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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我国强制侦察行为应由检察机关进行司法审查。因为我国检察机关对强制侦查行为逮捕羁押措施的审查批准权,其实就是司法审查权。检察机关在行使审查逮捕权时,基于司法权的独立属性,不仅能够完全体现司法“客观中立”的立场,而且也能够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国的司法制度和刑事诉讼程序与西方并不相同,没有必要生硬地强行移植国外的预审法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