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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福利”的核心理念是无责任即无权利,其具体的实施维度可以丰富和重构为四个方面,即保障生活、提升资本、增加权利、增强动力,其中资本包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从“积极福利”的角度看,我国现行城市扶贫政策存在较为明显的消极性,即侧重于从外部对贫困者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而相对忽视挖掘和激发贫困者自身的潜能,这不利于搞好城市扶贫工作和构建和谐社会。为此,应营建更加积极的城市扶贫政策。