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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单独二孩”至“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的三年间,人口出生率虽有所增长,但效果并未达预期,这是受众多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本文主要讨论作为生育行为主体的女性与该政策之间的关系,研究“二孩”政策对女性权益的影响,包括就业权、劳动保障权及婚姻家庭权等,以及研究通过哪些具体途径可以减轻或消除政策的负面影响,在保障女性权益最大化实现的前提下,减轻女性生育二孩的种种顾虑和阻力,提高女性生育意愿,从而促进人口健康平衡发展。
关键词:二孩政策 女性权益 影响 保障 人口发展
一、引言
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时期,提高生育率能够优化劳动力结构、提升人力资本、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并且对于人口老龄化现象、独生子女问题、失独问题等社会问题具有积极意义,现阶段的二孩政策显然具有其积极合理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应当积极推进。根据国家卫计委2017年2月发布的数据来看,“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一年来,对于增加人口出生率起到了积极作用,给目前的人口困境带来了一丝曙光。然而从近三年的生育情况来看,生育二孩的热情并不高涨。根据钟晓华(2016)对城市“双非”夫妇再生育意愿的调查显示,“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之后,城市“双非”夫妇的再生育意愿不强,只有40.4%的受访者家庭已怀二孩或有明确的想再生育的意愿,59.6%的受访者则表示暂时不想生或完全不想生。2016年我国新增人口未达到“十三五”年均增加900万的规划要求,并且今后几年随着育龄期妇女的大幅减少,人口发展将受到进一步限制,依此趋势发展,我国将逐步走向鼓励生育的政策阶段。生育政策效果受多种因素作用影响,作为生育主体的女性对政策效果形成直接影响,生育对女性权益是相互影响的,研究生育与女性权益之间的关系,对于减轻其负面影响,促进政策顺利推进具有积极意义。
二、生育“二孩”对女性权益的影响
在以往多项对于生育影响的调查中发现,女性受生育的影响远远高于男性,并且生育给女性各项权益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新政对女性权益形成影响的同时,女性为规避权益遭受更多损失,在是否生育二孩的态度上就会表现的比较消极,这恰恰给二孩政策的顺利推进带来了阻力,两者之间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
1.生育权进一步扩大。人口政策的实施与发展对女性的影响是巨大的。生育自由时代,在受“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影响的中国,女性地位显然是低下的。1980年起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女性的社会地位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女孩和男孩一样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女性越来越多地参加社会工作。近几年实施的二孩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女性的生育权,从原先只允许生育一个孩子到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女性生育权进一步扩大。然而考虑到生育二孩的机会成本增加和其他多项权益受损,很多职业女性不得不选择放弃这一权力。
2.平等就业权受损最为明显。受生育影响最明显的是女性的就业权,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和损失风险,往往回避招聘女性职工,这是对女性获得平等就业权益的侵犯。女性从结婚生育第一个孩子起,就已经开始受到各种就业歧视,在是否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问题上必然更加慎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求经济价值,是不会给一个母亲的两次生育行为买单的,即使目前对企业有各种监督机制,但并未从根本上提出解决方案,使得这种歧视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并且现实情况是高企的房价、不断攀升的物价、赡养四位老人和一名子女的家庭负担等经济压力迫使女性必须参加工作,更何况生育二孩将增加家庭开支,据调查了解,新增一名子女将增加家庭支出的30%——40%。对于普通工薪群众来说,女性的收入是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为生育二孩而放弃工作就会少一份收入,必然严重影响原有的生活质量。如若在就业政策领域政府不加以干预,女性为尽量减少就业权受损、甚至面临失业风险时必然选择不生二孩。
3.劳动保障权和职业发展权将受限制。源于社会文化长期影响形成的性别刻板印象是给女性带来就业歧视的内在根源,女性在性别社会分工中被塑造成以照顾家庭为主要责任的角色,就业只是一种可有可无的补充而已。女性在就业时往往选择或被迫选择稳定而相对劳动强度较低的行业,当然经济收入水平也相对不高,这是生育和家庭文化给女性在所从事职业选择时带来的影响。另外,生育给女性在晋升空间和职业发展方面也会带来消极影响。女性的最佳生育期与职业发展上升期高度重合,孕期、哺乳期都会使女性的职业被迫中断,现行的产假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尚且能够缓解短期职业中断带来的不良后果。然而照顾0至3岁子女会将女性职业中断期延长至3年或更长,这将使女性的职业竞争力大大减弱,难以回归到原岗位工作,晋升无望、职业下行发展,有些女性甚至从此失业。没有良好的就业保障和失业补助,职业女性断然不敢轻易生育。女性的人力资本在原有的性别歧视和二孩新政的双重影响下进一步贬值,两者的叠加效应对女性劳动者的人力资本贬值形成长期影响。
4.家庭婚姻权亦将受威胁。生儿育女将提高女性对家庭和婚姻的依赖程度,女人承担了怀孕、生产和照顾子女等家庭责任,但女性在时间上、精力上的付出及价值却无法用经济方式具体量化,也就是说,女性承担的家庭责任都是无偿贡献的,并且原本的经济收入及职业发展机会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为照顾家庭放弃就业的全职妈妈受此影响最为严重。而生育两个孩子的责任将更加沉重,机会成本更大,一旦婚姻发生危机,女性必然处于劣势地位,若失去经济来源,孩子的抚养权都将无法争取,女性的家庭婚姻权将受到威胁。
5.身心健康权益受损加剧。符合目前生育政策的人群中35岁以上女性占到2/3,由于长期的独生子女政策导致这一群体的生育意愿一直被压抑,政策放开后,追生二孩中的大多数女性已成为高龄产妇,这一点无疑提高了她们将面临生命健康等方面的生育風险。另外,目前的医疗资源容量并不能满足因政策放开带来生育需求的增加,高龄孕妇的增加对围产期保健、分娩技术保障等不论是硬件实力还是技术水平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出现产科医生工作压力加大、床位紧缺等现象正说明了现有的医疗资源并未针对二孩新政做好充分的准备。现代社会精细化养育子女需要耗费大量的体力精力,养育两个孩子将给女性的身体健康带来更大压力;工作和家庭的双重责任限制女性作为自由个体的个人价值的实现;因生育和照顾子女而减少参与社会活动导致女性本该在社会中得到的社会尊重和地位等有所下降;除此之外,女性还要承担同男性一样的工作压力,在面对生育和升职的两难境地中,女性的心理健康也受到严重威胁。 三、全方位保障女性权益,助力“二孩”政策顺利推进
对于二孩生育给女性权益带来的负面影响,应当引起足够重视,为积极推进二孩政策贯彻落实,提高人口出生率,必须保障女性权益的实现。具体措施是依法治育、制定适宜的家庭政策、调整财税政策、加强社会育儿、关爱女性,减少女性生育二孩的后顾之忧。
1.依法治育,完善保障女性权益、促进生育的法律法规。积极贯彻落实当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生育政策,提供合理必要的法律和政策支持,是实现人口红利、促进经济社会良性发展的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在推进中华民族人口增长的伟大事业中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政府应当积极承担责任、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为因生育带来的性别不公平等提供解决方案,不能简单粗暴地将用工成本的增加推给用人单位,或者让女性个人承担就业歧视的后果。贯彻落实《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现有法律中对于保护女性权益的详细条款,并加强执法力度;对于女性生育休假、产后就业等应在法律中予以具体的、可操作的体现;对于侵犯女性在就业、培训、晋升、福利等方面合法平等权益的不法行为应当在法律层面加以明确,制定细致的处罚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受歧视女职工也应拿起法律武器捍卫合法权益。对聘用吸纳女性职工的用人单位在政策优惠等方面进行补偿,在全社会行形成保护女性合法、平等就业的法治环境。
2.对于按政策生育女性实施经济补偿及各种奖励政策。根据调查显示,为工作母亲提供支持性政策的国家中,女性的持續就业率较高,对母亲的职业惩罚相对较低。现阶段生育二孩的家庭是在为增强我国人力资本做贡献,生育二孩的母亲在当前也是英雄母亲,政府应当对生育二孩的女性实施财政税收的减免等制度,适当给予二孩家庭发放经济补贴。美国的“所得收入赋税返还金法案”(EITC)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生育一个孩子每年减税3000美元,2个以上每年减税5000美元。瑞典为16岁以下儿童提供补贴,标准为每月人均约1千克朗。这些财税政策在减少生育经济压力、鼓励生育方面能有效显现出积极作用。给予生育二孩的女性包括物质、政策及精神等各种形式的奖励,减轻女性因生育二孩造成的经济权益受损、离婚风险等,加强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创造鼓励女性生育的舆论环境,塑造按政策生育母亲的正面形象,增强女性的家庭获得感,在全社会中营造和谐幸福的家庭文化。对于女性的生育贡献应当以经济价值予以体现和肯定,战后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一直以家庭为中心而展开,1986年4月年金制度改革之前,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等专为受雇用者设立的年金,在设计年金支付方式时,即本着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指导思想,将受雇用的丈夫与无业的妻子合并为一个支付单位。此做法在很大程度上用经济产出的方式肯定了女性作为母亲创造的社会价值。
3.制定符合“二孩”形态的家庭政策,增加父母双方的育儿假期。实施有利于家庭稳定健康发展的家庭政策,帮助社会成员实现家庭工作的平衡发展需要国家政策和用工单位共同发挥作用。探索实施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的弹性工作模式和休假模式,缩短女性工作时长,减少女性因生育型职业中断引起的人力资本贬值或职业下行等,为女性职业稳定提供支持。实行宽松的产假、育儿假制度是减轻女性育儿负担的有效办法。为鼓励生育,欧洲一些国家制定的家庭政策对女性是非常有利的。例如丹麦、瑞典等国提供高水平的0至3岁儿童照顾服务和慷慨的双亲假期津贴,女性可以从事高比例的非全日制工作;在荷兰、英国等国的家庭政策中也有短期休假和非全日制工作;德国、奥地利也有慷慨的双亲假期津贴。为提高男性使用育儿假的比率,让父母共同平均分担抚育婴幼儿之责,瑞典1995年开始规定有30天的育儿假父母双方是不能彼此转让的,2002年又新增加了“父亲和母亲必须各申请60天,不得转让,其余自行协商解决”的规定,由此可见政府通过家庭政策让父亲承担抚育婴幼儿之责的决心。此举不仅能减轻母亲的育儿负担,还能促进家庭和社会的性别平等,女性在职场所受的就业歧视也会随之大为减少。
4.加强社会育儿,形成“家庭——社区——社会共育”的育儿模式。下一代是国之未来,育儿不只是母亲和单个家庭的责任,更是全社会、全民族的责任,从这一点上来说,应当着力改变我国一直以来仅仅依赖家庭育儿、母亲育儿的状态。一项利用1995年、2000年和2005年面板数据对20个OCED国家所做的比较研究证实,公共托幼服务覆盖率高的国家,幼儿母亲就业率相对较高。瑞典完善的托幼机构是双职工家庭的后盾,据2008年的数据统计,50%的1岁儿童和90%的2岁以上儿童都在使用日间照顾中心的服务,这也是瑞典保持女性就业率高达77.2%并且生育率回升至1.89的重要保障(2011年数据)。国家应在在立法和政策等方面对社会育儿进行支持,包括制定有关0至3岁儿童发展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促进规范、科学、普惠性的社会托育、家政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别是加强0至3岁社会育儿机构的建设与投入。教育、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积极配合研究社会育儿的具体机制办法,加强调研,为社会投资提供政策指导和基础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婴幼儿产品及服务产业,推广公私合营的PPP模式应用到育儿机构建设中。鼓励用人单位支持托育机构发展,减轻本单位职工家庭负担,形成“家庭——社区——社会共育”的育儿模式,减轻女性的育儿负担。
5.关注女性职业发展指导,关爱女性身心健康。对于女性因生育而面临的就业中断、就业下行及生育陷阱等现象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社会应当关注女性职业发展指导,包括职业生涯规划、再就业培训、自主创业指导等,为女性的劳动就业提供政策保障和指导帮助等。加大医疗资源投入,增加妇产科、新生儿科医护人员数量,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加强围产期保健工作,提高应对短期内急剧增加的生育医疗需求,对于35岁以上生育二孩的高龄孕产妇实施必要的生育保障和支持,实施高危妊娠保护计划,确保母婴安全。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转型,全方位提高生育服务管理水平;妇联、工会等组织应充分积极发挥帮助、服务妇女的职责,包括女性孕产服务、育儿指导及产后再就业培训等;用人单位对于孕期、哺乳期女性实施人文关怀,禁止从事有毒有害的工作,减轻其劳动强度和工作压力;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关爱母婴身心健康,加大公共场所母婴设施投入建设等。
关键词:二孩政策 女性权益 影响 保障 人口发展
一、引言
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时期,提高生育率能够优化劳动力结构、提升人力资本、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并且对于人口老龄化现象、独生子女问题、失独问题等社会问题具有积极意义,现阶段的二孩政策显然具有其积极合理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应当积极推进。根据国家卫计委2017年2月发布的数据来看,“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一年来,对于增加人口出生率起到了积极作用,给目前的人口困境带来了一丝曙光。然而从近三年的生育情况来看,生育二孩的热情并不高涨。根据钟晓华(2016)对城市“双非”夫妇再生育意愿的调查显示,“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之后,城市“双非”夫妇的再生育意愿不强,只有40.4%的受访者家庭已怀二孩或有明确的想再生育的意愿,59.6%的受访者则表示暂时不想生或完全不想生。2016年我国新增人口未达到“十三五”年均增加900万的规划要求,并且今后几年随着育龄期妇女的大幅减少,人口发展将受到进一步限制,依此趋势发展,我国将逐步走向鼓励生育的政策阶段。生育政策效果受多种因素作用影响,作为生育主体的女性对政策效果形成直接影响,生育对女性权益是相互影响的,研究生育与女性权益之间的关系,对于减轻其负面影响,促进政策顺利推进具有积极意义。
二、生育“二孩”对女性权益的影响
在以往多项对于生育影响的调查中发现,女性受生育的影响远远高于男性,并且生育给女性各项权益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新政对女性权益形成影响的同时,女性为规避权益遭受更多损失,在是否生育二孩的态度上就会表现的比较消极,这恰恰给二孩政策的顺利推进带来了阻力,两者之间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
1.生育权进一步扩大。人口政策的实施与发展对女性的影响是巨大的。生育自由时代,在受“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影响的中国,女性地位显然是低下的。1980年起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女性的社会地位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女孩和男孩一样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女性越来越多地参加社会工作。近几年实施的二孩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女性的生育权,从原先只允许生育一个孩子到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女性生育权进一步扩大。然而考虑到生育二孩的机会成本增加和其他多项权益受损,很多职业女性不得不选择放弃这一权力。
2.平等就业权受损最为明显。受生育影响最明显的是女性的就业权,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和损失风险,往往回避招聘女性职工,这是对女性获得平等就业权益的侵犯。女性从结婚生育第一个孩子起,就已经开始受到各种就业歧视,在是否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问题上必然更加慎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求经济价值,是不会给一个母亲的两次生育行为买单的,即使目前对企业有各种监督机制,但并未从根本上提出解决方案,使得这种歧视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并且现实情况是高企的房价、不断攀升的物价、赡养四位老人和一名子女的家庭负担等经济压力迫使女性必须参加工作,更何况生育二孩将增加家庭开支,据调查了解,新增一名子女将增加家庭支出的30%——40%。对于普通工薪群众来说,女性的收入是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为生育二孩而放弃工作就会少一份收入,必然严重影响原有的生活质量。如若在就业政策领域政府不加以干预,女性为尽量减少就业权受损、甚至面临失业风险时必然选择不生二孩。
3.劳动保障权和职业发展权将受限制。源于社会文化长期影响形成的性别刻板印象是给女性带来就业歧视的内在根源,女性在性别社会分工中被塑造成以照顾家庭为主要责任的角色,就业只是一种可有可无的补充而已。女性在就业时往往选择或被迫选择稳定而相对劳动强度较低的行业,当然经济收入水平也相对不高,这是生育和家庭文化给女性在所从事职业选择时带来的影响。另外,生育给女性在晋升空间和职业发展方面也会带来消极影响。女性的最佳生育期与职业发展上升期高度重合,孕期、哺乳期都会使女性的职业被迫中断,现行的产假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尚且能够缓解短期职业中断带来的不良后果。然而照顾0至3岁子女会将女性职业中断期延长至3年或更长,这将使女性的职业竞争力大大减弱,难以回归到原岗位工作,晋升无望、职业下行发展,有些女性甚至从此失业。没有良好的就业保障和失业补助,职业女性断然不敢轻易生育。女性的人力资本在原有的性别歧视和二孩新政的双重影响下进一步贬值,两者的叠加效应对女性劳动者的人力资本贬值形成长期影响。
4.家庭婚姻权亦将受威胁。生儿育女将提高女性对家庭和婚姻的依赖程度,女人承担了怀孕、生产和照顾子女等家庭责任,但女性在时间上、精力上的付出及价值却无法用经济方式具体量化,也就是说,女性承担的家庭责任都是无偿贡献的,并且原本的经济收入及职业发展机会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为照顾家庭放弃就业的全职妈妈受此影响最为严重。而生育两个孩子的责任将更加沉重,机会成本更大,一旦婚姻发生危机,女性必然处于劣势地位,若失去经济来源,孩子的抚养权都将无法争取,女性的家庭婚姻权将受到威胁。
5.身心健康权益受损加剧。符合目前生育政策的人群中35岁以上女性占到2/3,由于长期的独生子女政策导致这一群体的生育意愿一直被压抑,政策放开后,追生二孩中的大多数女性已成为高龄产妇,这一点无疑提高了她们将面临生命健康等方面的生育風险。另外,目前的医疗资源容量并不能满足因政策放开带来生育需求的增加,高龄孕妇的增加对围产期保健、分娩技术保障等不论是硬件实力还是技术水平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出现产科医生工作压力加大、床位紧缺等现象正说明了现有的医疗资源并未针对二孩新政做好充分的准备。现代社会精细化养育子女需要耗费大量的体力精力,养育两个孩子将给女性的身体健康带来更大压力;工作和家庭的双重责任限制女性作为自由个体的个人价值的实现;因生育和照顾子女而减少参与社会活动导致女性本该在社会中得到的社会尊重和地位等有所下降;除此之外,女性还要承担同男性一样的工作压力,在面对生育和升职的两难境地中,女性的心理健康也受到严重威胁。 三、全方位保障女性权益,助力“二孩”政策顺利推进
对于二孩生育给女性权益带来的负面影响,应当引起足够重视,为积极推进二孩政策贯彻落实,提高人口出生率,必须保障女性权益的实现。具体措施是依法治育、制定适宜的家庭政策、调整财税政策、加强社会育儿、关爱女性,减少女性生育二孩的后顾之忧。
1.依法治育,完善保障女性权益、促进生育的法律法规。积极贯彻落实当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生育政策,提供合理必要的法律和政策支持,是实现人口红利、促进经济社会良性发展的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在推进中华民族人口增长的伟大事业中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政府应当积极承担责任、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为因生育带来的性别不公平等提供解决方案,不能简单粗暴地将用工成本的增加推给用人单位,或者让女性个人承担就业歧视的后果。贯彻落实《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现有法律中对于保护女性权益的详细条款,并加强执法力度;对于女性生育休假、产后就业等应在法律中予以具体的、可操作的体现;对于侵犯女性在就业、培训、晋升、福利等方面合法平等权益的不法行为应当在法律层面加以明确,制定细致的处罚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受歧视女职工也应拿起法律武器捍卫合法权益。对聘用吸纳女性职工的用人单位在政策优惠等方面进行补偿,在全社会行形成保护女性合法、平等就业的法治环境。
2.对于按政策生育女性实施经济补偿及各种奖励政策。根据调查显示,为工作母亲提供支持性政策的国家中,女性的持續就业率较高,对母亲的职业惩罚相对较低。现阶段生育二孩的家庭是在为增强我国人力资本做贡献,生育二孩的母亲在当前也是英雄母亲,政府应当对生育二孩的女性实施财政税收的减免等制度,适当给予二孩家庭发放经济补贴。美国的“所得收入赋税返还金法案”(EITC)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生育一个孩子每年减税3000美元,2个以上每年减税5000美元。瑞典为16岁以下儿童提供补贴,标准为每月人均约1千克朗。这些财税政策在减少生育经济压力、鼓励生育方面能有效显现出积极作用。给予生育二孩的女性包括物质、政策及精神等各种形式的奖励,减轻女性因生育二孩造成的经济权益受损、离婚风险等,加强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创造鼓励女性生育的舆论环境,塑造按政策生育母亲的正面形象,增强女性的家庭获得感,在全社会中营造和谐幸福的家庭文化。对于女性的生育贡献应当以经济价值予以体现和肯定,战后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一直以家庭为中心而展开,1986年4月年金制度改革之前,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等专为受雇用者设立的年金,在设计年金支付方式时,即本着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指导思想,将受雇用的丈夫与无业的妻子合并为一个支付单位。此做法在很大程度上用经济产出的方式肯定了女性作为母亲创造的社会价值。
3.制定符合“二孩”形态的家庭政策,增加父母双方的育儿假期。实施有利于家庭稳定健康发展的家庭政策,帮助社会成员实现家庭工作的平衡发展需要国家政策和用工单位共同发挥作用。探索实施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的弹性工作模式和休假模式,缩短女性工作时长,减少女性因生育型职业中断引起的人力资本贬值或职业下行等,为女性职业稳定提供支持。实行宽松的产假、育儿假制度是减轻女性育儿负担的有效办法。为鼓励生育,欧洲一些国家制定的家庭政策对女性是非常有利的。例如丹麦、瑞典等国提供高水平的0至3岁儿童照顾服务和慷慨的双亲假期津贴,女性可以从事高比例的非全日制工作;在荷兰、英国等国的家庭政策中也有短期休假和非全日制工作;德国、奥地利也有慷慨的双亲假期津贴。为提高男性使用育儿假的比率,让父母共同平均分担抚育婴幼儿之责,瑞典1995年开始规定有30天的育儿假父母双方是不能彼此转让的,2002年又新增加了“父亲和母亲必须各申请60天,不得转让,其余自行协商解决”的规定,由此可见政府通过家庭政策让父亲承担抚育婴幼儿之责的决心。此举不仅能减轻母亲的育儿负担,还能促进家庭和社会的性别平等,女性在职场所受的就业歧视也会随之大为减少。
4.加强社会育儿,形成“家庭——社区——社会共育”的育儿模式。下一代是国之未来,育儿不只是母亲和单个家庭的责任,更是全社会、全民族的责任,从这一点上来说,应当着力改变我国一直以来仅仅依赖家庭育儿、母亲育儿的状态。一项利用1995年、2000年和2005年面板数据对20个OCED国家所做的比较研究证实,公共托幼服务覆盖率高的国家,幼儿母亲就业率相对较高。瑞典完善的托幼机构是双职工家庭的后盾,据2008年的数据统计,50%的1岁儿童和90%的2岁以上儿童都在使用日间照顾中心的服务,这也是瑞典保持女性就业率高达77.2%并且生育率回升至1.89的重要保障(2011年数据)。国家应在在立法和政策等方面对社会育儿进行支持,包括制定有关0至3岁儿童发展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促进规范、科学、普惠性的社会托育、家政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别是加强0至3岁社会育儿机构的建设与投入。教育、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积极配合研究社会育儿的具体机制办法,加强调研,为社会投资提供政策指导和基础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婴幼儿产品及服务产业,推广公私合营的PPP模式应用到育儿机构建设中。鼓励用人单位支持托育机构发展,减轻本单位职工家庭负担,形成“家庭——社区——社会共育”的育儿模式,减轻女性的育儿负担。
5.关注女性职业发展指导,关爱女性身心健康。对于女性因生育而面临的就业中断、就业下行及生育陷阱等现象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社会应当关注女性职业发展指导,包括职业生涯规划、再就业培训、自主创业指导等,为女性的劳动就业提供政策保障和指导帮助等。加大医疗资源投入,增加妇产科、新生儿科医护人员数量,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加强围产期保健工作,提高应对短期内急剧增加的生育医疗需求,对于35岁以上生育二孩的高龄孕产妇实施必要的生育保障和支持,实施高危妊娠保护计划,确保母婴安全。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转型,全方位提高生育服务管理水平;妇联、工会等组织应充分积极发挥帮助、服务妇女的职责,包括女性孕产服务、育儿指导及产后再就业培训等;用人单位对于孕期、哺乳期女性实施人文关怀,禁止从事有毒有害的工作,减轻其劳动强度和工作压力;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关爱母婴身心健康,加大公共场所母婴设施投入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