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对森林资源消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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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在回顾已有研究和我国集体林产权制度变迁过程的基础上,通过辽宁集体林区集体林资源相关统计数据分析了前轮林权改革的效应,通过新一轮集体林产权改革主体改革后的调研数据分析了本次改革的初步成效。
  [关键词]集体林;产权改革;森林资源;效应
  [中图分类号]S718.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52-0204-02
  
  自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颁布后,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继在我国部分省份开展试点,目前全国已经有超过4666万h m2(大约占全部集体林地的30%)的集体山林实行林权制度改革(张蕾等2008)。本文试图揭示前后两轮改革成效的差异及其主要原因,说明本轮林权制度改革更能促进我国集体林资源的增长。
  
  1 前轮集体林权改革(林业“三定”)效应分 析
  
  辽宁省森林资源面积、蓄积纵向对比。据森林资源清查数据,我们可以发现林业三定政策实施后,辽宁集体林区的森林活立木总蓄积出现了迅速的下降。1977—1981年森林资源清查期集体林蓄积为1085594×104m3,而到1 9 8 4 — 1 9 8 8 年森林资源清查期竟下降到了172623×104m3。这一指标的急剧下降足以说明,林业三定政策是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此外有不少学者的调查也证实了总蓄积量下降的存在。如刘大昌、David Edmunds(2003),他们认为在他们所研究的15个村当中,林业三定后都发生了乱砍滥伐,由此导致的森林蓄积的下降到20世纪80年代末才通过造林和更新得到逆转。
  辽宁与全国及其他地区森林资源横向对比。辽宁集体林区第三次森林资源清查期集体林平均蓄积仅为42.51m3/h m2,这一数字低于同期辽宁国有林平均单位蓄积量46.88m3/h m2,同时我们还可以发现这一数字低于同期全国集体林平均单位蓄积,这说明辽宁集体林的发展在林业三定时期发展得并不好。辽宁省在第五次林业清查中的森林资源远远高于前两次林业清查时的森林资源,这说明新阶段的改革逐步在发挥作用。同时在“三定”时期,无论是南方十省集体林区还是全国集体林的单位蓄积量均是不断递减的,辽宁省集体林的单位蓄积量虽然没有减少,但增幅也非常小。直至新的改革措施推行辽宁省的集体林森林资源才大幅度增加,主要的贡献在于人工林的增加,这说明新时期的林业政策促进了森林资源的增长。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新时期的林业政策促进了森林资源的增长,但是我们并不能排除其他因素对森林资源增长的影响。通过森林资源增长的贡献率分析,我们发现对于新轮改革的主要影响因素是人工林的快速增加。
  
  2 本輪改革效应的初步分析
  
  从2003年试点开始到现在刚有5年时间,所以现在还很难直接看出本轮改革对集体林资源的直接影响。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本轮改革进展到今天集体林区没有出现像20世纪80年代中期南方集体林区农户大规模乱砍滥伐的现象。我们通过对沈阳农业大学集体林权改革调研数据分析林农对本轮改革的反应如何,进而判断改革对森林资源将会有怎样的影响。本次调查于2007年8月开始,历时1个月,取得了林农造林、护林、对改革心理预期等方面的大量数据,有效问卷共计340份。本文主要通过农户对改革的总体评价、造林、护林及农户林业投资意愿的分析评价本轮改革的初步效应。
  农户对改革评价。数据显示:95%的农民支持本轮改革,86.76%的农民认为本次改革彻底,对本次改革很满意,有5.29%的林农认为林改过程中存在不公平现象,但有意见的农户大多是针对历史遗留问题和改革具体操作过程公平程度的不满,绝大多数农民对本轮改革本身持支持态度,农民是欢迎此次改革的。
  农户在护林、采伐方面状况。从被调查农户每年护林总次数可以看出,2004年至2007年四年中各年护林总次数分别为866次、1045次、1270次、1615次。这从侧面说明了农民管护集体林的意识增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盗伐现象发生的几率。林改后没有出现大规模的砍伐行为。数据显示:有32户在本次林改后进行了木材采伐,占受访的9.4%,这一采伐比例是不高的。这一方面受到采伐限额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到了林龄的限制。
  农户在造林、营林方面。被调查的农户当中有82%的林农在本次林权改革中获得了林地与林木,其中28%(78户)对其所获林地进行了造林和低产林改造,其中有62%的农户对幼林进行了抚育。因为本次改革中有很多农户分得了成熟林和近熟林(37户),这部分森林资源丰富无须造林;另外去除一些因为立地条件不适宜造林的地块;再加上调查是在主体改革刚刚完成80%、一部分农民对政策的稳定性还持有一定怀疑的情况下进行的(13%)。随着政策宣传和产权稳定观念的进一步深入,相信还会不断有农户加入造林、营林的行列。
  林下经济与投资意愿。许多获得林地的农户把发展林下经济作为增收的途径,大力发展了中草药、食用菌、山野菜、蚕、林蛙等多种经营。从调研数据来看,改革后,有51户从事林下多种经营,较之以前的25户增长了2倍,占到了被调查总户数的15%。林下经营的面积也达到了1870.5亩,较之以前的936.5亩增长了3.42%。发掘林地资源潜力,发展林下经济,有利于农民增收,也有利于缓解集体林资源面临的压力。
  
  3 主要结论
  
  通过回顾集体林权改革历史与前后两次改革效应的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本次改革的鲜明特征是赋予农民更完整的财产权利。20世纪80年代初的林业三定政策未能如愿的因素有很多,如林业税费、木材采伐运输管理及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但是最关键的因素是产权不稳。承包期短、新中国成立以来森林权属政策多变意味着即使到手的林地与林木也是不稳定的,这直接导致了乱砍滥伐行为的出现,也是农户不愿造林和护林的部分原因。本次改革赋予农民更完整的财产权利,使权属更加稳定,这也是我们认为本轮改革能够促进森林资源增长的重要原因。
  新一轮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能否成功关键在于主体改革之后的配套改革能否成功实施。从主体改革的初步效应分析主体改革是较为成功的,但是集体林业的发展还有许多制约因素,如采伐限额制度、生态补偿、林业税费等都面临着新的挑战。对于分到手的林木农民迫切见效益,可是现行制度约束过严、公益林生态补偿费用偏低、林业税费较重,配套改革若不能及时跟上,农民对改革的热情也会有所减退。另外林地流转需要规范,农民发展林下多种经营也需要政府相关的支持和引导,这些都应在配套改革的范围之内。
  
  参考文献:
  [1]张蕾,文彩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户生计的影响——基于江西、福建、辽宁和云南4省的实证研究[J].林业科学,2008,44(7):73-78.
  [2]张正.南平市集体林产权改革成效分析[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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