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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位于天津东部沿海,包括塘沽、汉沽、大港三个行政区和开发区、保税区、东疆港保税区、中新生态城,以及正在建设的八个产业功能区,规划面积2270平方公里,海岸线153公里,人口172万,具有多方面的比较优势,已经成为我国最具潜力、最有活力的现代化经济新区。
2006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把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纳入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批准天津滨海新区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2007年10月,国家工商总局以局务会议纪要的形式。批准了《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意见》,从支持创新登记注册制度、支持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支持提升行政服务效能等几个方面,对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予以大力支持。面对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形势,天津市工商局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监管是第一责任的理念、全面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从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市场准入机制、市场监管机制、行政服务机制等四个方面。大力推进滨海新区市场主体的扩张和市场监管工作。
一、适应新形势创新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
一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在法律法规限定下,经济成份多元化、市场交易自由化、主体权力最大化、行政干预最小化、依法办事完备化。本着这一思想。新区工商行政管理要尽可能降低门槛。放宽条件,减少限制,还权于企,还权于民。
二是适应科学发展的需要。本着贯彻加快发展、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和统筹兼顾的思想,新区的产业结构要坚持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上项目、办企业、市场准入要坚持大项目、好项目,把住统一规划关、资源消耗关、环境污染关,高耗能、高污染的项目不能上,要符合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文明的要求。
三是适应逐步和国际接轨的需要。国务院对天津城市定位,其中一个方面是国际化港口城市,正在制定的天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规划。将天津定位是世界级大城市。天津经济外向度达到60%,已经融入并正在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之中。滨海新区是我国北方对外开放的门户,设计滨海新区体制机制、政策规定,必须要有世界眼光,逐步和国际惯例、国际规则接轨。
四是适应先行先试的需要。国务院批准天津滨海新区为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其目的就是划出一块地方,像当年深圳那样,进行突破现行体制机制的试验,包括国企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涉外体制改革、金融改革、土地制度改革等。因此,我们必须深入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开发开放滨海新区的意图,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敢于打破常规,做前人没有做过的事,做外地没有做过的事。
二、工商部门服务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现状和问题
(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方面
按照1998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行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垂直领导,新设机构均按照垂直体制设置。鉴于当时的实际情况,天津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沿袭了块块领导体制下的模式,没有纳入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垂直领导的范围。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隶属于所属区域的管理委员会,人、财、物统管于区域管委会,称之为“XX经济发展局(另名为XX工商分局)”。该体制对当时的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市场准入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从滨海新区发展的大局来看,现行体制存在诸多问题。一是统筹滨海新区整体工商行政管理政策存在一定困难:二是不利于整体政策措施的落实,存在重招商、轻管理,重注册、轻监管的情况:三是不便于集中工商行政管理资源,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分散的管理体制,难以形成聚集效应和协调一致的调控格局,必须从践行科学发展观出发,超前谋划,设计安排与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相匹配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以促进滨海新区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市场准入方面
按照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和天津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近年来,市局相继出台了《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关于支持东疆保税港区企业发展的意见》、《关于支持中新天津生态城企业发展的意见》、《关于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的意见》和《天津市农家院旅游企业注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市政府审批办统一部署,按照“工商牵头、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模式,认真开展市场准入类联合审批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主体发展的切实需要,及时制发了《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出发,营造了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滨海新区内外资市场主体发展速度和质量令人振奋,但与其他先进地区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还有较大发展空间。我们需要在金融创新、市场主体准入环节上,进一步加大调研力度,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可”的原则,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从天津实际、特别是从滨海新区的实际出发,为实现“奋战三五年、打好进位战,全面上水平,全国争一流”的目标而不断努力。
(三)市场监管方面
市场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社会和谐的重要职能之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市局在推进企业信用监管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也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的问题。在依法监管、科学监管、信用监管、辖区监管和信息化手段监管上还需要进一步下功夫。同时,企业信用监管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很多新情况需要研究,很多新问题需要解决。
(四)行政服务方面
近年来,在加强行政指导,做好行政服务,提升服务效能等方面,特别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方面做了大量有针对性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从服务理念上、服务方式上、服务机制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提升。一是要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上,深入贯彻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努力做到“四个统一”,大力推进“四化”建设。拓展网上服务范围:二是要积极推进企业注册登记的前置审批制度改革,方便市场主体的准入:三是要试行企业登记注册官制度,在企业注册登记制度改革上迈出实质性步伐。
三、创新服务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体制机制的内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创新
充分借鉴浦东新区开发开放的 经验,结合天津滨海新区的实际,按照在大局下行动、垂直管理、在现行建制基础上不增加层级、整合行政资源、提高履职效能、保持稳定的原则,努力推进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创新。
按照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总局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设立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滨海新区分局,根据需要,可设若干个工商行政管理办公室。可以将市局的权限委托新区分局,真正实现新区的事新区办。塘沽、汉沽、大港三个分局行政建制不变,级别规格不变,隶属关系不变,辖区范围原则上也不变。如此设置,一是便于向总局争取授权和更多的支持政策,特别是外资企业的直接登记权;二是有利于保持各功能区企业注册、监管政策的统一,招商、行政管理两手抓、两不误:三是有利于集中工商行政管理的行政资源,保证素质,提高效能。
(二)市场准入机制的创新
按照最大限度减少前置审批、市场主体准人实行“非禁即入”、经营范围实行“非禁即可”的原则,推进市场准入机制的改革。
1、积极探索滨海新区企业注册登记审批制度和市场准入前置审批制度的改革。一是进一步梳理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目前,滨海新区企业注册登记需进行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共135项,其中法律设立的前置审批项目35项,行政法规设立的前置审批项目67项,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前置项目31项,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部门设定的前置项目2项,二是根据滨海新区企业注册登记的实际情况和企业需求,从进一步方便企业设立人手,并兼顾全市行政审批工作的统一和效能,抓紧抓好这项带有突破性或是革命性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定改进我市滨海新区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方案和滨海新区先行先试的方案。试行确认企业市场主体资格,探索工商登记机关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与行业审批机关许可企业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制度,由市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最后由滨海新区管委会或新区政府组织实施,
2、进一步做好扩大市场主体工作。天津的发展靠项目,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更是需要项目的支撑。为此,我们将进一步从职能出发,研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覆盖的新兴生产领域、流通领域和服务领域的新兴经济组织,主动、积极、及时地研究新兴行业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真正落实“非禁即入”原则,形成一套工作机制和制度,推进新兴经济组织的市场准入,推进全市市场主体的扩张增量。一是建立分局向市局报送“新兴经济组织注册的报送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新情况、新问题;二是建立新兴经济组织注册研究工作小组,由分管领导牵头,市局企业注册、外资注册、企业监管、法制等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专家、律师、企业代表,共同负责新兴经济组织注册登记办法的调研和具体办法的拟定工作,保证新兴经济组织快速准入。三是建立向市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政策请示和报备制度。
3、最大限度地放开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的限制。首先,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修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将企业名称的查询、核准等项工作纳入程序化的轨道,尽快实现网上核准、书式档案报备的工作模式。其次,研究制定进一步放开企业经营范围的意见,对不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令禁止的,真正放手让企业开展经营:进一步取消有关经营范围核定方面的资金限制,鼓励企业跨行业经营:进一步推进企业经营范围的宽泛化,对新兴经营业态的经营范围,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予以核定。
4、对滨海新区下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权限。滨海新区原有的外资登记管辖权限已远远不能适应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本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先行先试的原则,对滨海新区下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管辖权限。大力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为滨海新区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和良好服务环境。
(三)市场监管机制的创新
依据依法监管、科学监管、信用监管、辖区监管和信息化手段监管的原则,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调整辖区范围,落实网格化管理,抓紧研究制定全市统一的包括各项监管职能的网络化监管软件系统,形成以市局为中心、分局为支点、工商所为基础的统一监管格局。
二是进一步研究能满足总局需要、全市统一、包括各类市场主体的科学的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实现切合实际、信息可靠、动态管理的监管要求。
三是抓紧推出科学简便的流通领域索证索票、进货台帐的制度和办法。为进一步履行好流通领域市场监管的职能,规范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加大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办法的调研和研究力度。
四是在滨海新区率先推行信息化监管办法。研究统一软件,供各企业使用,争取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实现工商行政各项监管和服务的网上办理。
(四)行政服务机制的创新
必须把握依法行政、服务至上、便捷高效的原则,推进创新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服务机制的创新。
一是坚持工商行政管理服务大项目的对接机制。在进一步总结工作经验、完善服务机制的基础上,建立包括已注册、待注册、前期筹备等大项目库,加大行政指导力度,切实落实“提前介入、及时注册、重点指导、跟踪服务”的要求。从而实现高效能管理、高水平服务。
二是坚持工商行政管理窗口规范化服务标准。充分发挥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和各级投资服务中心的作用,积极推行“窗口受理、联合审批”和“团体化登记、集中办公、流程作业”等行之有效的办法,坚持“一审一核”、“一人核准”制度,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批复的《支持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意见》要求,在企业注册岗位进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的探索,积极推进滨海新区注册官制度的试点工作,促进职能的全面发挥。适时出台《滨海新区企业注册官制度试点方案》,形成注册官职位设置、任职考试、职级待遇、工作规范和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相关制度,以保证滨海新区注册官试点工作的推进。
三是进一步加大工商行政管理政策宣传力度。在滨海新区设立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平台,对已出台的法律法规、支持政策开展多方位的宣传,充分利用好政务网站、工商政报、新闻媒体和面对面宣讲等宣传手段,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政策效应。
四是积极推进滨海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促进服务滨海新区行政系统的整体联动,更好地实现内部各部门间及其与外部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与完善信息互通机制,搭建涵盖工商、财政、国(地)税、质监、药监、卫生、海关、商品检验检疫、银行、司法等主要部门的企业信用平台,实现信息互通、企业和社会资源共享,为推动全市信用体系建设摸索经验。
五是坚持“三步式”执法。对企业和经营者因不甚了解工商法规所发生的、未对社会和消费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轻微违规行为。先告知提示、告戒谈话,后行政处罚,在服务中监管,在监管中服务。
2006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把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纳入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批准天津滨海新区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2007年10月,国家工商总局以局务会议纪要的形式。批准了《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意见》,从支持创新登记注册制度、支持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支持提升行政服务效能等几个方面,对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予以大力支持。面对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形势,天津市工商局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监管是第一责任的理念、全面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从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市场准入机制、市场监管机制、行政服务机制等四个方面。大力推进滨海新区市场主体的扩张和市场监管工作。
一、适应新形势创新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
一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在法律法规限定下,经济成份多元化、市场交易自由化、主体权力最大化、行政干预最小化、依法办事完备化。本着这一思想。新区工商行政管理要尽可能降低门槛。放宽条件,减少限制,还权于企,还权于民。
二是适应科学发展的需要。本着贯彻加快发展、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和统筹兼顾的思想,新区的产业结构要坚持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上项目、办企业、市场准入要坚持大项目、好项目,把住统一规划关、资源消耗关、环境污染关,高耗能、高污染的项目不能上,要符合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文明的要求。
三是适应逐步和国际接轨的需要。国务院对天津城市定位,其中一个方面是国际化港口城市,正在制定的天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规划。将天津定位是世界级大城市。天津经济外向度达到60%,已经融入并正在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之中。滨海新区是我国北方对外开放的门户,设计滨海新区体制机制、政策规定,必须要有世界眼光,逐步和国际惯例、国际规则接轨。
四是适应先行先试的需要。国务院批准天津滨海新区为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其目的就是划出一块地方,像当年深圳那样,进行突破现行体制机制的试验,包括国企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涉外体制改革、金融改革、土地制度改革等。因此,我们必须深入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开发开放滨海新区的意图,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敢于打破常规,做前人没有做过的事,做外地没有做过的事。
二、工商部门服务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现状和问题
(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方面
按照1998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行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垂直领导,新设机构均按照垂直体制设置。鉴于当时的实际情况,天津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沿袭了块块领导体制下的模式,没有纳入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垂直领导的范围。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隶属于所属区域的管理委员会,人、财、物统管于区域管委会,称之为“XX经济发展局(另名为XX工商分局)”。该体制对当时的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市场准入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从滨海新区发展的大局来看,现行体制存在诸多问题。一是统筹滨海新区整体工商行政管理政策存在一定困难:二是不利于整体政策措施的落实,存在重招商、轻管理,重注册、轻监管的情况:三是不便于集中工商行政管理资源,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分散的管理体制,难以形成聚集效应和协调一致的调控格局,必须从践行科学发展观出发,超前谋划,设计安排与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相匹配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以促进滨海新区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市场准入方面
按照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和天津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近年来,市局相继出台了《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关于支持东疆保税港区企业发展的意见》、《关于支持中新天津生态城企业发展的意见》、《关于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的意见》和《天津市农家院旅游企业注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市政府审批办统一部署,按照“工商牵头、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模式,认真开展市场准入类联合审批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主体发展的切实需要,及时制发了《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出发,营造了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滨海新区内外资市场主体发展速度和质量令人振奋,但与其他先进地区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还有较大发展空间。我们需要在金融创新、市场主体准入环节上,进一步加大调研力度,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可”的原则,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从天津实际、特别是从滨海新区的实际出发,为实现“奋战三五年、打好进位战,全面上水平,全国争一流”的目标而不断努力。
(三)市场监管方面
市场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社会和谐的重要职能之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市局在推进企业信用监管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也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的问题。在依法监管、科学监管、信用监管、辖区监管和信息化手段监管上还需要进一步下功夫。同时,企业信用监管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很多新情况需要研究,很多新问题需要解决。
(四)行政服务方面
近年来,在加强行政指导,做好行政服务,提升服务效能等方面,特别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方面做了大量有针对性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从服务理念上、服务方式上、服务机制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提升。一是要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上,深入贯彻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努力做到“四个统一”,大力推进“四化”建设。拓展网上服务范围:二是要积极推进企业注册登记的前置审批制度改革,方便市场主体的准入:三是要试行企业登记注册官制度,在企业注册登记制度改革上迈出实质性步伐。
三、创新服务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体制机制的内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创新
充分借鉴浦东新区开发开放的 经验,结合天津滨海新区的实际,按照在大局下行动、垂直管理、在现行建制基础上不增加层级、整合行政资源、提高履职效能、保持稳定的原则,努力推进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创新。
按照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总局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设立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滨海新区分局,根据需要,可设若干个工商行政管理办公室。可以将市局的权限委托新区分局,真正实现新区的事新区办。塘沽、汉沽、大港三个分局行政建制不变,级别规格不变,隶属关系不变,辖区范围原则上也不变。如此设置,一是便于向总局争取授权和更多的支持政策,特别是外资企业的直接登记权;二是有利于保持各功能区企业注册、监管政策的统一,招商、行政管理两手抓、两不误:三是有利于集中工商行政管理的行政资源,保证素质,提高效能。
(二)市场准入机制的创新
按照最大限度减少前置审批、市场主体准人实行“非禁即入”、经营范围实行“非禁即可”的原则,推进市场准入机制的改革。
1、积极探索滨海新区企业注册登记审批制度和市场准入前置审批制度的改革。一是进一步梳理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目前,滨海新区企业注册登记需进行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共135项,其中法律设立的前置审批项目35项,行政法规设立的前置审批项目67项,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前置项目31项,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部门设定的前置项目2项,二是根据滨海新区企业注册登记的实际情况和企业需求,从进一步方便企业设立人手,并兼顾全市行政审批工作的统一和效能,抓紧抓好这项带有突破性或是革命性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定改进我市滨海新区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方案和滨海新区先行先试的方案。试行确认企业市场主体资格,探索工商登记机关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与行业审批机关许可企业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制度,由市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最后由滨海新区管委会或新区政府组织实施,
2、进一步做好扩大市场主体工作。天津的发展靠项目,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更是需要项目的支撑。为此,我们将进一步从职能出发,研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覆盖的新兴生产领域、流通领域和服务领域的新兴经济组织,主动、积极、及时地研究新兴行业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真正落实“非禁即入”原则,形成一套工作机制和制度,推进新兴经济组织的市场准入,推进全市市场主体的扩张增量。一是建立分局向市局报送“新兴经济组织注册的报送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新情况、新问题;二是建立新兴经济组织注册研究工作小组,由分管领导牵头,市局企业注册、外资注册、企业监管、法制等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专家、律师、企业代表,共同负责新兴经济组织注册登记办法的调研和具体办法的拟定工作,保证新兴经济组织快速准入。三是建立向市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政策请示和报备制度。
3、最大限度地放开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的限制。首先,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修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将企业名称的查询、核准等项工作纳入程序化的轨道,尽快实现网上核准、书式档案报备的工作模式。其次,研究制定进一步放开企业经营范围的意见,对不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令禁止的,真正放手让企业开展经营:进一步取消有关经营范围核定方面的资金限制,鼓励企业跨行业经营:进一步推进企业经营范围的宽泛化,对新兴经营业态的经营范围,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予以核定。
4、对滨海新区下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权限。滨海新区原有的外资登记管辖权限已远远不能适应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本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先行先试的原则,对滨海新区下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管辖权限。大力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为滨海新区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和良好服务环境。
(三)市场监管机制的创新
依据依法监管、科学监管、信用监管、辖区监管和信息化手段监管的原则,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调整辖区范围,落实网格化管理,抓紧研究制定全市统一的包括各项监管职能的网络化监管软件系统,形成以市局为中心、分局为支点、工商所为基础的统一监管格局。
二是进一步研究能满足总局需要、全市统一、包括各类市场主体的科学的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实现切合实际、信息可靠、动态管理的监管要求。
三是抓紧推出科学简便的流通领域索证索票、进货台帐的制度和办法。为进一步履行好流通领域市场监管的职能,规范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加大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办法的调研和研究力度。
四是在滨海新区率先推行信息化监管办法。研究统一软件,供各企业使用,争取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实现工商行政各项监管和服务的网上办理。
(四)行政服务机制的创新
必须把握依法行政、服务至上、便捷高效的原则,推进创新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服务机制的创新。
一是坚持工商行政管理服务大项目的对接机制。在进一步总结工作经验、完善服务机制的基础上,建立包括已注册、待注册、前期筹备等大项目库,加大行政指导力度,切实落实“提前介入、及时注册、重点指导、跟踪服务”的要求。从而实现高效能管理、高水平服务。
二是坚持工商行政管理窗口规范化服务标准。充分发挥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和各级投资服务中心的作用,积极推行“窗口受理、联合审批”和“团体化登记、集中办公、流程作业”等行之有效的办法,坚持“一审一核”、“一人核准”制度,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批复的《支持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意见》要求,在企业注册岗位进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的探索,积极推进滨海新区注册官制度的试点工作,促进职能的全面发挥。适时出台《滨海新区企业注册官制度试点方案》,形成注册官职位设置、任职考试、职级待遇、工作规范和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相关制度,以保证滨海新区注册官试点工作的推进。
三是进一步加大工商行政管理政策宣传力度。在滨海新区设立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平台,对已出台的法律法规、支持政策开展多方位的宣传,充分利用好政务网站、工商政报、新闻媒体和面对面宣讲等宣传手段,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政策效应。
四是积极推进滨海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促进服务滨海新区行政系统的整体联动,更好地实现内部各部门间及其与外部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与完善信息互通机制,搭建涵盖工商、财政、国(地)税、质监、药监、卫生、海关、商品检验检疫、银行、司法等主要部门的企业信用平台,实现信息互通、企业和社会资源共享,为推动全市信用体系建设摸索经验。
五是坚持“三步式”执法。对企业和经营者因不甚了解工商法规所发生的、未对社会和消费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轻微违规行为。先告知提示、告戒谈话,后行政处罚,在服务中监管,在监管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