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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问:1995年,我与村民委员会订立承包1公顷土地的承包合同,承包期为15年。现在,我们夫妻俩准备将户口迁到上海去,与在那里工作的子女共同生活。我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交回所承包的土地。村民委员会却不同意我退回承包地,要求我自己对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请问,村民委员会的做法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