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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又称欠缺代理权的代理,指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其具体表现主要有三种根本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以及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根据现行<合同法>,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它可以因被代理人的追认而使无权代理行为有效.追认在性质上属于被授代理权的行为,能使无权代理具有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