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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于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笼统,需要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本文将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基本概念、法律依据,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提出对策,以期对司法实践工作有益。
关键词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人权 司法公正
作者简介:陈丽娟,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135-02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含义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指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以控方证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审判,向法庭说明抓捕、搜查和调取证据等情况证明被告人具有犯罪的事实并接受控辩双方的当庭询问和质证。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侦查人员出庭作出了规定,申请主体无论是人民检察院还是公诉人、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对侦查人员是否出庭有最终的决定权。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意义
(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
我国的庭审方式,经历着由职权主义向辩论主义的变革,而庭审中质证的强化是庭审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正是强化质证的重要表现。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助于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促进司法体制改革,维护程序正义。
(二)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依法取证的意识
查明案件事实一直是刑事诉讼的主要目标,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有利于改变侦查人员的特权思想,促使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提高依法取证的意识,有利于法官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地分析,独立地对证据及事实进行判断,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是落实刑事诉讼法控辩对抗和直接言辞的基本途径,是考察侦查取证活动合法性、真实性的重要方式,也是保障被告人权利、实现程序公正的要求。
(三)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目标。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减少法庭将案件延期审理或中途休庭的情况发生,增强了证据的证明力,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
三、当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
笔者结合所在的区检察院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况,发现当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存在以下问题:
(一)制度规定缺位
相关刑事诉讼法律法规未对侦查人员出庭程序进行详细规定,对侦查人员出庭的阶段、到庭后陈述证言及接受询问方式、是否需要与被告人对质等问题都不明确,在为数不多的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刑事案件中,控审双方缺少应对侦查人员出庭经验。我国刑事证据规则规定的相当笼统,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程序性制裁、救济机制方面的限制,无法良好的规范侦查人员侦查行为。另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狭小,只是针对证据取得的合法性,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作用,没有完全的体现在证明实体和程序事实上的作用。
(二)侦查机关观念上的抵制及不出庭作证的责任不明确
个别侦查人员认为出庭作证,要接受被告人、辩护人的质证,无异于降低身份,有失体面,加上传统“耻讼”的影响,这让侦查人员在心理上难以接受。另外,刑事诉讼法也没有明确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的责任或替代的方式,一定程度上使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形同虚设。
(三)保护机制笼统
侦查人员是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是其承担法律义务的表现,需要一定的权利作为保障。法律没有规定具体可操作的补偿机制,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附带产生相关费用,经济补偿很难落实;侦查人员出庭的案件大多涉及被告人不认罪、案件性质比较重大,没有完备的安全保障机制,加上硬件设备缺失,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个人信息等隔离方式接受询问的要求,法庭亦未能提供相关的技术设备支持,导致有的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在席位设置上,法庭未设置专门的侦查人员出庭席位,实践中,出现侦查人员席位临时设置在与被告人同列的情况,可能侦查人员会因特权观念增加心理上的负担。
四、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建议和对策
针对当前我国确立侦查人员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面临的主要障碍,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规范:
(一)完善现有法律制度
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保护制度。建议对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建立具体的保护程序,明确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和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及后果;配备相关硬件设施,建议法庭设立专门的侦查人员出庭席位,侦查人员席位设置区别于一般证人;推广相关视听传输设备的应用,应对不愿暴露身份的证人,作为出庭的一种替代性选择。
明确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的责任。对个别侦查人员对出庭作证的排斥、抵制心理,要加强对其正确对待和积极适应出庭作证理念的灌输,让他们可以正确对待和积极适应出庭作证的事实。明确不出庭作证的责任,如将出庭作证列为个人考核的一项指标。
健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权利保障机制。目前大多侦查人员都是在无偿的情况下出庭,这影响了他们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应完善侦查人员的有关规定明确补偿的范围、标准以及程序规则等。同时,针对侦查人员的人身安全问题,适用证人安全保障有关规定并加以细化,消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顾虑。还应加紧完善对刑讯逼供行为的惩罚力度,保证侦查行为的合法性。
(二)建立沟通协作机制
检察院与法院、公安召开专项联席会,促使三方达成共识,逐步实现证人、侦查人员出庭工作各个环节的有序对接,建议侦查人员对关键证人询问时应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以应对证人翻证,提高处置突发情况的能力;进一步做好证人、侦查人员的思想工作,对担心自身安全、因某种关系不愿出庭的证人、侦查人员,应反复进行沟通,释法说理、消除疑虑,促使正确对待和积极适应出庭作证。确立司法审判的中心地位,避免刑事庭审的形式化。
(三)加强公诉人出庭能力建设
对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件,公诉人应在庭审前申请庭前会议,明确案件争议焦点,及时就案件中可能涉及的侦查人员出庭问题相互交换意见,加强侦查人员的庭审培训,使侦查人员对庭审程序有个全面的了解,提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心理素质、作证的技巧和技术,完备庭审应对预案;庭中灵活应对,对侦查人员当庭的证言存在陈述不太清楚的情况,细化询问问题,引导侦查人员有序作证,提升庭审效果;庭后及时总结,建立备案跟踪机制,对出庭作证证人类型、证明内容、作证形式等情况进行登记、总结经验,为进一步完善侦查人员出庭机制提供实践依据。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1.
[2]李静.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基本问题探析.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5).
[3]何家弘.梁坤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实证研究.人民检察.2010.
[4]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关键词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人权 司法公正
作者简介:陈丽娟,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135-02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含义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指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以控方证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审判,向法庭说明抓捕、搜查和调取证据等情况证明被告人具有犯罪的事实并接受控辩双方的当庭询问和质证。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侦查人员出庭作出了规定,申请主体无论是人民检察院还是公诉人、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对侦查人员是否出庭有最终的决定权。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意义
(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
我国的庭审方式,经历着由职权主义向辩论主义的变革,而庭审中质证的强化是庭审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正是强化质证的重要表现。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助于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促进司法体制改革,维护程序正义。
(二)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依法取证的意识
查明案件事实一直是刑事诉讼的主要目标,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有利于改变侦查人员的特权思想,促使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提高依法取证的意识,有利于法官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地分析,独立地对证据及事实进行判断,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是落实刑事诉讼法控辩对抗和直接言辞的基本途径,是考察侦查取证活动合法性、真实性的重要方式,也是保障被告人权利、实现程序公正的要求。
(三)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目标。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减少法庭将案件延期审理或中途休庭的情况发生,增强了证据的证明力,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
三、当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
笔者结合所在的区检察院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况,发现当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存在以下问题:
(一)制度规定缺位
相关刑事诉讼法律法规未对侦查人员出庭程序进行详细规定,对侦查人员出庭的阶段、到庭后陈述证言及接受询问方式、是否需要与被告人对质等问题都不明确,在为数不多的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刑事案件中,控审双方缺少应对侦查人员出庭经验。我国刑事证据规则规定的相当笼统,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程序性制裁、救济机制方面的限制,无法良好的规范侦查人员侦查行为。另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狭小,只是针对证据取得的合法性,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作用,没有完全的体现在证明实体和程序事实上的作用。
(二)侦查机关观念上的抵制及不出庭作证的责任不明确
个别侦查人员认为出庭作证,要接受被告人、辩护人的质证,无异于降低身份,有失体面,加上传统“耻讼”的影响,这让侦查人员在心理上难以接受。另外,刑事诉讼法也没有明确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的责任或替代的方式,一定程度上使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形同虚设。
(三)保护机制笼统
侦查人员是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是其承担法律义务的表现,需要一定的权利作为保障。法律没有规定具体可操作的补偿机制,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附带产生相关费用,经济补偿很难落实;侦查人员出庭的案件大多涉及被告人不认罪、案件性质比较重大,没有完备的安全保障机制,加上硬件设备缺失,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个人信息等隔离方式接受询问的要求,法庭亦未能提供相关的技术设备支持,导致有的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在席位设置上,法庭未设置专门的侦查人员出庭席位,实践中,出现侦查人员席位临时设置在与被告人同列的情况,可能侦查人员会因特权观念增加心理上的负担。
四、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建议和对策
针对当前我国确立侦查人员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面临的主要障碍,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规范:
(一)完善现有法律制度
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保护制度。建议对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建立具体的保护程序,明确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和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及后果;配备相关硬件设施,建议法庭设立专门的侦查人员出庭席位,侦查人员席位设置区别于一般证人;推广相关视听传输设备的应用,应对不愿暴露身份的证人,作为出庭的一种替代性选择。
明确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的责任。对个别侦查人员对出庭作证的排斥、抵制心理,要加强对其正确对待和积极适应出庭作证理念的灌输,让他们可以正确对待和积极适应出庭作证的事实。明确不出庭作证的责任,如将出庭作证列为个人考核的一项指标。
健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权利保障机制。目前大多侦查人员都是在无偿的情况下出庭,这影响了他们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应完善侦查人员的有关规定明确补偿的范围、标准以及程序规则等。同时,针对侦查人员的人身安全问题,适用证人安全保障有关规定并加以细化,消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顾虑。还应加紧完善对刑讯逼供行为的惩罚力度,保证侦查行为的合法性。
(二)建立沟通协作机制
检察院与法院、公安召开专项联席会,促使三方达成共识,逐步实现证人、侦查人员出庭工作各个环节的有序对接,建议侦查人员对关键证人询问时应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以应对证人翻证,提高处置突发情况的能力;进一步做好证人、侦查人员的思想工作,对担心自身安全、因某种关系不愿出庭的证人、侦查人员,应反复进行沟通,释法说理、消除疑虑,促使正确对待和积极适应出庭作证。确立司法审判的中心地位,避免刑事庭审的形式化。
(三)加强公诉人出庭能力建设
对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件,公诉人应在庭审前申请庭前会议,明确案件争议焦点,及时就案件中可能涉及的侦查人员出庭问题相互交换意见,加强侦查人员的庭审培训,使侦查人员对庭审程序有个全面的了解,提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心理素质、作证的技巧和技术,完备庭审应对预案;庭中灵活应对,对侦查人员当庭的证言存在陈述不太清楚的情况,细化询问问题,引导侦查人员有序作证,提升庭审效果;庭后及时总结,建立备案跟踪机制,对出庭作证证人类型、证明内容、作证形式等情况进行登记、总结经验,为进一步完善侦查人员出庭机制提供实践依据。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1.
[2]李静.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基本问题探析.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5).
[3]何家弘.梁坤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实证研究.人民检察.2010.
[4]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