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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一)产品责任与损害赔偿 产品责任作为一个法律问题首次出现于1842年英国“温特博汤诉赖特案”,而后逐渐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所谓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具有缺陷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早期的产品责任法主要调整合同关系,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产品责任法。现代意义上的产品责任法是依据产品存在缺陷的事实,来认定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赔偿责任,其源于上世纪初美国的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一案,而1963年美国的格林曼诉尤巴电力公司案,把产品责任引入严格责任的范畴。在其后产品责任法诞生的一百多年的时间里,产品责任形式经历了从违约责任到侵权责任,与产品责任形式相适应,产品责任强度经历了从宽到严、从轻到重的变化过程,逐步加重了生产经营者责任,走上保护消费者利益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