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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私募基金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各方面的条件尚不够成熟,导致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存在滞后性。完善私募基金法律监管制度,需要对现存法律进行梳理,建立私募基金的动态监管制度,在退出机制引入民法基本原则,以及在私募基金运行的关键节点上建立申报制度、抽查制度和追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