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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编第184条规定了紧急救助行为下的免责情形,此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会群众见义勇为的后顾之忧,但仍存在适用范围不明、法律内部冲突和配套机制缺失等问题。对紧急救助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进行限缩性解释,协调其法律内部规定,建立健全受害人和救助人的双方配套保障制度是更好发挥紧急救助免责条款法律作用的必要措施,是实现其司法实践价值的应时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