项目的推广等。
2.兼并制止:对家庭暴力的制止,需要完善执法部门的快速反应机制,如出警人员专业化;伤情鉴定及时化;社区、邻居的及时帮助、救助等,物业管理公司的介入制度;社区服务的介入制度等。
3.着重处理:处理家庭暴力,应由专门机构负责,落实到位。
(1)由妇联建立家庭暴力处理中心:第一道战线。有观点提出,由社区组织干预家庭暴力,但本人认为,目前我国的社区建设仍处开始阶段,不能承受过多的任务,并且社区没有相关的经验,因此,由妇联建立家庭暴力处理中心是最现实的、最可行以及最有效的。各级妇联家庭暴力处理中心的组成部分有:1)接待室;2)心理调整室;3)法律援助室;4)避护室;5)培训室;6)回访谈话室;7)个案资料室。
家庭暴力处理中心的工作流程可以借鉴医生接诊的方式:接待登记——心理调整——法律援助——提供避护——如果受害人配偶同意的话,同时开展对施暴人的心理辅导和社会性别意识培训——回访——资料整理、总结。具体是:家庭暴力处理中心接待电话或来访后,应做好书面登记,安排专人跟进,提供全程服务,先对当事人进行心情抚平、调整甚至矫治,倾听记录,提出解决方案,如果需要法律咨询服务的,由妇联法律援助律师提供并作好记录,如果的确需要暂时避护的,提供不超过7天的住宿,不解决三餐。如果受害人同意的话,同时对其进行家庭知识方面的培训。如果受害人配偶同意的话,同时开展对施暴人的心理辅导和社会性别意识培训。处理完后,应及时回访当事人,可以电话连线,也可以要求当事人上门谈话,了解记录当事人的现况,进行个案分析,总结经验,保存处理的材料。
(2)司法部门的干预支持:如法院对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签发禁止令或保护令;增设保安处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或虽实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节稍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适用保安处分;由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此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起诉、参加诉讼等。
(3)社会组织的帮助:受害人寻求民间力量的帮助也是一种途径,如心理咨询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婚姻学校等等。
综上所述,反家庭暴力是个繁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需要长期的实践和总结,不能一蹴而就。我们只能按照目前的现况与条件尽最大努力。
参考文献:
[1]巫昌祯,杨大文.防治家庭暴力研究.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2]王芳.关于家庭暴力警方干预问题的若干思考.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4(4).
[3]刘伯红.女性权利.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
[4]阙祥才.家庭暴力分析.湖北社会科学.2004(4).
[5]王有佳.现代化城市生活的一颗毒瘤.人民日报.2003年4月3日.
[6]李凤新.反家庭暴力任重道远.中国法院网.
关键词家庭暴力 预防 处理 回访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44-02
家是人类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让人们寄予了深切的希望。家庭被人们视为安全的避风港、幸福的绿洲。然而,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据报道,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残酷的现实表明,在享受天伦之乐的家庭里时常会发生暴力事件,家庭暴力极大程度上困扰着各国的受害人、社会管理人、国家统治者。各国对此问题各有招数,我国也不例外,在政治层面、法律层面、民间力量层面已经制定了很多政策、出台了很多的法律法规、实施了强有力的措施,但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一、家庭暴力的表现形态及主要成因
(一)家庭暴力的表现形态
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家庭成员彼此之间的伤害,其负面影响或创痛不容低估,较多家庭是多种暴力手段交织在一起。
1.身体上的攻击或强制,拳打脚踢只是基础形式,针扎、火烧、刀砍、油烫这些极端的事例也不鲜见。
2.威胁、恐吓;施暴者威胁要杀死受暴人,杀死她的全家,以此来掌控她的行为。
3.以破坏家具、殴打宠物等方式伤害对方。
4.限制人身自由,如不让参加社会活动、不给提供交通工具等。
5.情感上、心理上的伤害,如羞辱、任意贬低人格、恶骂、训斥、羞侮、冷漠、过度役使,同时还有各种手法的心理虐待和情感虐待。
6.经济上的暴力,即以剥夺财产、剥夺工作机会使其生活受到威胁等等。
7.婚内强奸,性暴力是一个比较隐秘的话题,性生活中受到强迫或不作为等都是性暴力的表现。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
关于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学术界、社会各界探讨较多。例如,人们往往强调传统文化的影响(历史原因)、心理疾病、社会救助不当等诸多因素:
1.酒精的刺激作用。酗酒的丈夫容易在酒精的刺激下对家人挥拳动刀。
2.生活压力过大。丈夫由于在外面承受过重的生活压力,对压力的排解缺乏渠道或排解不畅,回家对家人不顺眼引发家庭暴力。
3.男权主义导致家庭暴力成为正常现象。在有些家庭,丈夫的大男人主义根深蒂固,妻子稍有不顺便雄性大发,显示其家庭主控地位。
4.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方法不得当,孩子稍有不听话,父母便使用家庭暴力。
5.因从属地位而产生的敌意。有些表面上看似性情温和的丈夫可能因为自己地位不高而对妻子心怀怨恨,从而以发怒和暴力的方式表现出来。
6.偏见。对妻子的行为举止抱有成见也易于导致暴力的产生。
7.“社会认可”。有的丈夫觉得社会认可殴妻的行为,并据此认为自己的暴力行为没有过错。
8.社会经济原因。失去作为家庭顶梁柱地位并处于经济压力之下的男性可能会将自己的失意发泄在妻子的身上。
9.一时动怒。研究表明,有相当数量的家庭暴力起先是一场口角,之后突然升格为拳脚相加。
10.曾经受过虐待。研究表明,受伤的人容易将潜意识的暴力发挥出来,对外报复。
二、反家庭暴力的实践与不足
(一)制度的缺失
在法律层面,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此外,至少16个省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执法主体不明确,可操作性较差,制度缺乏保障,很多条文的规定不能落实,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如《妇女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但实践中无法操作。从暴力范围和认定上看,我国现行立法只是强调对身体的暴力,而对精神暴力、心理暴力、经济暴力、性暴力和冷暴力,或是规定不充分或是完全没有规定;片面强调“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导致大部分暴力行为得不到相应惩处,而“造成一定伤害后果”标准笼统,实践中无法确定。在程序上也存在惩治不力的问题,如举证责任归属上看,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实际上是加重了受害人的负担。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缺失也是导致受害人得不到有力保护的原因。家庭暴力总是可以游离于法律之外。
(二)执法经验的不足
在行政层面,目前在我国,除了妇联组织有几万名维权信访干部专为妇女“当家作主”以外,在社区、公安机关、社会团体,还有无数人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帮助受暴妇女。一个反家暴的社会网络已基本在我国构建起来。多个省建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妇女避护中心。各级妇联干部担任了人民法院特邀陪审员,在涉及妇女儿童的案件审判中依法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十几个省的妇联组织、公安机关联合建立了“110”家庭暴力报警服务中心,在基层建立了妇女权益投诉站。
一些民间组织如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将反家暴的工作落实到社区,据红枫中心介绍,在2001年到2005年,与天津市妇联合作,在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道创建了社区妇女维权的载体半边天家园,使该地区家庭暴力投诉案件从37%下降到14%。
这些都是进步的、卓有成效的举措,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反家庭暴力的工作,维护社会的和谐。但这些措施仍然只是部分省市的单一做法,没有普及和推广,没有综合的到位措施。
三、反家庭暴力理念的更新与措施的跟进
凡是要解决问题,都需要我们思想先行,并且制度保障,才能附诸实践。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我们的思路也不例外,先确定理念,再予以制度设计,然后实践检验。
(一)理念的更新
预防为先,兼并制止,着重处理,事后回访。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学术界和实践部门已有很多的研究成果和措施践行。但我们不得不注意的是,家庭暴力具有临时性、快速性的突发性,对受害人造成长久的精神伤害、身体伤害。对受害人来讲,最紧迫需要的是“暴风雨”后及时的救助、恢复、维权、回访,这才是重中之重的,尤其回访制度的设立和实施,会让受伤的当事人心里温暖而平静,释放精神压力,消除以暴制暴的极端想法。而目前较为缺乏的是家庭暴力发生后的综合处理机制。因此,对家庭暴力,我们的理念需要更新,不仅预防、制止,最重要的是处理。因此,本人的观点是“四驾马车”长驱家庭暴力—预防为先,兼并制止,着重处理,事后回访。
(二)措施的跟进
理念的提出需要制度的保障和实施,具体如下
1.预防为先:预防家庭暴力是一项综合的社会治理工程,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如:
(1)法律体系的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缺乏具体化和可操作性,应加强完善,另外,出台家庭暴力防治法也是另一种途径。
(2)人文教育的深入:普及人权教育、家庭伦理教育、人性教育、心理学教育等。
(3)政府部门的推行:如政府部门的法制宣传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项目的推广、关爱老人项目的推广等。
2.兼并制止:对家庭暴力的制止,需要完善执法部门的快速反应机制,如出警人员专业化;伤情鉴定及时化;社区、邻居的及时帮助、救助等,物业管理公司的介入制度;社区服务的介入制度等。
3.着重处理:处理家庭暴力,应由专门机构负责,落实到位。
(1)由妇联建立家庭暴力处理中心:第一道战线。有观点提出,由社区组织干预家庭暴力,但本人认为,目前我国的社区建设仍处开始阶段,不能承受过多的任务,并且社区没有相关的经验,因此,由妇联建立家庭暴力处理中心是最现实的、最可行以及最有效的。各级妇联家庭暴力处理中心的组成部分有:1)接待室;2)心理调整室;3)法律援助室;4)避护室;5)培训室;6)回访谈话室;7)个案资料室。
家庭暴力处理中心的工作流程可以借鉴医生接诊的方式:接待登记——心理调整——法律援助——提供避护——如果受害人配偶同意的话,同时开展对施暴人的心理辅导和社会性别意识培训——回访——资料整理、总结。具体是:家庭暴力处理中心接待电话或来访后,应做好书面登记,安排专人跟进,提供全程服务,先对当事人进行心情抚平、调整甚至矫治,倾听记录,提出解决方案,如果需要法律咨询服务的,由妇联法律援助律师提供并作好记录,如果的确需要暂时避护的,提供不超过7天的住宿,不解决三餐。如果受害人同意的话,同时对其进行家庭知识方面的培训。如果受害人配偶同意的话,同时开展对施暴人的心理辅导和社会性别意识培训。处理完后,应及时回访当事人,可以电话连线,也可以要求当事人上门谈话,了解记录当事人的现况,进行个案分析,总结经验,保存处理的材料。
(2)司法部门的干预支持:如法院对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签发禁止令或保护令;增设保安处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或虽实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节稍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适用保安处分;由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此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起诉、参加诉讼等。
(3)社会组织的帮助:受害人寻求民间力量的帮助也是一种途径,如心理咨询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婚姻学校等等。
综上所述,反家庭暴力是个繁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需要长期的实践和总结,不能一蹴而就。我们只能按照目前的现况与条件尽最大努力。
参考文献:
[1]巫昌祯,杨大文.防治家庭暴力研究.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2]王芳.关于家庭暴力警方干预问题的若干思考.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4(4).
[3]刘伯红.女性权利.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
[4]阙祥才.家庭暴力分析.湖北社会科学.2004(4).
[5]王有佳.现代化城市生活的一颗毒瘤.人民日报.2003年4月3日.
[6]李凤新.反家庭暴力任重道远.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