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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法是外在的要求,尊法是将这种外在的要求内化为内在的自觉。在个体层面上怎样由外在的遵法达致内在的尊法?从法律的外在权威出发,只能得出表面上遵守法律的结论。拉德布鲁赫对“义务”的新阐释以及拉德布鲁赫和阿列克西关于法律的概念不仅包括权威制定(即法的确定性)和社会实效,还包括道德正确性的观点揭示了法律之所以拥有内在权威的根本原因。权威制定、社会实效和道德正确性也是社会个体从外在地遵守法律到内在地尊重法律的不可或缺的三个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