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工职业病维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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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职业病危害严重影响农民工的身心健康,农民工职业病维权之路因企业的自利行为、法律不完善、政府有关部门的不作为等而困难重重。应通过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来改善农民工职业病维权困境。
  关键词:农民工;职业病:维权
  中图分类号:D922.5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0)03-0073-02
  
  一、目前我国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问题突出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目前,我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有粉尘危害、放射性污染危害和毒物危害。在长期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中作业,有可能会导致劳动者神经系统、血液系统、心脏、肝脏、肾脏、皮肤的严重损害,致死、致残率较高,其危害程度远远高于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本文以尘肺病为例对农民工职业病维权的艰难道路进行分析。
  2003年起,云南省水富县先后有多名农民工到外地某石英干粉厂务工,返乡后陆续有12人死亡。2008年有关专家对63名村民进行职业病诊断。被诊断为尘肺的达30例。2008年初,国家安监总局对广西马山县进行调查,1985年至1991年共有1001名农民工赴外地金矿打工。在已进行尘肺病体检的600人中,确诊尘肺病患者225人,其中相当一部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近年已死亡14人。
  据卫生部部长陈竺介绍,目前我国农民工的职业病危害“形势十分严峻”:一是严重职业病危害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我国正处在职业病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尘肺、急性职业中毒等重点职业病发病居高不下。截至2008年底,各地累计报告职业病70多万例,其中尘肺病累计发病近64万例。近几年,平均每年报告新发尘肺病1万例左右,同时尘肺病发病工龄明显缩短,急、慢性职业中毒呈上升趋势。由于一些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职业健康体检率低,再加上职业病具有迟发性和隐匿性的特点,我国每年实际新发职业病情况要远高于现有报告数字。据专家估计,在今后一段时期,我国职业病发病总数还将继续呈上升趋势。二是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问题突出。据调查显示,大多数农民工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企业工作。工资偏低,劳动时间长。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由于劳动关系不固定,流动性大。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十分复杂,其健康影响难以准确估计。近年来,在一些地区,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时有发生。
  
  二、农民工尘肺病维权现状
  
  1、两起典型事例。河南省新密市一企业工人张海超工作3年多后,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但企业却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后,他取得了去做正式鉴定的机会,但郑州职防所为其做出了“肺结核”的诊断。为寻求真相。28岁的他跑到郑大一附院,不顾医生劝阻。坚持“开胸验肺”,用一个人的无奈之举,揭穿了谎言。近两年维权求医,张海超花费近9万元,早已是债台高筑。为了省些医药费,张海超现在只好转院到县级医院,虽然他人了农村医疗合作保险,但医院认为他是工伤,不在医保范围。“开胸后我找过新密市信访局。一位科长说,他们只认郑州市职防所的鉴定结论。振东公司是个大企业,我这是一个人在战斗!”张海超说,在那个企业里。与他有相同遭遇的工友,绝不止他一个。而对于张海超的遭遇,不少医生认为:“得了职业病,还得单位开具证明才能鉴定,说是让高污染企业凭良心办事,其实恰恰给企业留下了能钻的空子。”
  另一起典型事例就是深圳农民工尘肺病维权事件。中国之声2009年12月8日新闻纵横节目已经报道了这一事件,据了解,这些工人大都来自湖南张家界,从90年代开始便在深圳各大建筑工地从事孔洞爆破工作。由于常期吸入大量粉尘。多人经普通医院检查被疑患有尘肺病,但职业病医院却拒绝给他们做进一步检查和治疗,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因无法出具劳动合同、医疗保险和工作证明多次向深圳市的主管部门投诉,却没有着落。由于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拒绝给没有劳动合同、没有保险、没有企业委托书的农民工做尘肺病检查,他们被迫走上了一条维权之路。据工人反映,他们曾多次到深圳市劳动局信访办和劳动监察大队去反映问题,要求他们对非法用工、不签劳动合同的企业予以查处,证明自己的劳动关系,但都无果而终。
  2、当前农民工在尘肺病维权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①企业的自利行为。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不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从企业来讲,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贵任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可是在现实事件中,比如张海超事件中,即使最终的诊断结论都下来了,张海超所在的振东公司至今仍然没有给他出具任何证明资料。由于我国的职业病采取的是企业申报制度,依靠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主动向职业卫生监督部门申报,申报制度毕竟不是许可制度,许多企业存心不申报,申报制度的不完善让好多企业有机可乘,助跃了它们的投机行为。②部分医疗机构的不作为。按《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卫生部2002年出台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只能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来诊断。这样,当事人只能到某一指定的医疗机构去检测,而这样的机构如果和用人单位在同一地域,就极有可能发生某种利益上的勾连,无数的事实已经说明了这一点。这种规定的不合理给某些不法医疗机构暗箱操作提供了可能。③事实劳动合同不能被认同。由于农民工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农民工在维权的过程仍然是步履艰难。如前所述的深圳百余农民工为争取尘肺病检查而艰难维权事件。虽然有些农民工提供了工作证等证明材料,但是现实中有些人利用制度的刚性否认农民工同有关企业存在劳动关系。2009年12月12日,18位可以提供工地进门牌、爆破公司发放的爆破证等物证的工人走进了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庭与相关企业当庭对质,但企业方均否认与工人们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庭也未作出当庭裁决。④政府有关部门的不作为,互相推诿。据中国之声2009年12月13日报道,农民工曾多次向深圳市市委信访办,劳动局信访办,劳动局检查大队等职能部门反映情况,到深圳市劳动局信访办前后最少去了5次,深圳市市委信访办总共是4次左右,市政府也是4次。去市委信访办,信访办工作人员说这个事应该去劳动监察大队、去劳动局。劳动局表示过几天给调查一下,但是等待的结果是没有什么结果。农民工们曾多次向深圳市劳动局信访办反映问题,要求他们对非法用工、不签劳动合同的企业予以查处,证明自己的劳动关系。最近的一次举报是在2009年12月1号,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科的科长接待的,做了书面记录。但一周多的时间已经过去,举报人每天都在工地上照常工作,却始终没见到有人来调查,企 业老板还是不跟他们签合同。
  
  三、关于农民工职业病维权的思考
  
  1、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农民工平均受教育年限少已是学术界的共识。当前,政府有关部门对外出务工农民工启动了“阳光培训”工程,但即使这样政府组织的培训项目,主要还是侧重于对农民的技能培训,而法律法规等培训内容存在严重缺失。必须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让他们明白在就业前签订劳动合同就能够避免日后法律维权的艰难;提高农民工的科学文化素质,让他们认识到职业病的危害并自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2、成立农民工协会。工会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组织要突出维护职能,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合法权益。工会要依据法律赋予其主动参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权利,充分发挥工会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设想,患病农民工所在的工厂若有工会组织能够与资方就工作环境、工资等问题进行谈判,若有工会组织在患病农民工碰到需要维权时站出来说话撑腰,可能就不会出现像张海超这样的“开胸验肺”事件,也就不会出现深圳农民工维权无果的局面。政府有关部门应该积极倡导农民工工会的创立,为农民工维权提供集体谈判的能力,避免农民工个体在维权过程中“单打独斗”的局面。以组织的力量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推动农民工利益合法化、制度化的重要渠道。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所在地工会,是农民工权益维护的第一责任人,农民工所在家乡的党政工组织是其权益的主体。
  3、尽快修改职业病诊断程序。现行职业病诊断程序导致了劳动者申请诊断难,职业病诊断机构受理诊断难等问题。职业病的诊断不能仅限于职业病医院,具有相同资质的医疗机构同样可以对职业病进行诊断,他们出具的鉴定结论同样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性。国家应赋予一批具有相关资质的医院以职业病鉴定权。同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抽签方式选择做出鉴定的医院:改变职业病防治所“一所独大”的局面,打破其垄断地位。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办法要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农民工的意见,并尽早出台。对于不作为的医疗机构要加大惩罚有关负责人的力度。
  4、完善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卫生、安监、劳动与社会保障、发改委、工商等多个部门。相关的职能部门应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从企业的成立之初建立有效的职业病预防机制,安检、卫生等部门对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该加强执法力度,对高危害性职业采取高压态势。同时,对执法部门的不作为行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工商、税务、劳动、卫生等政府部门都有监管责任,只要企业任何一个环节存在问题,政府相关部门都应严格执法,让违规企业付出代价。
  5、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我国《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大多数解释认为该条款要求书面形式是一种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没有书面形式。自然导致合同无效。从实践中看,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一般又分为两种情形:其一,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二,是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否定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的效力。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的损失。”从上述规定的内容看。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也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不能简单将其视为无效。而是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规范,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6、完善职业病援助机制。尽快建立农民工尘肺病等职业病的援助机制。由于目前职业病高危、高发群体不是在正式企业工作的职工,而是以农民工为主的流动群体,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职业病患者在维权方面的弱势地位。另外,职业病本身具有的“潜伏期长”、“发病滞后”等特点和农民工流动性大、自我防护意识薄弱等因素,致使很多职业病患者往往在调整务工单位或返乡之后才发现明显症状,这给职业病的工伤认定、补偿和早期治疗带来很大难度,使很多患病农民工身体饱受病痛折磨。整个家庭也为此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使工伤和患职业病的农民工通过工伤保险待遇得到及时救治和康复,并长期保障其基本生活。建立工伤预防机制,主要是通过工伤保险的行业差别和企业浮动费率,通过从工伤基金中提取预防费。用于农民工的安全健康宣传、培训,通过对在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开展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等方式,早期排除隐患,降低事故率和发病率,从源头上保护农民工安全、健康。
  
  [责任编辑:孙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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